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3)
第三条路是:“存在和非存在同一又不同一”。可注释如下:既然存在与非
存在可能都存在着,且相互关联而又不能被统合为一种东西,则舍此没有其他出
路。不过这条出路以上述两项武断为前提,因而不免仍是一个武断,而且是建立
在武断之上的武断。
结果,只能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巴门尼德认定第一条路是“真理之路”,却
无“理”可言(“理”指派生于感知的逻辑);认定第二条路是“意见之路”,
却无“真”可言(“真”指与感知无关的本在);认定第三条路是由于普通人的
理智“误入歧途”所致,但却似乎是唯一既含“真”又含“理”的认知法门(只
是“真”与“理”的关系无法得到证明)。
如此尴尬的局面,岂不令哲学无地自容?
曾几何时,正义女神的启示竟成为数千年来哲学状态的谶言。【有史为证:
唯物主义在第一条路上目不斜视地挺进(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初期阶段,
大致以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代为鼎盛期,而以培根、洛克、费尔巴哈等为尾声)
;唯心主义在第二条路上小心谨慎地求证(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中期阶
段,大约可从毕达哥拉斯和柏拉图算起直到贝克莱为止);大凡想弥合对立两派
者则只好在第三条路上蹒跚举步(它的典型代表主要在哲学史的近期,大约始于
笛卡尔,历经休谟、康德、黑格尔、至逻辑实证论及存在主义为讫)。一望而知,
这三条路恰恰反映着精神存在的自性封闭状态,以及为打破这种自闭而寻求出路
的徒劳无功。】
第六十四章
实际上,哲学历来未能摆脱这样一种两难处境:不知“感知”之规定性,则
不知“存在”为何物;反过来看,由于感知主体本身也是一种存在物,因而,如
果不知“存在”为何物,则对“感知”的规定性又无从谈起。此乃一切哲学困惑
之根源。
【西方哲学史的发展大体上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起初是率然追问身外的世界,即“存在的本体”,如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时期
;尽管随之也发现了所欲追问的世界总不免折射出追问者自身的精神痕迹,或
“理念的背景”,如毕达哥拉斯学派、爱利亚学派、尤其是柏拉图;但终究未曾
想到或未曾证明:对自然本体的设问本身(即“本体论”)直接就关联着对精神
本体的设问。
直至公元十七世纪,笛卡尔敏锐地意识到,所谓“外部世界的存在”总须被
统摄在精神之中才成为可以指谓的“存在”,从而提出,只有“我思”是唯一可
以证明的存在,由此开创了近代“认识论”的先河。不过,从直觉上,笛卡尔又
不能否认外部世界的存在,于是,著名的“二元论”就此诞生了。
然而,一系列问题也由此发生:既然“心灵实体”是唯一可以确证的存在,
那么,怎么能够又说“物质实体”存在或不存在呢?这岂不是明摆着要为自己认
定不能证明的东西予以证明吗?显然,笛卡尔从怀疑出发却走入独断,合理的推
论应该是:精神以外的东西到底存在不存在一概不可知。这便顺理成章地造就了
休谟。
既然“不可知”,何以又会“有所知”?知性——哪怕是“纯粹知性”——
这时总该探讨一下了吧,否则,说什么“可知”或“不可知”不是照例也属于一
种新的独断吗?康德就为此思索到老,并成为继亚里士多德之后着意拷问“知的
规定性”的近代第一人,诚然,他的这番努力不可谓业绩不著,但终于还是未能
澄清知的规定性如何与在的规定性统一,反倒更弄出一大堆“二律背反”的麻烦。
至此,必须有人出来收拾这个残局:他既不能又跑到“精神”以外去独断地
大发议论,亦不能全然置精神认知的“对象”于不顾,同时,他还得设法消解康
德及其前人所提出的知性或理性中的种种矛盾和混乱。这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
因此,即便他运用某种穿凿附会的方法,只要能够一举解决如此复杂的一揽子问
题,就值得给以大大的喝彩。于是,黑格尔那“辩证的绝对的理念”之光辉一时
把人照得眼花缭乱也就不足为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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