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0)
换言之,“存在”即使是相对的存在,也是被存在本身确定的存在,或者说
是被存在本身相对确定的存在,是谓“定在”。
相应地,“知”即使是相对的知,也同样是被知者本身确定的知,或者说是
被知者之存在本身相对武断的知,是谓“定知”。
于是,认识论或逻辑学上“A=A”的“定知”就与本体论或存在论上“A
在=A在”的“定在”同一。
可见,“问”是为了求存,“知”是成就求存。“此知”之所以为“知”,
全在于“此在”之所以为“在”。【海德格尔的“此在”与“澄明”就是在这个
意义上一并获得其根据,而且“澄明”之属性正表达着“此在”之艰难,以及
“此在”其实并不能“守恒于此”的相对性规定。】
也就是说,“知”并不与“真知”相干,而与“真存”相干。凡满足了“真
存”的“知”即为满足的或武断的“知”,而满足的“知”是无须再去进一步求
知的。反过来看,“知”后来之所以又变成了“无知”或变成了“疑问”,乃是
由于作为“知者”的“此在”在“知”的一瞬间或基础上发生了难以为继的衰变
之缘故。【所以,哲人(或一切创新者)严格说来都不是正常人,或者说是正常
人从武断的常态(即“现实存态”或“此在态”)趋向于失武断的非常态(即
“递弱存态”或“跃迁态”)的先行者。他们作为疑问和求知的代表,其实并不
代表真理,而是代表失存的态势罢了。】
第六十九章
倘若认识之路果然基于武断,则“真理”之达成就不可能仅与“认识”相关,
而应该更与某种制约着“武断”本身的因素相关。【从某种意义上讲,哥德尔的
不完全性定理就是对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所给出的逻辑学旁证,或者也可以
反过来说,正是这一自然规定或自然制约构成了哥德尔不完全性定理得以发生的
深在原因。】
换言之,使武断得以武断的前提正在于知者自身的存在本质。
存在使“知”成为“武断”,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代偿度的规定性的
“武断”;武断使“知者”成为“在者”,或使之实现为被赋予了某种存在度的
规定性的“在者”。
于是,对“知”之本身,开始有了一个基本的定义:即“知者”之所“知”,
无非限于“在者”之所“在”。质言之,知者只能获知与自身之存在程度相关的
要素;而且只能以与自身之代偿程度相关的方式求取其知。
前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范围或“所知”;【基于此,而不是
基于“在逻辑空间中的事实就是世界”〈1.13〉,维特根斯坦用以梳理其“逻辑
实证”的“图式论”才能够成立。】
后者显示知者之被规定的在规定了知的方式或“能知”;【基于此,而不是
基于个人存在的“纯粹的个别的主观性”,克尔凯郭尔用以对抗笛卡尔的那个反
命题“我在故我思”才能够成立。】
一言以蔽之,“所知”与“能知”盖出于知者的存在规定性或曰存在性的度
的规定之制约。【即“非知”对“知”的制约,“非逻辑”对“逻辑”的制约,
亦即“存在动势”对“精神演化”的制约,尽管这个制约要素并不直接呈现于逻
辑之中。(有哥德尔第二定理为证)】
也就是说,“知”不论把自身呈现为“所知”抑或“能知”,都未曾真正显
示出知的规定性或知性的本原。
因此,前章之所述,不是说我们一无所知,而是说我们对“知”本身尚一无
所知。苏格拉底曾经自谦地宣称:“我知道我一无所知”,大抵就是在这个意义
上提醒人们应该小心对知的无知。
第七十章
之所以说知性取决于存在性,乃是由于表达为“能知”的知性其实表达着
“能在”的在性——即能知的存在者在多大的程度上能在。【上述所谓的“知性”
乃属广义之用,它姑且涵盖“感性、知性和理性”之全体。】
“能在”的程度越大(譬如“自在”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小;反之,
“能在”的程度越小(譬如“自为”之物),“能知”的程度则越大。因为“能
知”无非就是对能在之不足(或曰“存在度之不足”)的一种代偿,而随着这种
代偿度之增加(或曰“能知程度之递增”),“所知”相应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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