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节:20世纪上半叶的稿酬版税(3)
本世纪初,我国稿酬制度已经形成并且跟国际接轨。稿酬有三种基本形式:
一、稿费,又称为" 润笔之资、润笔费" ;二、版税,又称为" 提成费" 、" 版
费" ;三、买断版权,又称为" 作价购稿" 。
我国版税的具体规定,开始于1901年3 月" 东亚益智译书局" 在上海市《同
文沪报》上刊登广告,提出" 译出之书……当酌送润笔之资或提每部售价二成相
酬" 。这" 售价二成" 意思就是" 版税20%" ;而更早一些,上海《申报》馆在
1878年3 月刊登" 搜书" 启事,提出" 以书申酬" 和" 出价购稿" 也就是买断版
权的办法。
还是举鲁迅和柔石的例子来说明:
1928年10月,鲁迅介绍柔石的长篇小说《旧时代之死》由上海北新书局出版,
合同约定版税20%,本月25日柔石致兄长信中说:" 福现已将文章三本,交周先
生(鲁迅)转给书局,如福愿意,可即卖得八百圆之数目。惟周先生及诸朋友,
多劝我不要卖了版权,云以抽版税为上算。彼辈云,吾们文人生活,永无发财之
希望。抽版税,运命好,前途可得平安过活,否则一旦没人要你教书,你就只好
挨饿了。抽版税是如此的:就是书局卖了你的一百圆的书,分给你二十圆当时上
海各出版社所订的版税通常为15%~20%……如福之三本书,实价共二圆,假如
每年每种能卖出二千本,则福每年可得八百圆,这岂非比一时得到八百圆要好?
因此,福近来很想将此三部书来抽版税,以为永久之计了。"
鲁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约定抽版税20%,他在《为了忘却的纪念》中回忆说:
" 明日书店要出一种期刊,请柔石去做编辑,他答应了;书店还想印我的译著,
托他来问版税的办法,我便将我和北新书局所订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给他,他向
衣袋里一塞,匆匆地走了。其时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间,而不料这一去,
竟就是我和他相见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诀。第二天,他就在一个会场上被
捕了,衣袋里还藏着我那印书的合同……" 民国初年的稿酬和版税幅度
民国以后,一般报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标准略有降低——
中华书局创办《中华小说界》月刊,1913年6 月21日在《申报》刊登广告"
征集小说,备刊行小说界,编译均可" 。公布的稿酬标准分为四个档次:(甲)
千字5 圆,(乙)千字2 圆5 角,(丙)千字1 圆5 角,(丁)千字1 圆。长篇
以8 万字为限,短篇至少4 千字。1914年1 月创刊。
1915年9 月《青年杂志》创刊,由陈独秀主编,一年后改名为《新青年》。
编辑费为每期200 圆。稿酬标准:" 或撰或译,每千字2 圆至5 圆。" 但是一度
又成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编辑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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