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18)
也就是说,正是基于c 项的规定,才奠定了知性和理性得以发生的基础,从
而为属于自然界代偿存在序列之终极一环的“精神存在”煅造出它的核心要素。
第八十章
以上讨论是借助于“形而下学”(即科学的)的逻辑方法来求证“形而上学”
(即哲学的)的发生学根源,以便揭示“精神存在”——也就是“形而上的虚体
存在”的本质。概括地说,精神存在——就其作为感应属性的演化系统而言——
不是超然物外的特殊存在,也不是某一种特殊物质的独具性能,而是普遍物性的
自然焕发和因势张扬,是整个宇宙存在平淡而朴实的基本存在方式。所不同的,
仅在于它作为一种普遍的物性居然可以发展到必须自问自身为何物、以及自问亦
不知自身为何物的程度,这就是“一般感应(属)性”演化到“精神”或“意识”
这个至高自然境界的标志,也是“人类”这种至弱自然物质所特有的所谓“心自
有理性所不知的理”(卢梭语)的“理”之所在。
换言之,精神的本质不在于精神与物质是否在横向观照上对立,而在于精神
与物质如何在纵向衍存上统一。【作一个不太恰当的比喻:出于存在性的规定,
精神与物质的哲学派生关系颇有些像爱因斯坦在其相对论中就能量与质量所给出
的物理转换关系,不过,这里有很大的区别,后者表现为物质实体(质量)与物
质虚体(能量)之间在存在形态上的等量互换关系,前者表现为物质本性(存在
效价)与物质属性(代偿效价)之间在存在性质上的等量消长关系。】
因此,可以认为:所谓“精神存在”或“精神现象”终究依然属于“物理存
在”或“物理现象”的自然范畴,只不过无论如何你都不能运用一般的物理学方
法来处理这个物理对象,因为你所能够使用的手段正是你要加以处理的对象本身,
也就是说,你的这个“对象”恰恰就是无法使之成为对象的你自己(指“精神自
我”),从而至少在理论上存在着某种永远不可企及的盲区之险,这就是分析哲
学在逻辑极点上所遭遇的“形而上学奇点”,也是逻辑实证论者认定一切形而上
学问题概属伪命题的原因。所谓“形而上学的奇点”是指,以这个“点”为边界,
所有直观的常识、科学的定律和可经验的存在状态均归无效,此乃逻辑实证论者
认为一切知识概属“假说”的原因。亦即恰恰从这一“点”出发,又可以反过来
说,凡属自然的或物理的存在不免同样可以被视为是精神形态的存在,停留在这
一点上无休止地争论下去既没有意义也没有出路。【注意:恰恰是按照维特根斯
坦的逻辑实证论,只要我们能够运用物理学和生物神经生理学等科学方法逐步验
证“感应属性的进化发展”(有关生物神经生理机能的进化现象放在本书卷三第
一百五十九章中简述),则此种证明在逻辑上就应该是成立的。于是我们便照此
行事,并由此引发对经典哲学问题的重新探讨,以免让维氏的虔诚信徒误以为从
此没有了形而上学的话题可谈。实际上,那种起始于经验的证明同样不是真理,
甚至未必能够达成一时的阶段性正确,反倒可能刚好落入古老的“休谟陷阱”里
而不能自拔(回顾第六十六章)。】
所以,目前读者只需记住我已给出的最关键论证:即一切主观意识及其感知
程序本身都是客观存在及其自然演运的产物;而一切感知形态及其逻辑函项都是
预先被规定下来了的主观存在及其精神演运的产物;由此形成了一个主客之间的
“断裂带”,仿佛一束光线穿越空气与水的界面时不免发生光柱断裂式的折射现
象那样。不过,正是这个断裂带造就了前述认知形态的武断特征,也就是说,那
个貌似不讲道理的认知武断性其实恰恰是一切“道理”的基础,既往逻辑学上的
那个似乎可以无限延伸因而终归不能成立的“充足理由律”亦同样仅在这个断带
上才能获得最后的根据。一句话,认知过程的武断规定性无非就是滑动在这个
“断带”上的主观与客观、精神与物质的自然衔接方式。【“客观”一词,仅在
与“主观”一词相对应时才略具意义,即便如此,就中文的严格字义论之,此词
亦难自相融洽,反倒显得十分悖缪,站在以人为主体的立场上,“客”者无从
“观”,“观”者自非“客”,且无以借“观”的形式直达于“客”,而只能绕
行于“客”的属性之间,并随即使之主观化。故,我用此词,仅仅沿袭其与“主
观”一词的对立性,义同“客体”而已。由是亦可见得,处在后衍位相上的主体
与客体早已失去了相互感应或感知的对称性(参阅第八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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