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当前的情况
嫖娼卖淫等社会现象,在我国早已不仅仅是" 死灰复燃" ,而是在迅速发展,
这已经是一个尽人皆知的现实。
但是,这个现实究竟有多大,内幕又如何,恐怕一般人就不那么清楚了。该有
一个全景镜头了。该有一些深入的分析了。
笔者相信,在我们评价任何一种社会现象之前,首先必须深入地了解这个现象。
这也就是这本书试图努力做到的。
一、什么叫做" 性产业" ?
" 性产业" 是西方60年代以后出现的一个概念。国际学术界一般认为,作为一
个产业,它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方面是指各种公开的或者隐蔽的,集中的或者分散的卖淫业。它不仅包括
女对男的卖淫,也包括男对女的和同性之间的卖淫。有的学者把卖淫叫?quot;
(直接的)性服务".
第二方面是指各种各样的色情服务业。色情服务业的概念有两大要素。
第一,它所提供给顾客的,是除了直接性交以外的、其他形式的性活动服务。
至于这些性活动服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要看当时当地的法律以及公众的观念,把
性交这个概念解释成什么。例如,有的地方的法律和公众概念认为,性交仅仅是指
阴茎直接插入阴道的行为,其他方式的性活动都不算。因此当时当地的色情按摩服
务中就可能出现按摩女郎为顾客做手淫或者口交的活动,而且并不被认为是卖淫。
反之,如果法律和公众观念把口交和手淫都视为性交,那么当时当地的存在这些性
活动服务的色情按摩,就不会被认为仅仅是色情服务业,而会被看作是卖淫。
第二,色情服务是指那些服务者与顾客之间存在着同在现场的直接联系的性活
动,例如性交表演、脱衣舞表演、无上装酒吧等等。反之,如果仅仅是出售色情品
或者性用品,一般并不视为色情服务业,因为顾客一般是把商品拿回家后才使用的,
与提供服务者并不在同一现场。
" 性产业" 的第三个方面是指各种色情品和性用品的产销行业。卖淫业和色情
服务业所出售的都是某种" 劳务" ,而色情品与性用品却是具体的有形商品,因此
它们的制造、加工、运输、分销等等活动所形成的行业和产业,也应该算?quot;
性产业" 的组成部分。
以上3 个方面,各自作为一个行业,内部都有相当紧密的联系和共同利益。3
个行业总和起来,就形成了" 性产业" 这样一个更大的松散联合体。也有些学者把
整个" 性产业" 都叫做" 性服务业".
在许多国家里,虽然卖淫是非法的,色情服务业和色情品与性用品产销业也受
到种种限制,但是" 性产业" 的总体规模仍然相当大。" 性产业" 往往已经造就出
自己的利益集团,而且已经在社会生活甚至政治生活中发挥了相当大的作用。
在目前的中国," 性产业" 虽然仍旧是非法的、地下的,但是它已经形成了自
己的系统和运行机制:" 制黄贩黄" 是它的广告部门," 三陪" 服务是它的展销部
门,江湖医生" 治疗" 性病是它的售后服务部门①,而直接的" 以钱买性" 和" 以
性换钱" 则是它的核心" 生产" 部门。不过,既然这本书主要是谈" 红灯区" ,那
么关于" 制黄贩黄" 和性病的问题,这里就不说了。
①民谣已经在说:新华书店无书卖,饭店舞厅一排排,染黄了头发充老外,性
病广告到处在。
二、这,还够不上一个" 产业" 吗?
我们的宣传教育,一直都把嫖娼卖淫和制黄贩黄叫做社会丑恶现象,或者叫做
"沉渣泛起". 这种口号具有鲜明的道德指向和强烈的怒斥作用。但是,仅仅这样说
还是不够的。它们首先和主要是一种经济活动。从根本上来说是钱在推动着其中的
一切。所以,我们也不得不用经济的眼光来观察一下它们,看看它们能不能够得上
一?quot;产业".
嫖娼卖淫的经济规模已经有多大了呢?
