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4)
此后的哲人就是依据这样一部思想史而叹息“哲学终结了”。】
基于此,应该说,黑格尔其实并没有摆脱形而上学的框范,只不过在形而上
学内部玩弄了一番机巧、换用了一个别称而已。【也就是说,继笛卡尔、休谟之
后,康德虽然致力于寻求“纯粹知性”和“纯粹理性”自身的规定性,却依然无
论如何也无法将彼岸的“自在之物”摆渡到此岸的“我思”中来,结果导致对物
自体的指谓本身就是一个无意义的或无效的武断;于是,黑格尔才以逻辑学统领
一切存在,即通过被封闭的“绝对精神”来克服形而上学本身暂时无法克服的矛
盾,这就是所谓“辩证法”或“辩证逻辑”的原初宗旨。可见,黑格尔的高明之
处仅仅在于他比别人更老实更彻底地默认了这种“形而上学的禁闭”,并且毫不
僭越地自限于天定的逻辑限局之内探求逻辑自身正、反、合的限局运动之规定,
从而通过消解形而上学以外的武断达成对形而上学本身的消解。】
显然,“形而上学的禁闭”其实就是具有“形而上”之属性的存在者不能超
脱自身相对性或自身有限性之规定的具体体现和直接证明。【它之所以成为“绝
对精神”或“绝对理念”,恰恰是由于处在这种“相对规定的有限格局中”无可
自拔的缘故。】
至此再度表明,纵然是内向地“自己追问自己”(即具有“自我意识”)的
精神存在,只要还是“存在”,就照例问不得。【即如本书卷一中之所谈:“存
在”是一个不可直接涉及的无限语境。参阅第六、七章。】
即是说,精神的本性不是因为它存在着就足以自明,而是同样必须通过对其
“存在性”的探讨才可望获得澄清。【至于究竟是存在的有限性导致了精神的有
限性,抑或是精神的有限性决定着存在的有限性,才是唯一不问而自明的问题,
因为这两种存在在本质上同一:不是同一在黑格尔式的逻辑推论中,而是同一在
笛卡尔式的非逻辑元在中。这里所谓的“元在”是指,在笛卡尔“我思故我在”
的命题中暗含着这样一个武断:只要我在思想,哪怕是尚未想到我在,“我思”
已固然自在。换言之,之所以说笛卡尔对存在的证明最初是唯一有效的证明,就
在于其中暗含着这样一个无须证明的非逻辑性武断。】
而精神的存在性正体现在它那“非理性的物态素质”之中——即体现在上述
那种“认识的武断素质”之中。
因为只有“在”才是决然武断的,一如只有“在”才是决然自在的一样。
“武断”不过是物的“自在”素质在精神存在阶段的表达方式而已。
换句话说,潜在的武断大抵是一切认识过程的基础,而不是认识结果的失误。
【本文所谓的“武断”与哲学史上常用的“独断”一词在词义上类似,但强调这
种“武断”是不可克服的,即无论你是“独断论者”抑或是“怀疑论者”,只要
你还是一个认识主体,你借以抨击对方的“独断性体认”或“怀疑性体认”其实
都照样建立在这个武断认知的基本规定之上。】
问题在于,对于这个非逻辑的“武断”本身,我们却必须逻辑地证明它,否
则即不能取信于“思”。这正是既往一切哲思不免一概发生悖谬的原因。【其悖
谬之处(1 )不在于逻辑不能证明非逻辑(笛卡尔式的“思”与“在”的证明即
属于此);而在于(2 )单凭逻辑不能证明逻辑本身(维特根斯坦的“应该沉默”
即指本项);但逻辑中的非逻辑内涵其实已经逻辑化地给出了逻辑的渊源,也就
是说,(3 )唯有非逻辑才能够为逻辑的自性规定提供证据(尽管将此“证据”
转化为“逻辑的证明过程”看起来仿佛是逻辑自身的演动形式或演动函项);因
此,如果作出彻底(即“彻于基底”)的批判的话,则可以说,此前所有哲学家
的疏浅均表现在他们对逻辑本身的非逻辑性潜在规定几无所知,其不同点仅仅在
于:笛卡尔对此初有直觉并给出了点睛之证;康德试图予以探察却茫茫然无处置
根;于是黑格尔用纯逻辑的辩证形式干脆合并或掩蔽了它;而维特根斯坦又分析
证明这种纯逻辑的覆盖全然无效。】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