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1)
于是,“在者”之“知”,与其存在的性质相当。亦即,“知的程度”(
“感应度”或“感知度”)与“在的程度”(“存在度”或“生存度”)呈反比
相关。
沿用卷一中关于“递弱代偿原理”的图解(参阅第三十四章),可将上述题
旨复示于下(亦可称其为“精神坐标”或“真理坐标”):
即:Fr=F(Ed)
Ed+Fr=Ts
这里提示,“知”是一个被规定的自然演动矢量,它不仅有一个下限的规定
——即“知者”自身之存在度的规定;而且有一个上限的规定——即“知者”自
身之代偿度的规定;然而这正是知的本原或精神存在的气脉。
以后的讨论均从这里出发并以此为唯一的根据:所知受能知之规定,而能知
受能在之规定。或者反过来说也一样:所知的程度表达着能知的程度,能知的程
度表达着存在的程度,如此而已。【马克思曾说:“存在决定意识”,几乎一语
道破天机。然而不幸的是,他的哲学观尚停滞在对黑格尔学说与费尔巴哈学说胡
乱拼凑的层面上,因此,他所谓的“存在”及其被决定的“意识”不免仅限于文
明社会历史的肤浅而狭隘的范畴,结果导致连社会历史的成因亦未能深入阐明的
终局(参阅卷三)(严格说来,马克思不是一个哲学家,而是一个集经济学和政
治学于一体的巨匠,所以把他的学术体系冠以“政治经济学”之名实在是很恰当
的,至于用他的眼光看,由配第创立的经济学一开始就是一种“政治算术”,由
黑格尔创立的辩证法深藏着某种“革命意识”,则大抵只能表白他的政治情怀,
却不能证明经济学或辩证论的学术性格)。不过,“存在决定意识”仍不失为是
一句最富于哲学灼见的至理名言,因为在马克思的上述语意中业已暗含着这样的
底蕴,即意识之状态首先受制于意识主体的存在状态或反应素质,而不与意识的
二元对立格局或反映状态相关,换言之,不是作为“对象”的存在决定着意识,
而是作为“主体”的存在决定着意识,说到底,意识的二元格局和反映状态不过
是意识载体自身的存在状态的产物而已。问题在于:怎样才能对其作出哲学性的
系统证明?】
第七十一章
凡有限的存在必属衍动性存在,反过来说也一样,凡属衍动性存在者必是有
限的存在者。即是说,任何有限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一律不可能作为存在的元
质或绝对的存在而存在。【如卷一所述,一切所谓的“存在形式”或“存在形态”
就其“形式”或“形态”而言,都已经是存在的“属性”了,唯有奇点前的未分
化存在才是没有任何属性、亦即连“形式”或“形态”都无从谈起的高“度”存
在(指存在度极高以至没有任何属性代偿的那种存在),而由于一切感应或感知
都只是对属性有所感,故此,对于无属性或前属性的所谓“绝对存在”,才真正
是我们没有资格议论的存在。至于感应和感知为什么只能对属性有所感,随后即
谈。】
这道理很简单:所谓有限状态就是具有临界关系的特定状态,其前向临界面
是它的衍生之源,其后向临界面是它代偿转化或失代偿终结的归宿。精神存在既
然如前所述是一种有限的存在质态或有限存在形态的属性代偿,则它必有一个从
异己状态向自身状态演化的过程,这个过程就形成本体论意义上的精神规定性,
而且,严格地讲,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才能涉及所谓“本体论意义上的存在规定性
或物质规定性”。【注意:我所谓的“前”,一般是指某种特定衍存状态的原始
前体;我所谓的“后”,一般是指某种演化派生进程的当下存态;即是说,“发
展”只能沿着从“原始前体物态”向“后衍进化产物”的不可逆方向“向后发展”,
尽管有时我又不得不照顾到中文的表意习惯而偶或将其说成“向前发展”。诸此
讲法及其单向度演动的义理在全书中是一贯的。】
也就是说,不管精神载体如何只能从“精神本体”(此处特指“形而上学的
禁闭”)出发才有望追溯到决定着精神存在的存在前因,精神存在终究不能成为
“存在的本体”。【所以,在本书卷一的开题性论证中,我们宁可从“所知”出
发而不从“能知”出发,宁可从“所知中间接提示的存在性”出发而不从“所知
中直接给出的存在”出发,就是为了避免陷入“从非本体的精神出发去探求作为
本体的存在”这样一种悖论之中。至于“存在性”(指对“存在性”这一概念的
理性抽象和逻辑处理)何以就可能逃脱或不可能逃脱“精神观照对客观存在的扭
曲”,我将在本卷中随后予以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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