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节:试验区(12) 双方各执一词,相持三年,由政府仲裁演化而为法庭诉讼,始终不能了结。 在这漫长的过程中,华夏在道义和法律方面始终占着上风。主审法官亲自尾随技 术专家进入华夏库房提取样机,开箱检验,结果证明所谓" 质量问题" 并不存在。 根据1985年8 月28日工商局仲裁委员会下达的裁定、1986年10月26日北京市中级 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1989年9 月6 日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 华夏都是胜诉一方。但是对方仍然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庭审的 情形来看,他们希望渺茫。 然而情势急转直下。问题出在上诉状中提出的一项新指控:华夏想要卖给他 们的这批计算机都是" 走私货" 。其代理律师还在法庭上信誓旦旦地宣称:" 为 此我方不仅不能不清不白地提货付款,而且还要坚决与违反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 争。" 上诉者从合同纠纷的一方,一变而为道德化身和法律卫士。这让旁观者看了 既惊讶又好笑。然而从法律的立场上说,他们的指控相当严厉,直指华夏的要害。 一经证实,则陈春先就不仅面对一场民事纠纷,而且还将成为刑事罪犯。当时华 夏在庭审中极力申辩,他们的货物是从广东南海工贸公司购得,双方为此签署一 份内贸合同," 根本不涉及走私" 。然而这种声音听上去有气无力。原来不仅华 夏只是个中间商,就连他们说的南海公司也只是转手倒卖,真正的进口商是广东 省一个名叫" 粤海" 的公司。这有广州海关保留下来的一份1986年11月19日的" 违章案处分通知书" 作证: 南海工贸公司在1984年间,委托广东省粤海公司进口100 套电脑全套组装件, 向我关申报为零部件,逃避许可证制,根据《暂行海关法》210 条和205 条,已 构成违章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南海工贸公司)科处人民币1 万元。 这一证据似乎证实" 涉嫌走私" 的指控,但是实际情形则又相当复杂。根据 广州海关官员的陈述," 违章" 并不能等同于" 违法" 。而他们对于走私者也不 是一概而论。其" 一般处理原则" 是:逃证又逃税,按走私处理;逃证不逃税, 按违章处理。南海工贸公司乃是属于" 逃证不逃税" ,所以当时广东海关" 只作 违章处理,不算走私" 。 由于南海的行为是因华夏而起,所以我们可以知道,这在后者是一桩典型的 " 国内买断" 。就算政府网开一面,将其区别于走私,但是从法律立场来说,这 却不能成为断案依据,华夏以失败收场,也就成为必然。1990年11月11日,法庭 判决华夏败诉。现在供应站不仅可以撕毁合同,而且还要求华夏把他们已经付出 的40万元定金如数退还。在这整个诉讼过程中,华夏曾经三战皆捷,而今一败涂 地,再无翻身余地。 事实上,早在诉讼的失败之前很久,华夏已经名存实亡。公司业务完全停止, 员工不知去向。那间面对白颐路、光彩夺目的紫红色商铺,也被拆平,一条新辟 的大街从这里穿将过去,直通海淀区政府。急于收回贷款的银行封存了公司的只 剩370 元的账号,继而又将它的剩余物资" 诉讼保全" 。陈春先眼看法警打开公 司仓库,把里面所有东西——共计44种产品、逾万件、价值219 万元,装上卡车, 呼啸而去,只把那块写着" 北京市华夏新技术开发研究所" 的铁牌子留下来。陈 春先和纪世瀛,这两位" 中关村的第一人" 、" 开拓者" 、满怀建设中国硅谷之 梦的理想家,此时相顾无言,枉自惆怅。此后他们还有一个短暂的辉煌,那是在 纪世瀛主持的" 民办科技实业十周年庆典" 上,陈春先登上主席台,以" 民办先 导者" 的身份获得金奖,又在中南海怀仁堂受到万里委员长的接见。听到万里说 他是" 冲破束缚的千里马" ,看到国务委员宋健题词" 贵在民办" ,他便激动不 已。一位老红军,徐可倬,听说了他们的故事,就用" 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 来给他们打气。1991年2 月28日,《科技之光》报发表文章,说到华夏,带着 强烈的惊叹和疑问:" 难道我们真的只能在上帝面前为她祈祷吗?安息吧!?永 远的安息吧!?华夏所!"15 个月之后,也即1992年5 月31日,这张报纸再次谈 到" 华夏一案" 时稍微冷静,说的话也是当时我们国家的真实写照:" 推一推就 算犯法,依法治罪,治得名正言顺,拉一拉又不算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