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27)
就这样,“人”变成了万物的感应物,而万物变成了麻木不仁的“现象”—
—存在一概消失在“现象”之中,“本质”由以成为一个不知是代表着现象前面
的人抑或是代表着现象后面的物的神秘主宰和空洞词项。
第八十八章
现象与本质——现象是对象的元素,或者说,对象是现象的集合,这一点毋
庸细说。值得深究的是:就物演感应性的原始实现形态而言,现象是分化依存物
单向对应属性的耦合媒介,其远距离的代偿增益参照系是表象(参阅卷一第三十
五章及卷二第七十二章);就物演感知性的晚近实现形态而言,现象是理性化载
体多向感知综合的迷惑之源,其近距离的代偿演动参照系是本质(此乃传统哲学
的褊狭视野,也是本章拟予重新讨论的重点)。
从上述之后一种意义着眼,可以说,现象是对象的可感属性的观念形态。【
不言而喻,凡属观念的东西,都是已遭主观(属)性叠加扭曲过了的东西(回顾
第六十五章和第六十六章)。然而,观念会因主观性的叠加层次或扭曲程度之不
同而发生一项重要的变化,在理性阶段以前(指感应、感性和知性阶段),它直
接就是不自觉的镜内映照;在理性阶段以后,它已是经过理性再次滤清(或滤浊)
的反思产物了,是谓“自我意识”。换言之,前者是直观本身,一如镜中的影像
;后者是反观之思,一如对镜的观察。(注意:从这里开始,才演化出黑格尔哲
学的起点、基础及其对象之全体。)】
之所以说它是观念的东西,乃由于它是那种要追寻对象后面的“本质”、从
而必须对感应本身加以感应的进化晚程的产物。因此,一方面,把现象理解为
“天赋观念”的内涵是不对的,但另一方面,如果把现象理解为对象的抛射物也
大错而特错,因为所谓“现象”正是主体与客体的某些属性相互耦合(这是它的
原始感应规定)、并将其产物分立于令主体迷惑的“观念”和“对象”之间所发
生出来的质疑或质疑载体(这是它的后衍理性规定)。【所以,拉姆贝特早在十
八世纪就将“现象学”定义为“关于幻觉的理论”;而胡塞尔所谓的“现象学还
原法”,其主旨亦不外是要有所“透过”;问题在于,“透”到“纯粹意识”上
去是否就意味着“透”到了终极?如果还不及,是否又得去求助于那个漂浮在
“现象”上的“存在”?出此万般无奈,才逼迫着海德格尔调头追查“前逻辑”
的“此在”,虽然这种凭空指点终于不免一无所获,但海氏本人断不肯承认他的
哲学是“存在主义”却着实并非自命清高。】
即是说,“现象”一定是客体的可感属性与主体的感应属性交互作用的结果,
而且它虽然是客体与主体都只有通过它才能体现其存在的东西,却同时又是使感
知主体足以觉察到某种紊乱或“失对应性”的东西。
所谓“失对应性”是指现象与对象之间时常显露的错动关系,一般正是出于
对这种错动关系的感知,导致感知者认定必有某个更本质的东西存在于对象之中。
殊不知正是这种“错动关系”造成了“本质”的迷失。【罗素很敏感,曾公然怀
疑“本质”一词是个空洞的虚设,他问道:难道“本质”像一个钩子,好让“现
象”挂在上面不成?这一问,问出了一个大麻烦:说来荒唐,数千年的哲学史,
无非是想要找出“常识”或“现象”后面的“本质”,倘若“本质”无存,哲学
岂不是成了自作多情的单思狂?】
由此引出的第一个问题是:假若“本质”的确不在对象之中,则它何以偏要
显现在对象之中?
由此引出的第二个问题是:假若“本质”的确在于对象之外,则它如何使之
成为“现象”的决定因素?
第一个问题的解可以概括为这样一句话:感应属性(即“能知”)唯有通过
与可感属性发生耦合(即显现为“所知”),方能使自身获得实现。(参阅本卷
第六十七章)
第二个问题的解亦须从这句话说起:既然达成感知的“现象”只能来自于感
应属性与可感属性的耦合,则引起感知状态发生变化的动点不外有主体与客体两
者。依据递弱代偿法则,愈晚近的衍存者——此处特指不可换位的感知主体——
其稳定度愈低,也就是说,即纵主体与客体各自同时发生不间断的质变,由于主
体的动势较强,客体相对静止,因此造成上述错动的主动一方一般主要是主体应
该没有什么疑问。也就是说,主体自身之感应属性所发生的某种代偿性跃迁,是
造成对象的“对象性”或“现象形态”——即对象属性的可感性或“可耦合性”
——发生相应“错动”的原因。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