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4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28)
可见,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状态,实质上表达着不可换位的主客体之
间各自存在度的差异和各自存变速率的差异,以及由此造成的二元耦合关系的错
动。这才是“本质”的渊源或“本质的本质”。【再回到上述“失对应性”上来
讨论,你会觉得它仿佛可以在两个层面上去理解:其一,不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
与客体的可感属性之间发生了对应关系的错落,而是指经过理性检验或反思后发
现对象与主体之间出现了对应关系的错落;其二,就是指主体的感应属性与客体
的可感属性之间发生了对应关系的错落,即随着主体存在效价的加速度衰变,其
代偿属性相应扩展,致使主、客体之间原先对应的属性耦合过程出现错动并为主
体有所觉察。一般说来,既往的哲人们是在前一种蒙蔽状态(指对属性耦合及其
动态关系的无知)下诠释失对应性的;但严格说来,那后一种错落或错动才具有
根本的决定性,它不仅决定着主体感知上的失对应性,而且决定着借以察觉此种
失对应性的理性生发基础——即理性本身得以代偿衍生或增益发展的基础。】
再之,对象一旦被分割为“现象”与“本质”,则表明感知属性本身已经分
化出一系列感知层次或感知结构,因为如果要对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给以任何
进一步的整理,都不得不在感知内部的不同层次之间进行,须知只有凭借“现象”
——后来的“本质”其实不过是它的演进转化形态或感知层次进位——才能实现
主体与客体的基本联系。【所以,任何能够对“现象”加以说明的“本质”最终
仍得依靠“现象”给以验证,尽管二者之间的距离似乎变得愈来愈遥远、从而使
验证过程变得愈来愈困难也罢。也就是说,感知过程是不允许出现断层的,逻辑
链条是不允许出现断环的。】
即,随着这种“基本联系”的日益渺茫,作为感应者的感知者在难以为“应”
的情况下就需要某些中间环节来接续这种薄弱的联系。到那时,你会发现,表现
在现象与对象之间的错动关系,实际上反映着感知结构内部各层次之间的错动机
制。【以同一律为核心的形式逻辑是主体应付前一种错动的规定方式;以对立统
一为核心的辩证逻辑是主体应付后一种错动的规定方式(详见后文)。仅在这个
基础上——即当主体自身的虚存代偿业已产生出可供自相观照的层次分化和精神
现象之时——将逻辑学(也就是广义上的“主体性”或“主体感知属性”)视为
某种黑格尔式的纯粹理念的“反思”才能够成立。】
第八十九章
感知及感知结构——感知就是感应属性的层次化或结构化产物。因为感应本
来是同一个动机(或曰“触机”)的两个方面,即在原始意义上,“感”的瞬间
同时就是“应”的实现,“应”的实现同时就是“感”的过程。随着自然存在从
“一”到“多”的分化发展,亦即体现为感应者自身的复杂化和感应对象的繁复
化,感应过程已不能通过一个动机或一点触机完成,于是“感应”渐次裂化为
“感”、“知”、“应”,同时又必须对这种裂变反应予以整合,是为“感知”。
【不过,一旦言说“感知”,我们其实已经将“应”人为地分割在外了,“应”
就此转化为精神中的“意志”、观念中的“实践”和现实中的“行为”。然在自
然程序上(即在主观运作的客观规定上),实践活动(同时体现着“意志”与
“行为”的“应”的总和)依旧不能与感知活动相分离——即实践过程就是认知
过程,认知过程只能贯穿在实践过程中一并进行——足见感应同源的自然规定终
究不可背离;而且,从一点触机发展为系列活动,还暴露出物的能动化过程(
“体质”硬件属性)与物的感知化过程(“精神”软件属性)亦存在着某种内在
同源联系。】
即是说,出于简约原理或曰“代偿阈限”的制约,感应的一触式完成与感知
的系列化动作并不能在原感应载体上直接实现,由此演成感应属性与载体结构的
同步进化规律。这种“同步演化律”被如此强硬地一贯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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