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节:政府如何应对高房价(10)
而那种试图让政府一揽子包下老百姓住房的住房乌托邦,表面上是在替老百
姓说话,实际上是在回避主要矛盾,采取的是两边都讨好的骑墙与投机姿态——
除非持此观点的人有足够的理由相信政府的确有那个能力,否则正如我们所知道
的,即使政府不兑现承诺,在当下的制度体系中老百姓也拿它没办法,就像教育
欠账一样。
农村集体建设土地入市,首先受到打压的将是目前价格高高在上的城郊别墅。
同时农地入市将增加城市建设用地,降低准入标准,必然会催生出更多的中小房
地产开发企业,从而体现更充分的竞争,改变房地产市场的供求关系,打击开发
商囤积待涨的局面,让房价降到合理的水平。
小产权房的合法化之路在哪里?
中国社科院发布的2009年《农村经济绿皮书》指出,农民住房空置率在30%
左右,可以考虑开放土地抵押市场,允许农民宅基地永久使用权自由买卖,允许
农民“带地进城”。绿皮书分析,十七届三中全会前,地方官员积极推进村庄兼
并,扩充建设用地资源的做法早已存在,土地开发商低价获得土地后建造房屋,
将一部分房屋低价出售给农户,另一部分作为商品房按照市场价出让给市民。同
样,农村宅基地在一些地方事实上也进入了建设用地市场,有的地方鼓励城市资
本与农户合作建造房屋搞旅游用房开发,典型的做法为农户投入宅基地,城市商
人投入资金,房屋工程完毕后城市商人获得的部分房屋一定期限的使用权,意味
着农户的宅基地使用权已经部分流转到城市商人手中。对此,绿皮书认为,“小
产权”与“大产权”的区分意义已经不大,相关政策应做出调整,以适应现实变
化,而农民的宅基地事实上已进入市场,现行法规应适应形势做出修订。
但是目前,农业土地流转中由基层政府“操刀”的情形普遍存在,它潜伏着
巨大的隐患。比如各地搞的“宅基地换住房”、“土地换社保”等模式,实际上
都是为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进行土地储备,农民真正得利的很少,在失地失业中
形成隐患。即如小产权房,主要得利者也是基层政府和开发商,县以上政府和农
民,以及城市低收入阶层及需要进城买房的农民(移民),大多数没有从中得利。
现在的小产权房,实际上控制权还是在乡村政权手里,而购买者绝大多数也并非
真正的城乡低收入阶层,而是中高收入阶层——由于小产权房不能按揭贷款,虽
然其单价比商品房低很多,但实际上一次性付款往往比同地区商品房的首付高得
多,有能力购买的人,经济实力往往比普通商品房购买者还强。同时由于小产权
房交易不被承认,县以上政府在相关房地产交易上面的税收则全面流失。
而由各地方政府各行其是的小产权房合法化过程,也孕育着危机。一方面,
小产权房合法化与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有可能形成较为尖锐的冲突,因此,合法
化的口子大小取决于地方政府的短期财政利益,有可能形成事实上的不公平:或
者是先建者先得利,而后来跟进者则有可能面临着不被承认甚至建筑物被拆除的
风险;其次,这种由地方政府权力主宰分别认证的模式,有可能催生大量的权力
寻租和腐败现象。或者是权贵资本得利,而其他没有权力背景的人永远不被承认。
再或者,是这个闸门随时掌握在地方政府手里,随关随启,社会公众无法对此形
成明确的行为预期。
一项好的政策和法律制度,基本要求是普适性、恒定性、公开性,既能公平
地实施于一切群体,也具有相当程度的政策稳定性。因此,小产权房的合法化,
需要从法律的源头上加以确认和实施;即便允许各地先行探索,国家有关部门也
应该密切关注其公平性和持续性,并及时予以纠偏,同时为将来的立法和修法积
累经验。
在具体的路径选择上,笔者以为也不宜采取补收地价款和罚款模式,因为小
产权房的建设主要的违法行为,充其量是没有得到国家批准的规划,至于在自己
的宅基地和建设用地上建房,多余部分转让给开发商或以相当于“永佃”的方式
卖给城里人,从法律上说,称不上多么严重的违法行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所以,
它的合法化之路,一是采取补交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收的形式,从交易环节确认
其合法性;二是通过物业税形式,与城市国有土地一次性拍卖70年使用权的形式
区别开来,通过几年一交物业税的形式确认业主持有环节的合法性,并形成政府
稳定的税收。小产权房合法化正好可以成为物业税探索的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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