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节:审判小布什(1)
第四十二幕
审判小布什
场景和第一幕一样。
上帝李:(起立,槌一敲)现在宣布“最后审判”第42庭开庭(坐下)。传
被告美国第43任总统乔治?W? 布什(George W. Bush)。
(小布什起立。)
上帝李:你是乔治?W? 布什,1946年生,是美国第43任总统。为了跟你爸爸
老布什总统区隔,人们都叫你小布什,虽然你们父子很难区隔。
小布什:完全正确。
上帝李:我愿意尽量使你感觉到我的公平,今天的“最后审判”,追究什么
的时候,我尽量追出源头,不是你祸首的,并不硬说是你。比如说,“反恐战争”,
一般说是你在“9?11”后宣布的,其实那是20年前里根总统宣布的,你只是重新
宣布了一次。
小布什:上帝李这样一说,我就放心了。我一直以为在所有美国总统中,我
罪状最大。
上帝李:你的以为并没有错,的确你罪状最大。
(满堂笑声。)
小布什:哦,我以为罪状最大的是我爸爸。
(满堂笑声。)
上帝李:(微笑)那也不算错。因为他生了一位美国第43任总统。
(满堂笑声。)
小布什:美国总统生下另一个总统,早在亚当斯、小亚当斯就有了前例了,
布什、小布什只是援例办理。
小亚当斯:(站起来)抗议!
小布什:(惊讶,瞪着小亚当斯)你为什么抗议?
小亚当斯:(不理小布什)上帝李,简单模拟会引发不当联想。我们亚当斯
父子比他们布什父子形象好得太多了、太多了,这已涉及innuendo问题,请上帝
李制止他。
上帝李:我会处理,你坐下。
(小亚当斯坐下。)
小布什:我好奇怪,我营养很好,他为什么说我innutrition (营养不良)?
上帝李:(微笑)小亚当斯用的是innuendo,i-n-n-u-e-n-d-o 是法律名词,
意思是对诽谤言词的附带释明,他意思是说,你们布什父子形象太坏了,用他们
亚当斯父子来模拟,对他们构成诽谤。
小布什:哦,我没想到上帝李的英文这么好。
上帝李:我也没想到你的英文这么不好,坏到把拉丁文当英文,把innutrition
当innuendo。
小布什:那是谁说的?Caesar is above grammar.(恺撒凌驾文法之上。)
上帝李:那是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 )对伏尔泰(Voltaire)
说的,不过,腓特烈大帝涉嫌抄袭了1414年罗马皇帝赛吉斯蒙德(Emperor Sigismund)
的拉丁文。
小布什:天啊,上帝李真行!我希望美国总统的英文凌驾文法之上。
上帝李:看来国际法都被你们凌驾了,要凌驾文法,其实也见怪不怪了。
小布什:可以这样概括说我凌驾国际法吗?
上帝李:你要细目吗?从《京都议定书》、到《禁止细菌武器公约》(Germ
Weapons Ban )、到《禁止轻武器交易条约》(Trade in Light Arms Treaty)、
到《全面禁止核武试验条约》(Comprehensive Test Ban Treaty )、到《禁止
地雷条约》(Landmine Ban Treaty ),到公然反抗“国际刑事法庭”(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ICC )……你要我一个一个数吗?不必了吧?光在你当总统的
第一年,你就退出了5 个国际条约,可以这样“流氓”吗?这种目无国际法的国
家,才真正是“流氓国家”(Rogue Nation)吧?最根本的,是你公然目无联合
国。2002年10月,你们美国国会核准你,可动用美国的武装部队来捍卫美国的安
全。理由是:伊拉克违反了联合国安理会要求全面申报并销毁“大规模毁灭性武
器”(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的17项决议,要教训它。你强调即使未
获联合国支持,美国也会单独采取军事行动。也就是说,老子们要打伊拉克了。
违背《联合国宪章》,也在所不惜。
小布什:(得意)嗯。
上帝李:美国不顾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执意出兵打伊拉克,为世界立下了
一个十分要不得的榜样。这和当年日本侵略中国、德国侵略捷克,目无国际联盟
(The League of Nations ),完全一样。依《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禁止使用武力是一个
已被确认的国际法原则。美国的军事行动已根本违反了上一规定。接下来要看的
是美国是否符合“例外使用武力”的规定。依《联合国宪章》,例外得使用武力
的情形有两种,一是自卫(宪章第51条);一是在联合国架构下为维护集体安全
而采用武力措施(宪章第39条、第42条)。在自卫方面,美国自“9?11”事件后,
即开始以“预防性自卫”作为军事政策的核心,采取“先发制人”的策略,运用
优势军事力量来制止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或者对付可能包庇恐怖主义的国
家,以保障美国安全。姑不论该政策的政治意义,基本上,“预防性自卫”并不
能作为国际法上使用武力的合法性基础,因为宪章第51条明定,动用自卫权的前
提是该国必须受到“武力攻击”。不论伊拉克如何偏离国际法的行为规范,并未
对美国直接武力攻击,因此,美国对它用武即不合乎“自卫”条件。“预防性自
卫”并非不存在于联合国机制内,它包含在“联合国架构下的集体安全措施”中,
安理会有权判断“和平的威胁”(包括未来的威胁)是否存在(第39条),一旦
判断其存在,在特定条件下,安理会就可采取必要的“军事行动”(第42条),
但轮不到美国越俎代庖。上面这些分析,都是国际法的常识。美国智库——“战
略与国际研究中心”(CSIS)的战后研究报告《伊拉克战争的直接教训》(The
Instant Lessons of the Iraq War ),指出一大堆美国常识性的错误,却忘了
指出美国最大的错误在目无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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