1.被正式报道查处的人次
这方面的数字很零乱。笔者只得分头来计算。
据公安部门统计,1984年②全国查处卖淫嫖娼人员12281 人次,到1989年突破
10万,1991年突破20万人次。从1984年到1991年,累计查处62万人次。③到1992年
增加到25万人次,④1993年是24.6万人次⑤。1995?-5 月,全国共查处11.3万人
次;在1996年4 月开始的" 严打" 中,查获14.2万人次⑥。如果从1994年到1997年
的全年查处人次持平,仍然是每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4年到1997年,全国就
累计查处过大约212 万人次。
②笔者收集到广州市公安局1982年发表并且四处张贴的公告,其中已经有严禁
卖淫嫖娼的规定,可见1982年就已经开始查处了。可是笔者一直没有查到1984年以
前的查处数字。
③《扫黄。神圣的使命》,第15页,公安部治安局、司法部劳教局、卫生部办
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陈庆亮主编,中共中央党
校出版社,1992年12月,北京。
④吴海民:《黄色诱惑》,第54页,华艺出版社,1995年1 月,北京。
⑤杜卫东:《世纪之泣》,载于《南方周末》,1996年9 月6 日第13版。
⑥《社会蓝皮书,1996-1997》,第289 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
另外有资料说,1982年-1991年累计查获31.5万人次,自从1991年以来(估计
应该是到1996年底)累计查获153.5 万人次⑦。二者相加是185 万人次。如果1997
年的数字持平,也是全年25万人次的话,那么从1982年到1997年,全国累计" 查处
"了大约210万人次。
⑦郑杭生主编:《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发展研究报告,1996-1997》,中国人民
大学出版社,1998年。
这样,分头计算的结果差不多,都说明自从80年代初到1997年年底,中国累计
查获的嫖娼卖淫人员大约是210 万人次。
官方的所谓" 查处" 究竟是什么意思,笔者一直找不到一个权威的解释。据多
位从中央到基层派出所的警察说," 查处" 就是已经被公安部门查获并且被处理过
的,而且应该是记录在案的。那么,各种各样的联防队或者保安们" 抓获" 的,统
计进来没有呢?
即便上述数字真的把所有" 被抓获" 的人也包括进来了,可是人们最关心的却
是:还有多少人次没有被抓获呢?也就是说," 查获率" 究竟是多少呢?一本非常
权威的书说:1991年前后的" 查处率" 是25%到30%,因此那时全国每年进行嫖娼
卖淫活动的人次应该是60万到80万之间⑧。一位专家则说,1991年前后的查获率只
有1 /10⑨。
⑧《扫黄。神圣的使命》,第15页,公安部治安局、司法部劳教局、卫生部办
公厅、文化部办公厅、新闻出版署发行管理司组织编写,陈庆亮主编,中共中央党
校出版社,1992年12月,北京。
⑨邵道生:《当代社会病态心理分析和对策》,第288 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
社,1992年,北京。
2.笔者的推算
笔者认为,这实在是太乐观了。
笔者并不掌握任何机密或者内部资料,只拥有一个思路去调查总人口,看看在
所有的市民当中,曾经做过这样的事情的人究竟有多少。
笔者于1994年初,在南方沿海的G 市和H 市,以及旅游城市L 市,对市区里16
岁到70岁的总人口进行了分层随机抽样的问卷调查。经过测谎检验,获得有效答卷
891 份。经过对数据代表性的检验和修正⑩,发现了以下情况:
⑩这次调查采用的是" 送去寄回" 的问卷调查方法,有效应答率是29%。这里
所公布的所有行为的发生率,都据此进行过修正。详情可以参见笔者的两篇论文:
《对于性交易的分析与预警》,载于《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2 期,第117 -122
页;《性病:社会学的分析与预测》,载于《中国性学》,1995年第4 卷第4 期,
第11-16页。
在上述3 个城市里,有1.7 %的人承认,自己曾经为了跟夫妻以外的人过性生
活,给过对方钱财或者贵重的礼物。有0.7 %的人则承认,自己曾经由于跟夫妻以
外的人过性生活,获得过对方的钱财或者贵重礼物。在发生率最高的H 市,这两个
数字分别高达3.8 %和1.0 %。
当然,这样的行为,与公安部门所" 查处" 的" 嫖娼卖淫" 可能是不一样的⑾,
这里暂不深入讨论。笔者想请人们注意的是,上面所说的0.7 %和1.7 %,其分母
可是这3 个城市里从16岁到70岁的所有男男女女啊。也就是说,在H 市区,有过这
种类似嫖娼行为的成年人大约有4 万,有过类似卖淫的大约是1 万多人。在著名的
大城市G 市里,这两种人分别是近9 万人和5 万多人。如果全中国的城市里都是这
样,那么有过类似嫖娼卖淫行为的人,就可能是官方所估计的数字的至少10倍。当
然,上述3 个城市由于其更典型,概率是会高一些的。
⑾但是,笔者1994年在上海公安部门办的" 法制宣传橱窗" 里看到,两个女性
由于" 出卖色相,骗吃骗喝" 而被作为" 卖淫" ,被" 查处".这样的判定标准,比
笔者所提出的标准还要宽泛得多。
还请注意,由于资金短缺,笔者的这次调查很少包括上述3 个城市里的流动人
口。可人们都知道,在嫖娼卖淫的人里,流动人口很多,大概并不比本地人少。因
此,如果这样推算下去,上述估计数恐怕还要再扩大一倍。
此外,在G 市,即使把卖淫嫖娼人员和吸毒贩毒人员都加在一起,公安部门在
1994年所查处的也仅仅是7000人次⑿。也就是说,G 市在那一年里的抓获率,充其
量也仅仅是历史发生率的5 %,甚至可能只是2.5 %。
⑿转引自《性病防治资料汇编,1995》,卫生部防疫司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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