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节:宦海沉浮(5)
社论刊发当天,周佛海人在上海,一读之后大怒,第二天返回南京向汪精卫
引咎辞职,周说:财政部是整个政府一部分,订立经济协定是无奈之事,胡兰成
骂得句句有理,不能说不对,为顾全政府威信,他只有辞职。在周佛海蛮横要挟
下,汪只得安慰周,然后下令免去胡兰成宣传部次长职。胡兰成此时人还在上海,
林柏生写信给他说:汪先生因他是自己人才如此做的,要他回南京当面见汪说明。
胡兰成回信说不去,听之任之。
这就是胡兰成所谓他" 斗周佛海" 的全过程。
这其实根本谈不上" 斗" ,谈不上地位对等的" 斗" ,他刚出手登了篇批评
文章,周佛海只在汪面前假势抱怨了几句,他就被免去了官职。可见周佛海在汪
伪政府中的权势熏天,胡兰成不是对手,周恐怕也从未认真的将他看作对手。
不过,得罪了周佛海,那是与周对立的李士群高兴的事,他就此与李士群走
动得更近了。
局长任内
胡兰成因言获罪,被免宣传部次长职后,仅过了四个月,又被汪精卫任命为
汪伪政府行政院法制局局长。
蒋介石国民党政府定都南京后,即有法制局的设置,最早任法制局局长的是
王世杰。王为北洋大学学生,辛亥革命时曾任武汉都督府秘书,以后留学英、法
得法学博士,回国任教北京大学,蒋介石政府成立后出任第一任法制局局长。王
世杰也是如丁文江那样,是学者参政、学者做官的显例。抗战期间,王担任重庆
国民政府的外交部长。若以王世杰作比,胡兰成无论在资历、专业学识和社会地
位上都是不能望其项背的。胡兰成得任此职,依然是汪精卫念其过去" 言功" 上
的照应。过去的宣传部次长是简任,现在的法制局局长同样是简任,一去一就,
算是平调,他可照样春风得意去上任。
然而,对胡兰成而言,是被周佛海" 参了一本" 被免职而不是出于主动,多
少总有点官场失意,所以,他新任法制局长后,即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政策,
自己不弄新法,与民休息,而对于他职权范围内的,行政院各部会及各省市呈请
立法的新花样,则多加以否定回绝,在法制局长一年任期内,他自己记下的有这
样几件事:
先是司法行政部长罗君强呈请核准,举行各地" 律师重新甄别登记" 。胡兰
成看出,表面上这是汪伪政府新政,实际此举完全是其私心所用,罗君强是想将
汪伪政府属下的律师转变为罗的体系。他即在该部呈文上批道:现国民政府尚奉
林森为主席,汪先生称代理主席,既与前国民政府并非异统,前国民政府所办理
之律师登记当然继续有效,所请应无庸议。罗君强是周佛海老部下,是实力派的
主要干将,他的驳回算是给罗碰了个钉子。
南京特别市市长周学昌上呈文两件,要法制局核批,一件是呈请核准南京市
市民电灯加征附加捐,用来充做清凉山日本居留民团装设电柱电线的经费,胡兰
成批道:南京市民对日本居留民团无此义务,亦无此自愿,所请应予驳回。另一
件是南京市政府要人力车公司按车辆交纳保证金,他批:车辆乃公司所有,非向
市政府租用,何须保证,所请碍难照准。
再有就是江苏省的一件,事关重大,江苏省呈文,要进行全省范围内的土地
和房产丈量登记,现已筹备就绪,呈请备案。江苏省这是准备要先斩后奏。胡兰
成批驳道:此乃关系重大之事,未经核准,何得径请备案,着即不准,其擅自筹
备就绪之机构及人事着即撤消。江苏省政府马上又另上呈文,先请求批准对土地
房产的丈量登记,胡兰成仍是驳回:土地及房屋丈量查报惟宜行于战后,今非其
时,不准。
其时江苏省主席是李士群,李既是警政部长,又是负实际责任的清乡委员会
秘书长,此后又兼上江苏省主席,正气焰嚣张之时,故才有未立先准、先斩后奏
之举。两个来往之后,李士群出面请胡兰成吃饭,请他帮忙核准此事。可吃饭归
吃饭,不准还是不准,江苏省第三次呈文上来,胡兰成仍是不准。他计算过,若
照江苏省所报办法,全省有地有房者仅缴纳登记费一项,加以上下其手的贪污就
要达四十余万两黄金。更可恶的是,所谓重新登记,落实到地方,就给了各地恶
霸和地痞流氓吞没他人房地产造成机会,有了名义上的法律根据。他硬顶着将此
事打消,是做了件大好事,他自认为以后大难不死,这件事上自己积了功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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