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节:精神哲学的感应属性增益原理(34)
其实,正是这种从“存在”到“精神”的总和,既构成了“非精神的存在”,
又构成了“非存在的精神”。
也就是说,“精神构成”本身就是“非精神构成”的产物,而“非精神构成”
的存在又只能在“精神构成”中以精神特定的样态“被指谓”,或者更准确地说
是“被体现”——由以达成递弱代偿法则在精神载体(实体或体质)上和精神虚
存(属性或智质)中的继续贯彻。
这就是“理性思维”的宏观概念,也就是“精神核心”在感知结构中的衍存
势态。
它因此成为后文讨论的重点内容。
第九十三章
推理与合理——直觉是面对一幅“系统表象”所进行的“点”式反应,这就
使“应”(“应式判断”或“知性判断”的“应”)有可能呈现为“所应非所感”
的碰壁效果,尤其是当那个“系统表象”分化或扩展到令感应者“应接”不暇的
时候。然而,任何“应”永远都只能是“点”状的“应”,因为任何感应者相对
于它所面临的“表象系统”而言都只能是一个有待反应的小小“质点”,所以,
随着物演分化系统的进展和感知表象系统的扩容,“应”的碰壁概率势必倾向于
不断增大。除非它之所“感”也是一个同样的“小点”,可那已经是过去的故事
了。
于是,这个“有待反应的点”就必须在“系统表象”上推导出自己的反应位
点,或曰“实现自己的定位依存”,是为“推理”。由此表明,我们通常所谓的
“理”,无非是指受主体自身状态规定的(即“主观”的)那些条件依存系统的
(即“客观”的)自然脉络。换言之,“理”的本身就是主体与客体原本属于一
个体系并使之实现为一个体系的感应代偿产物。
诚然,任何表象的系统分化正是表象者自身分化的结果,但如前所述,那表
象者的分化恰恰与可表象或可对象的对象之分化相协调,因为它的前身就是那些
对象,或者说它就是那些对象的后衍性传裔或代偿性继承者,所以,它的表象分
化自与那被表象者的分化先存着某种预定的和谐。这种和谐首先表达为“感性耦
合”的“直观摹本式”中介,而后表达为“知性判断”的“点状反应式”行为,
如果这“行为”终于不能使之与对象系统扣合,则下一步的演化就必须缔造出可
以在行为之前针对“直观摹本”进行某种“链状反应式”的系统整理程序,是为
“思维”与“逻辑”——显而易见,这个过程早已为“思维逻辑”埋下了“合理”
的基础,预定了“合理”的终局,而不管这所谓的“合理”是否会随着“思维推
理者”及其“思维推理函项”同样被预定了的变位趋势而发生相应的变质。【所
以,在人类的逻辑表象中,世界永远是“合理”的,以至于“合理”到这样的程
度:仿佛自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让人类存在似的。而且,无论人类的认识
进程怎样发展,也无论这种发展使以往(或当前乃至往后)的认识显得多么荒谬,
“表象世界”的“合理”状态却始终保持不变。这就是黑格尔的那句名言——
“凡是现存的都是合乎理性的,凡是合乎理性的都是现存的”——得以成立的原
因。不过,话说回来,假若在非逻辑的存在系统中(指我们特定的“形而上”之
外的存在系统中)还有一脉演运维度,譬如沿着反物质(物理学上对反常态粒子
的称谓,如带正电荷的电子、带负电荷的质子等)的方向也同样造化出了一种理
性精灵,则在他们看来,我们的观念、以至于我们的“现存”,一定都是“不合
理”的,即一定都是“不合乎自然演化而成的理性逻辑”的。】
总之,一句话:世界的“合理性”导源于“理”的“合物性”,或者说,导
源于它们总体上的“合存在性”。【这就是自巴门尼德以来哲学史上争论不休的
关于“思维与存在的同一性”问题之终极答案。】
所谓“物性”,就是物的客观“存在性”;所谓“理性”,就是“存在性”
的属性表达和主观体现。基于此,则“理性”同样是一个含有自身之代偿效价、
故而决不能稳定守恒的东西。【所以,凡是合乎“理性”的东西(即呈现为“推
理产物”的东西,譬如“学说”或“真理”之类),都是短命的东西(或曰“暂
时代偿成就了存在阈的满足”),而且势必愈来愈短命(亦即“随着存在度的加
速度衰减而失代偿或要求新的代偿”),这实在令“真理”难堪,却恰恰是“真
理之所以成为真理”的“真理”。(本书之所论,自然亦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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