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9)
然而,这里马上发生了一个悖论——
作为前者,他虽然自以为知道自己所关注的“对象”为何物,但由于他全然
不知自己借以关注对象的那个“关注”本身为何物,即不知自身之“能指”如何
作用于“所指”,因而其“所指”究竟为何物到底仍旧是一个疑团;【所以,纵
然是身为科学泰斗的爱因斯坦亦不太那么自信,故有斯言:“一切科学,不论自
然科学还是心理学,其目的都在于使我们的经验互相协调并将它们纳入逻辑体系。”
(引自《相对论的意义》)显然,此处已先有一个必须对“经验”和“逻辑体系”
之类的东西加以澄清的问题存在。】
作为后者,他其实根本找不见那个形而上的“能指”本身,一如眼睛看不见
眼球自己一样,他所谓的“能指”必是已经包含着某种“所指”的“能指”,就
像一旦说到“视力”(“能视”)必得借助于某个“所视”才可以将“能视”抽
象出来一样。既往那些具体化了的“能指”(如知性、逻辑、精神等等)因此皆
已成为“所指”,犹如眼睛一旦看到了“眼球”,那眼球对于“能视者”来说已
是摆在解剖台上的“所视”而不是“能视”了。【所以,从柏拉图到贝克莱,举
凡企图以究察“能指”来澄清“所指”者,非但未能说明“能指何以能指”,反
而终于连“所指”与“能指”何者真存都一概迷失了。为此,维特根斯坦不无道
理地指出,“形而上学的主体”(此处不是指“人、人体或心理学上所说的人的
灵魂”《逻辑哲学论》(5.641 ),而是指“形而上本身”或“能指”)是缺乏
真值条件或真值函项的无意义命题或假命题;“命题能表述整个实在,但它们不
能表述它们为了能表述实在而必须和实在共有的东西——即逻辑形式”(4.12),
因此属于“不可说,而是显示其自己”(5.26)的东西,而“真命题之总和即是
全部自然科学”(4.11)。】
结果,我们终于陷入一无所知。【反之,假若爱因斯坦或维特根斯坦不去对
那个“潜在的武断”加以质疑,则知者非但无疑于其“知”,通常倒是自以为这
个一时所得的“武断之知”就是不容置疑的“真理显现”。】
于是,可以肯定地说:恰恰是武断才成全了“知”。
第六十八章
“武断”一词,就其原意而言,是“以无知为知”的称谓。也就是说,如果
从一般概念上推论,则“知”不成立。【请注意,倘若你以为这只是一种苏格拉
底式的诡辩,我建议你仔细重阅前面的各个章节,并切实逐句弄懂弄通,否则下
文简直不堪卒读。】
但无可否认的是,人们历来觉得自己确有所“知”,而且,唯因有“知”,
才得以生存。
若然,则须发一问:所“知”者何?
对于正常人,此问无由发生,因为“所知”是什么,早在所知之中给出。譬
如有问:“人是什么?”答曰:“人就是人。”诚然这只是一句无意义的同语反
复,即谓语中之所予丝毫也不比主语中之所求多出什么,然而这并不说明答得不
对,反而表明问得多余,即原本就不会有此一问。【所以,逻辑学的第一法则就
是同一律(A=A),而同一律无非就是“武断律”,或者说,无非就是自为性
存在者对自身存在状态的意识化确认(或“意识化武断”),它相当于一般物质
对其自在存在状态的无意识确定(或“无意识武断”),即与无须为自身之存在
发生疑问的自在物仅以自身之存在就无意识地确定了存在(A在=A在)是出于
同样的规定。是故,确认者常常不自觉这其间已发生了一个加以确认(或“加以
武断地确定”)的过程,即“能知”的中介——由以达成“能知”与“能在”的
统一。】
一旦有所“问”,则表明问者发生了存在上的动摇,是为“疑惧”(海德格
尔那种“无由而畏,无所为畏”的此在之“畏”即源于此)。譬如有问:“那红
色的东西是否可食?”乃是由于问者已面临饿毙之险,倘若意识或逻辑给予的答
复是:“那红色的东西(假设为一草莓)既可食又不可食”,则问者危矣。即是
说,“问”是出于对自存和他存皆不能确定而发,而且首先是由于自存的不确定
性(或“自存的非武断性”),才相应造成对他存的有待确定状态(或“有待武
断状态”);“知”是对此种不确定状态的一种代偿,既为代偿,则“知”(即
“加以确定”或“加以武断”)的程度自与“疑”(即“失于确定”或“失于武
断”)的程度相当,是为“致知”。【所以,逻辑学上的其余法则(如矛盾律、
排中律、充足理由律等等)本质上都是同一律发生了迷惘的产物,或者说都是为
了保持同一律之为武断律的“失稳辅助装置”。是故,致知者一旦有所知,那
“所知”即还原为同一律的确认状态或武断状态(亦即还原为存在者的存在“确
定”状态)——由以达成“所知”与“能知”的统一。】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