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7法律制裁
丁海寰的档案当即被调往杨浦公安分局。据保存在案卷中的档案记载,丁海寰
出身于旧官僚家庭,其父亲丁宝珍曾任河北省徐水县警察局督察员。1936年,
其父前往新疆担任财政委员、参议员,后又升任阿克苏专员。丁海寰本人于192
4年2月考入东北军士官学校教导队第四期炮兵科,担任中士班长;同年10月毕
业后,分配到炮兵第一旅副官处,担任准尉副官。1925年6月至1926年3
月,从军队转往警界,在沈海铁路当警察,后又任金川县警察所课员。1931年
“九。一八事变”后,丁海寰摇身一变又成为伪满洲国沈海铁路便衣警察。便衣警
察当到1936年,因其姨夫盛世才在新疆做出了市面,丁海寰便前往投靠,在盛
手下担任上尉炮兵连长。不久,丁海寰又进入盛世才督办公署卫队,担任上尉分队
长、少校分队长、中校中队长和上校副大队长、副团长。1947年9月,丁海寰
离开新疆,来到上海,经朋友介绍进了提篮桥海关,当上了关警,直至1949年
4月上海解放前夕离职。
档案中没有丁海寰主持逮捕陈潭秋、毛泽民罪行的片言只语。但是,就凭丁海
寰在东北伪满时期的罪行,也足可以予以拘捕审查了。于是,经杨浦公安分局分局
长魏光批准,决定立刻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报请将丁海寰依法逮捕。杨浦区
人民检察院知悉该案系公安部挂牌大案,特事特办,检察长波海于当天就以“[ 5
9] 沪杨检侦监第133号”批准对丁海寰以“反革命罪案”予以逮捕。次日上午,
上海市公安局局长黄赤波签发了“沪杨字第1859号”逮捕证。
1959年9月4日下午2时30分,一辆挂警用牌照的吉普车驶至沈阳路粮
店,从车上下来的三名侦查员步入店堂,走到正忙碌着的丁海寰的面前:“你是丁
海寰吗?”
丁海寰蓦地一惊,随即迅速镇定下来:“不,我叫丁治国,工作证上有名字的。”
“没错,丁治国就是丁海寰!”
丁海寰的脸一下子变得煞白:“这……”
“丁海寰,你跟我们去一趟分局。”
侦查员的兜里放着手枪和手铐,但是并没有拿出来。后来丁海寰被关进监狱后,
说这是“给了他一点面子”。
丁海寰被带往杨浦分局,随即正式宣布逮捕,这时方才扣上手铐。逮捕证上注
明的逮捕时间是:1959年9月4日14点50分。
与此同时,另一路侦查员持“沪公杨第987号搜查证”,依法搜查了丁海寰
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广中新村的住所,搜得当年盛世才任命丁海寰为督办公署卫士队
中校中队长的委任状等罪证以及黄金、银元若干。
丁海寰被捕后,由于案情重大,没有关押于杨浦分局看守所,而是直接押解上
海市提篮桥监狱。经过几次审讯,丁海寰终于供认了其当年奉盛世才之命,与汤执
权一起主持逮捕毛泽民、陈潭秋、林基路等人的罪行。
两个月后,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丁海寰死刑,立即执行。丁海寰不服
该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认为罪行确凿,但量刑过重,要求改判。上海市高级人民
法院受理了这起特殊的刑事上诉案件,经审理,决定改判丁海寰有期徒刑20年。
1981年,业已刑满获释的丁海寰再次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对该案的
申诉,认为当年逮捕毛泽民、陈潭秋、林基路等是奉命行事,系职务行为,要求撤
销原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查阅了案卷,认为当年的判决并无不当,予以
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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