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私分公款
在马向东所有经济犯罪的条目中,“私分公款”是赫然醒目的一条。
1998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马向东、李经芳、宁先杰3 人拧在一块儿策划并
“玩儿”了一个“私分公款”的“猫儿腻”。事情的起因是沈阳市为了奖励香港某
大公司对沈阳大二环路建设的投资,决定对帮忙拉投资的两位港商做出奖励。瞅准
了这个机会,马向东先指使人将100 万元打入了香港,然后又把100 万元拆成了两
份,再派了3 个用场:首先他们从100 万元中先拿出了40万元放在了他们仨事先已
经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一个取名为“定志”的私人有限公司为什么要成立这个公司后
文我还要向马向东请教;然后从剩下的60万元中抽出48万元真正作为奖金交给了领
奖人;而其余的12万元则由马向东做主,马、李、宁3 人每人4 万元私下分掉,以
“自我奖励”为名分别装入了个人腰包———请注意,这里的100 万元、60万元、
48万元、12万元、4 万元都不是人民币的概念,而是美元,每个人4 万美元核成人
民币可是要往上翻出8 倍还多!
马向东为什么要这样做?他哪来的这么大胆量,或者说他并不认为做这样的事
需要什么胆量?听听坐在我对面的他怎么说?
问:“当时要用100 万美元奖励港商是谁提议的?”
马:“我提议的。”
问:“是谁决定的?”
马:“市政府决定的。”问:“市政府决定每人奖励多少?”
马:“没说那么细,总奖金是100 万(美元)。”
问:“后来两个人每人奖励了多少?”
马:“24万。”
问:“24万的数目是谁说了算的?”
马:“我。”
问:“为什么100 万美元奖励港商你只决定给每人24万?”
马:“……”
马向东的表情显得有点复杂,好像在告诉我要说清楚这件事很费工夫。
问:“那么到了香港以后,你们是怎么具体把钱给的那两个港商?”
马:“我让港商到我住的酒店房间来,分别给了他们。”
问:“钱是谁给的?”
马:“我本人。”
问:“还有其他人在场吗?”
马:“没有。”
问:“钱是用什么东西装的?”
马:“事先准备好了的鞋盒子。”
问:“名义上你打算给两个港商多少?”
马:“60万。”
问:“那到了香港为什么每人只给了24万,两个24是48,剩下的12万呢?”
马:“为了弄到那笔投资,我们3 个人也跑了十几趟,也挺辛苦的,港商也有
那个意思,也想给我们仨表示表示。”
问:“港商想从他们的奖金中拿出一部分感谢你们?”
马:“对,确实有这个心意。”
问:“那为什么不通过其它途径,你们为什么要分走人家的12万?”
马:“是我错了。”(我的话也许太硬,老马不想往下说了,这可不行)
问:“老马,你完全没有必要跟我说你错不错,我不是法官,我只是想知道你
当时到底怎么想?”
马:“你要是这么说,我,我当时就是觉得大头60万给人家香港人了,当然,
12万美金也不是小数儿,但是对于60万元来说,是20%,港商也有这个心意,我,
我觉得我们3 个人,给他们俩点奖励,我自己也留一点,说老实话,我想以后还要
和外商打交道,公款不能报销的一些费用,我想我留点备用金将来用,也就留下了
4 万元。”
马向东就是这样向我解释他是怎么具体“玩儿”“私分公款”这个“猫儿腻”
的,我不觉得,起码从他的态度中我不觉得他有什么慌张、胆怯,好像这么“玩儿”
并没有什么不应该,好像这么做是在用一种什么“变通”的手法处理一件公务,受
益人哪怕包括他自己也在情理之中,不值得什么大惊小怪。我接着往下问:
问:“老马,咱们这样说吧,从这60万元中你们仨就这么拿走了12万元,这个
事情你跟其他人商量过吗?”
马:“没有。”(老马显得很理直气壮也很义气)
问:“完全是你自己做主?”
马:“这个事我已经主动向司法机关坦然承认,这个决定是我做出来的,是我
决定的。”
问:“那么这样做算不算私分公款?”
马:“司法机关怎么定,我就怎么接受。”
问:“我不管司法机关怎么定,你自己认为这个行为是不是私分公款?”
马:“我认为这个行为没有经过组织程序去办。”
问:“是不是私分?”
马:“是。”
采访到这里,老马终于有点被迫地承认了他这么做是私分公款,但他的理直气
壮并没有些许减少,为什么他如此理直气壮?我至今都想不明白,是因为这么“变
通”在当时的确没什么大不了,还是他知道别人也曾这么“变通”过,只不过他也
学着这么干了一回,这一回没干好是因为他功夫还不到家,或者命运不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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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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