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节:自然哲学的递弱代偿衍存原理(12)
很明显,所谓“愈补愈失”盖出于愈补愈残的缘故,所“失”者,无非是存
在效价或存在度之失,是为递弱的渊源和代偿的本质。
至于此,代偿的进程与存在的实现已没有区别,因为一切后衍性存在不外都
是代偿性存在;再之,代偿的进程与分化的实现也没有区别,因为日益繁复的后
衍性存在者正是代偿性分化的产物;由此演成愈弱的物质其种类愈繁的这样一个
花花世界。
但不可忽略而又特别容易忽略的是,在代偿进程的每一步骤之间都暗含着一
个重要而又微妙的区别,那就是故旧存在与代偿存在的度的差异。【这“度”的
差异便是“物”的分别和“质”的所在,亦即“度”的流变就是“否定即规定”
或“规定即否定”(斯宾诺莎语)。】
也就是说,在宇宙存续的演化历程上,存在度作为一个变项势将无可逆转地
逐步下滑。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正是由于存在度无可逆转地趋于下倾,才有了
代偿函项的相应增势和物存形态的丰化历程。
由此达成递弱代偿的创世法则。
第十九章
然而,弱化了的存在是不能存在的,因为最强大的那个本原存在尚且难以永
存,故而才有了代偿衍运的必要和现实。所以,如前所述,本原性的强存者其实
已经规定了一切后衍性弱存者的基本存在阈限或存在阈。
因此,上章所谓的“无效代偿”又必须是有效的,否则一切代偿均不能成立。
有鉴于此,我们非得引出一个“代偿效价”或“代偿度”的概念不可,以与
“存在效价”或“存在度”的概念相对应。而且,我们还得考察这个代偿效价或
代偿度究竟在哪一点上无效,又在哪一点上有效,因为它的无效性已被证明,而
它的有效性又不得不予以证明。
不待说,所谓代偿效价的有效性只能表达在后衍性存在物在其代偿性衍生进
程上所获得的特有属性之中,这些属性的效用就是代偿的效用。
“代偿效价”或“代偿度”被定义为:
a .它是一切存在物的可存在样态的外在指标,或者说是一个有关存在方式
的参数;
b .它通过其样态或方式上的差异,标示着存在物的能动性或依存关系;
c .从存在系统的变态过程可以反映出它不是一个根本的要素,而是一个因
变量。
而且,“代偿效价”的递增量一定等于“存在效价”的递减量,亦即二者之
和恰好保持在“存在阈”所规定的基准线上,低于此线则使代偿之存续落于失存,
高于此线则使代偿之过程早告中止,须知圆满的存在自无代偿之必要。
进一步说,也正是由于这项理由,“代偿效价”在本质上一定又全然不能等
同于“存在效价”,即代偿的作用既要有效于将弱存者维持在存在阈的规定限度
上,又丝毫无助于补偿存在效价之所失,否则上述“代偿落于失存”或“代偿告
于中止”的悖逆之局照例不能避免。
简言之,代偿既是有效的,又是无效的,有效于补助衍存者的弱化续存,无
效于补助衍存者的弱化本性。正是由于代偿效价的这种两重性,才有了自然万物
的勃勃生机。
由此达成递弱代偿的自然原理。
第二十章
代偿过程虽然无效于追补必趋流失的存在效价,却表达着下位层次对上位层
次的派生关系,即是说,下位层次代偿要求的内涵就构成它对上位层次的基本规
定。
所谓“代偿要求的内涵”,在物体的残态上现象为有待补合的结构位点,在
物体的弱质上现象为有待伸展的功能配置。
愈残者,结构整合的要求愈高,亦即结构愈为复杂,相应地,为了达成结构
内部的依存联系,各残体之间内在的相互感应性能也就必须愈为完备,是为实体
结构与功能属性互为表里的本质关系。
也就是说,假如没有下位存在的缺憾,上位存在就无由发生。反之,表达着
下位层次之残弱性态的具体缺憾正是上位层次的存在基础。补足之,则上位存在
得以成立,亦即一切后衍性存在均建构在对其前体存在的代偿关系上,由以形成
层层规定的宇宙统一物演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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