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节:金融养老(41)
4 .如欲使本合资购房业务举办地更为郑重、规范,减少一般合资购房中可
能出现的违约行为。合资购房的对方也可以是银行、寿险公司或房地产公司。这
就是以下将要说明的“合资购房、用房还贷。”
这里提出合资购房事项,并非现实生活中已经大量开办,还只是笔者目前正
在研究的一个新事项。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机构与个人的联合购房协议,即由银行
与老年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套房子,这套住房也是由老人首先居住,一直住到寿终
正寝为止,待老人死亡后再将该住宅的产权和使用权完全交付与银行所有并自由
处理。
本模式的基本操作程序,可以表示为:⑴银行向某人发放住房抵押贷款;⑵
某人持贷款再加自有资金若干购买住房(实质上也可称为银行与某人合资购房)
;⑶某人拥有该套房屋的产权并长期居住该房屋;⑷某人死亡后,住房归银行拥
有;⑸银行出售或经营该住房,用售房款或经营收益补偿原出资款;⑹银行计算
在整个期间的投入与产出的收益或亏损。
如某乙今年65岁,单身,月养老金收入1500元,货币积蓄3 万元,完全足用,
在市区有30平米旧住宅一套,所住地段为市中心一小胡同,拥挤、噪音、污染,
居住环境不佳,适逢政府规划拆迁。某乙收到政府补偿款15万元,决定到某老年
公寓购买新住宅养老,但因钱财不足,现向保险公司提出合资购房的申请。预期
某乙尚有余存寿命12年,经计算,某乙与保险公司各出资15万元,购得该公寓价
值30万元的60平米住宅一套。按约定某乙首先居住该住宅,待某乙死亡时再由保
险公司全盘接收该房产。如上方案可称为“房产置换+ 合资购房”。实际操作后,
某乙的居住环境质量大为改善,住宅面积扩大、功能健全、生活无忧。某乙身故
后,保险公司取得该住宅的全部产权。
银行是否全然不能为老年人购房提供贷款呢?并非完全如此。如老年人贷款
是用来买车、旅游观光、买家用电器,或要上老年大学申请助学款,都系纯消费
项目,无法保证保值增值,并在缺乏资金时强令要求归还的。贷款买到的住房,
则完全可以用来抵押和担保,即使在申请贷款无从归还时,也有该套住房作为还
款保障。这里提出“合资购房,用房还贷”的贷款模式,事实上是有相当市场,
能够对老年人购买住房、舒适养老发挥重大作用的。
(四)合资购房、用房还贷养老模式的介绍
沈阳《晚情报》记者李晓梅撰写文章,认为《购房养老把好选房关》。文中
谈到:据相关资料显示,沈城50%左右的离退休人员有购房需求,他们或者想住
得更舒适、更宽敞;或者希望离儿女近些,以便更好地得到亲情的抚慰;或想离
公园、广场近些;或希望楼层更矮一些……那么,老年人应如何选择适合自己的
住房呢?他们购买新房的愿望是很充足的,但购房的资金从何而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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