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节:名家十五讲(1) 第一部分名家十五讲 “孝”作为家庭伦理的意义 汤一介 汤一介,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儒藏》编撰中心主任,中国 文化书院院长,中国哲学与文化研究所所长。曾荣获加拿大麦克玛斯特大学荣誉 博士学位。著有《郭象与魏晋玄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道教》《中国传统文化 中的儒道释》《儒道释与内在超越问题》《在非有非无之间》《汤一介学术文化 随笔》《非实非虚集》《昔不至今》《郭象》《当代学者自选文库:汤一介卷》 《佛教与中国文化》《和而不同》等。 社会是由众多家庭组成的,家庭和谐关系社会和谐。如何在家庭中建立一种 和谐的关系?这就需要有家庭伦理。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着维护家庭关系的种 种伦理规范。这些伦理规范往往体现在各种“礼”中。从《礼记》中,我们可以 看到有着各种“礼制”的记载,如婚、丧、嫁、娶等,这些都包含着各种家庭伦 理规范。而要使这些家庭伦理规范成为一种社会伦理,就要使得“礼”制度化。 所以中国古代社会是“礼法合治”的社会,“伦理”规范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是非 常重要的。 在中国古代,“孝”无疑是家庭伦理中最重要的观念。《孝经·三才章》有 孔子的一句话:“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当然,孔子是否 说过这句话,在此且不论。)这是说“孝”是“天道”之常规,是“地道”有利 于万物的通则,是“人道”之遵而行之的规矩。为什么“孝”会有这样大的意义? 我认为,这与中国古代宗法制有关。我国古代社会基本上是宗法性的农耕社会, 家庭不仅是生活单位,而且是生产单位。要较好地维护家庭中的长幼、尊卑的秩 序,要使家庭得以顺利延续,必须有一套适应当时社会稳定的家庭伦理规范,而 这又必须是一套自天子以至庶人都行之有效的伦理规范,从而成为整个社会的伦 理规范,这样社会才得以稳定。在我国古代又把这种社会的伦理规范制度化,成 为“礼制”,这可以从历朝历代记载典章制度的文献中体现出来。 “孝”既然为我国古代社会所需要,成为一种伦理规范,又通过各种礼仪成 为社会应遵守的制度,则这种伦理规范以及由此而形成的礼仪制度也必有其哲理 上的根据。“孝”作为一种家庭伦理的哲理根据就是孔子的“仁学”。 《论语·学而》中有孔子弟子有子的一句话:“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在《孝经注疏·序》中也有一句类似的话:“孝者德之本欤!”这是说,“孝” 是“仁”(或“德”)的根本出发点,但并不是“仁”(或“德”,“德”即是 “仁德”)的全部,因“孝”作为一种家族伦理还必须扩大成为社会伦理。《郭 店楚简·性自命出》中有一句话,我认为很重要:“道始于情。”(从《性自命 出》全篇看,此处“道”是指“人道”,即人与人之间关系的道理。)意思是说, “人道”是从人先天所固有的情感开始的。我认为这正是孔子“仁学“的出发点。 樊迟问“仁”,子曰:“爱人。”这种“爱人”的情感由何而来呢?《中庸》 中引孔子的话说:“仁者,人也,亲亲为大。”“亲亲”,前一“亲”字为“爱” 之意,《孝经注疏》曰“慈爱之心曰亲”;后一“亲”字为“亲人”义。“仁爱” 的精神是人天生所具有的,爱自己的亲人是最根本的,故《孝经注疏》中说: “上古之人,有自然亲爱父母之心”、“父子之道,自然慈孝,本乎天性,则生 爱敬之心,是常道也。”特别是在《郭店楚简·语丛二》中有这么一句:“爱生 于性,亲生于爱。”“爱”出乎人的本性,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是由“爱”而生 发的。这进一步说明了“孝”与 从心开始:北京大学爱心讲堂十年精华“爱”的关系。爱是人的天性所具有 的(如孟子言:“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爱自己的亲人是人的天性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