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2)
关键在于,正是这种存在质态规定着存在被“统觉”(在康德之意义上借用
该词项)为存在的样态,从而使“形而上学中的存在”问题转化为针对“形而上”
本身——即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为何(Why )存在以及如何(How )存在的
问题。
故,精神哲学的第一质疑或形而上学前的潜在疑问应该是:作为形而上质态
的存在者何以必须通过指谓存在来实现存在?
第六十二章
上述问题在未答之前业已提示:
A .“指谓存在”纯属客观的产物和过程,因为指谓者或感知者正是作为追
随存在的存在者才必须通过有所指谓或有所感知以实现自存;
B .“指谓存在”纯属主观的产物和过程,因为指谓者或感知者正是出于自
身质态的规定性才必须通过指谓性状或感知禀赋以响应他存;
C .由此形成这样一种佯谬:借以指谓存在的“精神本体”及其“感知内涵”
既是纯粹客观的又是纯粹主观的。
换句话说,A 项涉及感知主体(或感应质态)的非感知性衍存之本质,已在
本书第一卷中予以阐述。B 项涉及感知主体如何以性状化的感知规定(或质态化
的感应属性)在自性禁闭中实现主体自存;C 项涉及感知主体如何以非感知性衍
存之本质以及自性禁闭之感知规定的联动方式与客体沟通,从而达成二元样态的
自然通存;B 、C 两项乃是本卷拟予讨论的主题。【再换一个表述方式,即是问
:如果世界不是一个或一系整体存在(笛卡尔称其为“二元性”),那么,精神
存在或观念本体如何使自身得以载体化的存在?(注:所谓“载体化”的存在,
是指精神必须有肉体作载体、观念必须有对象作载体的那种存在。)反之,如果
世界是一个或一系整体存在(黑格尔称其为“总体性”),那么,精神存在或观
念本体又如何使自身融合到载体中或使载体融合到自身中呢?(注:所谓“融合
到”的状态,是指精神必须与肉体相适配、观念必须与对象相照应的那种状态。)
很明显,全部的麻烦可以归结为这样一问:存在为什么必须呈现为并列的外在或
外在的并存,以及存在又如何使之成全为并列的共在或共在的并存?这就是精神
哲学的根本题旨——一个迄今得不到解决、故而令一切哲学都不免陷于胡缠的题
旨。而之所以如此,可能恰恰是由于此前的哲人们总是习惯于横向并列地、或瞬
时共在地处理上述问题,却不曾想到那“被感知的存在”其实正是“感知性存在”
的前体派生者,即认知主体与其对象的关系首先是一个纵向规定的关系或一脉衍
存的关系,其次才可以涉及它们之间的横向规定关系或二元并存关系。】
第六十三章
笛卡尔的睿智之处在于他将精神(即cogito“我思”)首先视为是一种“在”,
笛卡尔的无奈之处在于他用以证明“在”的根据又只有这个“我思”本身(即
“在”仅指“cogito”在)。前者使精神成为纯客体,后者使精神成为纯主体,
这就是令精神呈现为主客无分的佯谬存态之原因。
然而,如何才能够超然于精神之外或精神之上来把握和俯瞰一切存在呢?
此一尝试由来久矣。早在古希腊爱利亚学派诞生之初,巴门尼德就曾借正义
女神之口指出了三条“认识之路”,恰好与上章之A 、B 、C 三种情形遥相呼应
:
第一条路是:“存在者存在,它不可能不存在”;可注释如下:无论感知是
否能够认识存在,存在自必存在;或者说,不是认识了存在才有存在,而是有了
存在才需要确证认识。不过此刻所谓的“存在”不以认识为前提,因而只是一个
武断。
第二条路是:“存在者不存在,非存在必然存在”;可注释如下:无论存在
是否存在,感知造就了唯一的存在表象,如果把这种意识化了的表象视为非存在,
则非存在才是可证明的存在。不过这里所谓的“非存在”仅以认识为前提,却没
有对“认识”本身加以认识,即尚缺乏充分的理由判定“非存在”本身的性质以
及它与“存在”的异同,因而也是一个武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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