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节: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衍存原理(2)
第三章
上述“起点”的困难之处在于:如果存在一概是相对的存在,则逻辑之存在
就不可能完全包容其他的存在,反而是逻辑存在本身必为其他存在所包容。但存
在的追询者又只能从逻辑出发,结果一开始就陷入这样一种悖论:作为以逻辑为
唯一追询手段的追询者,你既不能超脱于逻辑的框范,又必须最终将逻辑置于框
范之中,否则,自然哲学与逻辑学依然不能区分开来。
也就是说,必须从逻辑中的存在找出存在中的逻辑,即找出存在自身的逻各
斯(logos ),而且这个逻各斯还得能够反过来充分地说明逻辑(logic )何以
会存在,只有这样,才能开辟自然哲学的出路,因为一切精神现象应该也属于自
然现象之一种。【当然,目前这还只是一个有待证明的假设】
由此萌现出一个未可轻觑的端倪:被称之为“哲学”的那门古老学问,可能
存在着某种根本性的缺陷。【有人说,黑格尔是哲学的终结,此言不错。因为黑
格尔确实将传统经典哲学表面上的所有漏洞都填补起来了,相应地,他同时也就
将既往哲学的深层不足暴露无遗:那就是,他不能说明逻辑本身为什么会存在
(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一个独断的“绝对假定”),以及,相应的,他也就不能
真正说明逻辑本身如何存在(所以他就只好乞灵于那个陈腐的“辩证方法”)。
】
简言之,有关逻辑中的存在与逻辑本身的关系之种种误解,一般可能这样产
生:即不加考察或仅仅通过一般地、肤浅地考察就武断地认定,逻辑的形式或逻
辑的素质必然规定着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如所谓的“唯心论”),或者反
过来认定逻辑的内容或逻辑的对象必然规定着逻辑的形式或逻辑的素质(如所谓
的“唯物论”)。殊不知逻辑内容的主要规定者既不是逻辑的形式,逻辑形式的
主要规定者也不是逻辑的内容,倒是逻辑的形式和内容都被非逻辑的(或前逻辑
的)某种素质或某种态势规定着。
因此才有了逻辑本身相对存在的必要。【此处所说的“相对存在”并不全是
指逻辑与对象之间的相对关系,更重要的在于逻辑与非对象(或此前尚不具有
“对象性”)的自存之前体的相对存在关系。】
而追查相对存在(包括逻辑或精神之存在在内)的存在本质及其相对原理的
学问,就是本卷自然哲学的概要和宗旨。【尽管这种追查照例必须借助于逻辑的
运用也无妨,因为,如上所述,逻辑的形式(或内容)并不是逻辑的内容(或形
式)的根本规定者,反而是我们所要追查的那个被追查者规定着逻辑的全部质态
(或“精神全体”)。故此,唯有本书的题旨及其讨论方式可以不必为没有先行
讨论逻辑(学)上的局限性规定而心虚,而且,读者还可以抱以这样的期待:正
是此项起始于自然哲学的追究,有望对逻辑学、哲学乃至一切人文现象给出一个
坚实的说明——虽然此项坚实的说明却反而终于给出了一个虚弱无比的说明者也
罢。】
第四章
然而,何谓存在的相对性?即是问:存在相对于什么而存在?
答曰:存在只能相对于存在自身而存在。因为存在之外无存在可言。是故,
巴门尼德曾说:“存在是一”,但在这句话里,存在的相对性仅是暗含的、潜在
的;还是老子说得明快:“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即存在的相
对性主要表达为在纵向演动上的层层相依和步步分化,或者说,存在相对于存在
而衍存。【这对于作为对象的存在者和作为设问主体的存在者一律适用,正是由
于设问者处在足以体查自身与对象的设问关系,却全然不知自身与对象的非设问
关系,才造成既往哲学的种种困惑。(补充说明一下,像“衍存”这样的自拟专
用词,其定义已在前后文中给出,即指上述那种“层层相依”和“步步分化”的
自发续存状态或物存实现状态。在往后的行文中,我自当尽量避免使用这类未能
及时给出专注的新概念,万一仍有脱漏,敬请读者依照此例消化之。)】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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