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节: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衍存原理(4)
第六章
一触及“存在”就陷于浑沌或陷于混乱,古往今来,概莫能外。
结果就呈现出这样一种离奇的哲学困境:不得不予以追问的“存在”反而问
不得。
这正表明,作为设问者的存在者同样不能逾越自身相对性或有限性的规定。
所以,哲学虽然表现为是究诘“终极原因”(或“绝对本原”)的学问,却
决不是有关“终极真理”(或“绝对真理”)的学问,反而恰恰是何以不能有终
极真理的学问。【严格说来,“真理”不过是存在系统演化进程上的感应属性递
变产物,既然“存在”本身尚且隐遁于迷雾之中,则有关“真理”的一切言说自
然立刻失去了它最起码的基础——“真理”如是,谈何“终极真理”?(疑趣解
于卷二)】
所以,东方的思想家不去直接过问“存在”,只是小心翼翼地领会天人合一
形势下人的卑微存在,即纵这种谦虚的悟性不被敢于大言“绝对”的西方哲人承
认为“哲学”也罢。
所以,老子不肯妄猜万物的“本原”何所指(如“水”、“火”、“理念”
等),仅将其谓之为不可名状的“道”,虽“玄而又玄”(老子语),却颇为接
近于探询存在的性质或“存在性”。
一言以蔽之:找不见“物性”,“物”自不“明”,犹如搞不清化学原理,
化合物就显得来去无踪。【以上所谓的“性”既是指存在物的客观元质,也是指
存在物的主观理念。不妨说,“存在性”或“物性”就是理想逻辑中的“物存状
态”。至于“物”何以变成了“性”(物之属性和借由属性延展所烘托而出的本
性)与“理”(属性耦合的特定形态)的同一、以及此岸之“物性”与彼岸之
“物自体”是何种关系,卷二再谈。】
这实在是一条不得已的出路:问不得大而无当的“绝对存在”,就在相对有
限的对象或自身属性内寻求“存在的性质”或“存在之道”,如此才不失为明哲
之思。
第七章
这样一来,就有了存在性的概念。
所谓“存在性”,系指存在如何可能存在的所以然,以及存在如何能够被指
认为存在的原委,或者说,“存在性”就是存在的元质规定性,它使存在得以循
序展开,并使存在从趋于失存的进程中逐步实现为存在的全体。由于既往所说的
“存在”是一个绝对的、无限的语境,因此它不是任何一位有限的存在者可以直
接涉及的话题,有限的存在者只能以有限的存在物为对象。如果某类有限存在者
居然立志要探询无限的存在,则一定是由于作为有限存在者的探询者自身正在无
限地趋近于失存的缘故。不理解这一点,以“无限追问”为己任的哲学之思就会
将“存在”抽象成一个概念空洞,有如以“终极关怀”为己任的宗教之谈不免把
“上帝”抽象成一个人格空洞一样。【传统经典哲学大抵都试图给“存在”端出
一个彻底无疑的答案(严格说来“不可知论”也是一种达到“彻底”或构建“无
疑”的手法之一),并以此作为其哲学思考的基本使命或学术体系的价值尺度,
这恰恰表明了它们对“存在”(包括精神化的“主体存在”)的隔膜和无知。因
此,我在本书的开题篇章中并不打算直接探讨这个问题,这不是为了回避艰深和
困难,而是为了说明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为什么一定属于“伪问题”、“虚
假问题”或曰“永恒常新的实在问题”(与维特根斯坦的逻辑论证方式无涉),
故而又可以说,我的全书都在间接论证这个问题。注意:关键在于,如果你自身
就是这个存在系统的产物,而且,更重要的,如果你自身就被这个存在系统推动
为某种游移状态、失离状态或变塑状态,那么,可以断定,这个问题的不能解决
恰恰是解决这个问题的最终答案。换言之,这个问题的发生途径和解决途径同一,
亦即该问题的消解(或膨胀)一定跟探询该问题的主体自身的消解(或萎落)属
于同一回事或同一进程。】
也就是说,一切“存在物”(严格地讲是“存在形态”)均有一个与其“存
在”有关的内在宿性,是为“存在性”,它决定着某物能否存在、为何存在以及
如何存在。【以海德格尔为代表的存在主义哲学就是拟以解决这类问题为己任,
并提出“存在是无定义的”、“存在先于本质”等发自思想空洞的疑惑,其哲学
性的敏感着实可嘉,然而,他们虽然采取了“诗化的”以及其他种种崭新的哲论
形式,却到底未能摆脱笛卡尔以降的旧世纪的思路,致使其抽象的“(存)在”
仍然迷失于支离破碎的“(存)在者”之外而飘渺无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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