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6)
第七十八章
基于b 项,则任何感应者都必定是“唯心主义”者。即是说,任何感应者都
必须在自身主观存在的基础上(或自身“代偿度”所限定的“自为先验性”上)
来建立自身特定的感应形态或感应模式。【这里所谓的“感应形态”或“感应模
式”,就是一切作为感应主体的感应者所“看”到的世界或世界表象,亦即我们
确信是独立于我们之外的“事实”。然而,这“事实”和由此诸多事实组成的
“世界”却会因作为主体的物的不同而不同,也就是说会因不同主体类型各自的
“心”的不同而不同,这“心”就是前述的那个受自身存在性所规定的“感应方
式”或“感知禀赋”,譬如就是电子的负电荷、单细胞的钠钾受体、蝙蝠的超声
感受器、高等动物的眼耳鼻舌等感觉器官以及我们人类从“观”(感性)到“念”
(理性)的全部精神感知系统。须知人类并不是世间唯一的主体或主体形态,相
反,人类这种主体恰恰是从作为他衍存前身的原始主体(也是客体)中增长出来
的。所以,“唯”其“心”之不同而令世界异化,这正是唯心主义的深刻之处。
但既往唯心主义的错失在于,它从来没有搞懂“心”的根据正源于“物”的本身
(而不是物的对象),也从来没有搞懂“心”的性能正源于“物”的流脉(而不
是物的作用),这使得唯物主义恰恰在其蒙昧失察的盲区里给自己留下了一片合
理存在的天地。】
诚然,感应者之所以要以感应者的姿态出现,乃是由于它原本就不是一个能
够孤立永存的“绝对自在”者,它的存在(或“相对自在”)是以“他在”作为
前提条件或并列条件的,为了把必趋分化的“自在”和“他在”整合成相对稳定
的一统存在或现实的存在,感应性才和存在性同一,自在者才向自为者过渡,是
故,仅有感应者存在而没有感应的对象存在,自为者及其感应性就没有存在的意
义。此乃所谓“模拟感应”的模拟基础,亦即是模拟者必须有所模拟的二元化规
定:模拟者,“模于客体”而“拟于主体”之谓也,或“实有所模”而“虚有所
拟”之谓也。站在客体一端看是“模拟”,站在主体一端看是“虚拟”;或站在
“初拟”(譬如感性)的层次上看是“模拟”,站在“再拟”(譬如理性)的层
次上看是“虚拟”。故,用“模拟”一词与用“虚拟”一词并无本原意义上的差
别,但却未必没有进位意义上的差别。
然而,条件或条件载体并不是直接呈现为对象全体的,就像感应属性并不等
同于具有感应属性的物体一样;感应既然只是感应者的一种属性,则作为依存条
件被加以感应的感应对象也就同样只是条件载体的可感属性,是谓“对象性”。
也就是说,可感属性的集合就是“对象”,但“对象”并不等于对象载体的全部
(即并不等于“客体”),有三个方面可能被遗漏或被置换:
(1 ).客体的全部属性与其可感属性的差,即不能为某类主体的感应属性
可感的那些属性;【如质子除了具有电子可感的正电属性而外,还有凭借电子的
负电属性(即“电荷感性”)所不可感的质量属性、广延属性等被遗漏。】
(2 ).客体的非属性基干,自然不能为任何主体的感应属性所感,因为作
为属性之一的感应能力只能以物的属性为感应要素;【而那个“非属性基干”可
能在任一对象中存在的根据,导源于宇宙物理学对“奇点存在”的推论。】
(3 ).另外,由于上章所述的“主体感应规定性”有可能将对象的可感属
性按自身的规定性加以扭曲和变塑(参阅本卷第六十五、六十六章),所以,即
使对那些可感属性,感应者也未必就敢于认定为是对象的客观属性之原样。因为,
所谓“感应”,就其作为一个具体过程或具体实现而言,无非是指主体以自身的
感应属性去耦合对象的可感属性;而所谓“耦合”,就其作为一个具体动作或具
体结果而言,无非是指彼此具有内在对应关系的两种或数种属性融化为一种新的
产物。于是,不可避免地,即使主体借助自身的感应属性捕获到了对象的某些相
对应的可感属性(这种“相对应性”就是使客体属性变成未被遗漏的可感属性之
原因),那对象的可感属性也早已不是其原本样态的可感属性,而是被置换为某
种夹杂(或“耦合”)进了主体自身之感应属性的变态产物了。【譬如,假若指
定“酸分子”是主体,并以自身的酸根作为其感应属性(即“能知”);指定
“碱分子”是客体,并以自身的碱基作为与之相对应的可感属性(即“对象”)
;则“酸”感应于“碱”的结果(包括“现象”和“本质”在内的一切主观收获
即“所知”),终于只能是“盐”,而不可能是碱或碱的属性(即碱基)本身
(至于“现象”和“本质”的差别究竟何在,详见本卷第八十八章)。另外,我
们借此也可以更透彻地解开波普尔关于“三个世界”的相互联系之谜:他的“世
界1 ”其实就是指客体的可感属性的总和;“世界2 ”就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的
质态;“世界3 ”就是指对应属性耦合的结果和集成。而他关于“科学证伪进程”
的理论,其实就是对主体和客体在自然物演轴上以不同速率衍动所导致的认知耦
合变换现象的表观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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