案情介绍
曾是年轻的改革家
对河北省国税局而言,1996年是个分水岭。1996年以前,河北国税是全国税
务系统的老大难单位,连续多年不能按时完成税收任务。
1996年,34岁的李真从省委调任国税局局长,在他的带领下,国税局勇于改
革,努力工作,到1998年,连续3 年提前完成税收任务。税收总额从1995年的122.1
亿元到1998年的176.6 亿元,年均增长13.1%。
1997年,李真在对国税局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以前,曾经仔细地作过一个对
比:河北省同山东省比,山东省去年的国税收入为330 亿元,河北省约为185 亿
元,但两省的税收队伍均约为3 万人。就是说,河北的征收成本是山东的近2 倍。
李真仔细分析了国税局的现状:征管机制上,征、管、查职责不清,关系不
顺,征收有压力而无手段,稽查有手段而无压力,造成征收质量不高,管理职能
弱化,稽查力度不够。体制上,政出多门,官多兵少,管理不顺。一方面城镇机
关冗员多,干部严重超编,有人没事干;另一方面,基层税务所特别是农村艰苦
地区却有事没人干。人员相对不足,不得不花钱雇用大量临时工。人事管理上,
干部队伍缺乏应有的生机和活力,干部能上不能下,领导干部年龄老化,队伍普
遍文化层次较低。李真经过半年多的调查论证和精心策划,在国家税务总局和河
北省委的支持下,河北国税征管、机构和人事制度" 三位一体" 的改革框架基本
形成。
执法岗位雇用临时工,不符合依法治税的要求,而且容易造成跑冒滴漏,影
响税收征管,因此清退临时工成为这次改革的前奏。李真仅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
就将征收一线的5940名临时工全部清退。仅此一项,就为国税局降低成本3000万
元。
李真进行改革的第二步,是精简机关管理人员。对国税局内设机构的数量、
名称、领导职数、人员编制及职能职责等都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划分,同时为防
止拆东墙补西墙,把行政、事业和直属机构编捆在一起同步精简,总共削减科以
下机构1316个,压缩机关人员2192名。
为解决基层征管力量明显不足的问题,在李真的领导下,河北省国税局又专
门制定有关文件和规定:凡是机关精简下来的人员,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充实基层。
此后,全省国税系统共有2005人充实到农村征收第一线工作。
在李真实施的改革进程中,1360余名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4300余人留任
原职,4555余人成为转、落岗人员,改革后,全系统科以上干部平均年龄下降了
3.17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提高了10%;" 官兵比例" 由原来的1 ∶1.92提高到
1 ∶3.69。
欲望的深渊
李真在担任河北省政府办公厅秘书、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河北省
国税局副局长、局长期间,先后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868.04万元(以下未
标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礼金48万元,非法占有公私财物19.95万元,
收受450余件贵重物品,价值115.1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051.0
9万元。
从1995年至1999年初,李真通过帮助北京三威电子有限公司经理王
某承揽工程,共收受王某贿赂305万元。1992年底,李真通过原中国东方
租赁公司河北办事处(简称东租冀办)主任张某帮助吴庆伍(现在押)从东租冀
办借款2000万元(后吴将此款据为己有),事后,李真收受吴庆伍15万美
元和10万元。1994年4月,李真通过给秦某借款、承揽工程等,收受秦某
50万元和价值100万元的一套住房。1994年下半年到2000年初,李
真还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通过帮助他人提职、调动工作、承揽工程项目、贷款、
批烟等,收受多人贿赂,计10.9万美元、122.94万元等。
李真还利用职务之便干预司法活动,收受他人贿赂。1993年底,东租冀
办张某因涉嫌挪用公款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为感谢李真,张某于同年2月
汇款62万元到李真提供的帐户,后李真用此款购买一辆凌志400型轿车。1
995年,李真将车卖掉,得款60万元。 李真还大肆收受礼金和各种贵
重物品。1994年至1998年下半年,李真先后收受张家口烟厂原厂长李国
庭5万美元、石家庄市原市长张二辰3.5万元和1万港元,台商韩某1万港元
及邯郸国税局原局长邢金书1万元。1994年3月至1999年8月,李真使
用张某提供的信用卡,实际消费9.95万元。1994年4月,李真将秦某让
其转交给张某的10万元据为己有。从李真家中和办公室共查获别人送的各类金
银玉器工艺品、手表、相机、古玩字画、高档衣物等贵重物品455件总价值1
15.1万余元。
现已查明犯罪事实:
经查实,李真在担任河北省委办公厅秘书、副主任、省国税局副局长、局长
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他人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财物
折合人民币共计676万余元、美元16万余元。李真还伙同他人共同侵吞东方
租赁有限公司河北省办事处人民币1872万元及秦皇岛中兴电子有限公司股份
和尼瓦利斯有限公司股份共计人民币2967万余元。
判决依据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
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
财折,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
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
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
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归个人所有,以受贿论处。
--------
寒烟翠阁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页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