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5)
因此,我们不妨对这个“无须证明”甚或“无可证明”的逻辑中的非逻辑规
定予以证明。【马赫、罗素等人、尤其是维特根斯坦认为,形而上学问题是全然
不能获得事实和逻辑证明的“伪命题”或“无意义命题”,维氏甚至轻率地提出,
只有从可经验的“原子事实”(或“原子命题”)出发,逻辑的运行才有了可靠
的起点,而从这个起点发端是不可能导向纯思辨的形而上学问题的,并断言,只
有自然科学才是真命题(见《逻辑哲学论》4 .11)。然而,如果我恰恰从这个
起点出发(包括从自然科学所给出的种种“事实”出发)(本书之卷一即是如此,
卷二、卷三仍然如此),却从中导出(并力求解决)传统形而上学的全部基本问
题,那么,维氏逻辑学的基础和结论(指“7 .对于不能谈的事情就应当沉默”)
是否还能够成立呢?须知,正是身为纯粹科学家的爱因斯坦曾在其《自述》中指
出:“动摇了以力学作为一切物理学思想的最终基础这一信念的人,正是恩斯特
·马赫。……但是我认为,马赫的唯心主义还不够彻底。因为它没有正确阐明在
思想中,特别是科学思想中本质上是构造的和思辨的性质。因此,正是在理论的
构造的——思辨的特征赤裸裸地表现出来的那些地方,它却指责了理论,比如在
原子动力论中就是这样。”(重点为本书作者所加)由此可见,那些自认为是科
学辩护士的哲学家,其实连科学和哲学最基本的逻辑性质和思维方法都没有搞清。
(严格说来,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人类所有知识,都只具有求实的涵义,而不具
有求真的涵义,至于“求实”与“求真”的概念差别及其演动形态,详见后文。)
】
第六十五章
让我们从所谓的初级感性阶段、即一般以为是“认识过程”得以发生的起点
给以简要考察。【注意:所谓“认识过程”就是“逻辑过程”,因为“感觉”本
身就是一个在感官水平上以及感觉中枢内将种种非图像要素综合处理成感性图像
或表象的初级逻辑过程。笛卡尔使用的“观念”一词,就包含着这个由感觉发生
的一瞬间所引发的一切内容(由“观”到“念”的一切内容),这是十分正确的。
至于“观念”后来何以日益远离了感官而显得愈发飘渺起来,已是有待容后讨论
的另外一个问题了。】
视觉——它大约占去人类感觉信息量的70~80%,然而,视觉只是生物生理
感光系统(源自于原始无感官生物之光合作用的代谢需要及其趋光性,而原始生
物的“趋光”并不是为了“趋求真理”)的一种机能表现,它只在极有限的照度
内对400 ~700 毫微米之间的光波可感(故谓之“可见光波”)。即是说,凡不
在这个波长范围内发光或反光的物体对视觉来说均属不存在,或者,凡不以发光
或反光呈现其属性的物体对视觉来说均属不存在,而且物体的基本构成如何影响
着它与光线的关系,并不是目力可以直接探察的事情。再之,对光的“可感”并
不意味着对光的“真感”,因为把“光”(即“光量子”或某种“能量单位”)
感觉为“亮”非但没有澄清“光”是什么,反而令光子的本性在恍恍惚惚的光感
中失之尽净。【试想一下,假若让这一束“能量单位”不是作用于视网膜和视中
枢,而是作用于其他物体譬如溴化银底片上,则它所产生的理化反应可能反而是
使感光者不自觉地变“暗”了。进一步讲,倘若贝克莱追问:何以见得引起“亮”
感的东西一定是“光”?你其实已经无法为之提供更进一步的证明了,因为当你
数说种种有关“光”或“光子”的特性时,你的根据仍然不外乎是“亮”。可是,
“眼见为实”却历来成为检验知识的最可靠的根据,即使是那些以排除主观倾向
为基本原则的科学性“实验观察”亦须以“观”为证。如果动辄就提出如下质疑
:我们何以会将物体发出或反射光波的单一属性武断为对物体本身的可靠认识?
以及,我们何以证明“引起亮感的过程是由于光”的所谓“科学结论”不是一种
武断?则“认识过程”在其尚未进行以前就应该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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