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
韩学章、张中律师会见姚文元两次: 第一次会见在1980年11月13日,第二次
会见在12月11日。
(一)第一次会见
姚文元被关押在秦城监狱,离北京有150 多公里,韩、张两位律师早上6 时
多出发,9 时到达,当天返回已是晚上六七点钟。
两位律师第一次会见被告人姚文元是核对和了解情况。姚文元一见到他们就
脱帽、鞠躬,使他们看清他光头、圆脸、矮胖,让人感到意外的是,四年多的囚
禁并没有使他外形上有任何变化,相反吃得胖乎乎的,满脸油光。当律师告之他
们是特别法庭指定为他辩护的律师,问他有什么意见?他点头表示同意。两位律
师说明律师的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又告诉他,他们
来自上海,他表示出十分惊讶,脸部显得十分紧张,两眼紧望着两位律师。
两位律师来会见他之前,已从案卷中知道被告人姚文元只认错不认罪,所以,
他们决定从起诉书指控他的事实部分开始正式谈话。
首先,律师问他:“特别检察厅给你的起诉书收到了没有,看了吗?”被告
人姚文元答:“起诉书收到了,还未仔细地看。”
问:“起诉书指控你伙同江青、张春桥、王洪文密谋策划到‘长沙告状’一
事是谁的主张?”
答:“是江青的主张。”
问:“告状的目的是什么?”
答:“目的是要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
问:“阻挠邓小平出任国务院第一副总理职务,又要达到什么目的呢?”
姚文元可能认为此问题性质严重,低头沉思不语。由此,让人感到姚文元对
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看来基本上都会承认,但一提到犯罪事实,一涉及问题的
性质,就会头上冒汗,显得紧张。
接着律师问他:“你们密谋策划‘长沙告状’,你是不是说过‘北京大有庐
山会议气息’?”
姚文元答:“我是说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
问:“现在有一些庐山会议气息,是什么含意?”
姚文元不正面回答。只说:“我作了错误的判断,‘有庐山会议气息’这句
话是完全错误的。”
问: “起诉书指控你亲自审定和修改许多诬陷党政军领导干部和革命群众的
文章,使他们遭到无情迫害,甚至屈死,你如何想的?”
姚文元对这一问题,答得振振有词:许多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的,但经他
审定和修改后还要报请上面审批。意在把罪责推给党中央和毛主席。
律师当即向他说明,“起诉书上指控你的文章是经过选择的几篇,这些文章
都是由你亲自授意、指示,或经过你反复修改,最后定稿的。你上报的,都未算
你的账。”他听后低头不语。
之后,他又提出:许多诬陷文章是经他审定和修改过,他认为他审过或修改
过的只是文章的观点,并不代表他个人观点,他只对审定和修改过文章的工作错
误负责。又说,他审定修改诬陷文章时,有时还去掉了一些打击面较宽的说法,
把一些文章的调子压低了。对此,律师严肃指出:“任何行动都由思想支配,难
道你审定和修改诬陷文章就未受思想和观点的支配,你讲文章中的观点只是文章
的观点并不代表你的观点,能说得过去吗?”
姚文元听后,若有所思地把眼睛转向房顶。
接着,律师要他说明起诉书中指控他与张春桥到济南支持王效禹武斗一事的
情况。
姚文元答: “我与张春桥到济南后,王效禹准备武斗,我事先未表态,张春
桥是否讲过支持武斗的话,我已记不清。我在武斗后的庆功会上讲过支持武斗的
话。”
问:“现在怎么认识?”
答:“我是事后支持,当然对武斗的后果要负一定责任。对当时受到王效禹
打击的那300 多名群众,我表示道歉。”
(二)第二次会见
第二次会见,姚文元已不像第一次会见时那样拘谨,态度比较放松。当律师
问及起诉书指控他诬陷原上海第一书记陈丕显和诬陷迫害市长曹荻秋是叛徒的事
实情况时,他说:“在1967年1 月,我到上海的时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对
上海市委的领导人有过攻击的言论。”
问:“有过什么攻击性言论?”
他沉思好久说:“具体的已记不起来,大概如起诉书所指控的内容。对曹荻
秋定为叛徒,是张春桥在上报的报告上批的,我也画过圈。定曹为叛徒是错误的,
我画过圈应负担一定责任。”
问:“讲讲1976年1 月你让《人民日报》总编辑鲁瑛派记者到中央一些部和
省市搜集诬陷材料的事实情况。”
答: “是王洪文的主意,我对王洪文的意见未置可否,实际上是默认。默认
等于我同意。”
问:“搜集这些材料后怎么处理的?”
答:“编印‘情况汇编特刊’。”
问:“编印‘情况汇编特刊’的目的是什么?”
答:“矛头对准几个省的老干部。”
问:“起诉书指控你派记者去搜集的那些地方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材料,说他
们就是什么‘还在走的走资派’、‘还乡团’、‘右倾翻案’、‘复辟’,这些
都登在情况汇编上,是不是事实?”
答:“是事实,这是严重错误,我应负责。”
问:“1976年3 月南京群众反对张春桥的大字报和标语,你当时是怎样认识
的?”
答:“我当时认为是对反击右倾翻案风的反扑。我说了攻击南京群众的话。
说那是反动逆流。现在我认识到当时的认识是错误的。”
问:“1976年4 月北京广大群众到天安门广场悼念周总理,你说了什么?”
答:“我说这是一小撮坏人,是反革命分子,这是我又犯了严重错误。”
问:“你把许许多多的群众参加悼念周总理的活动,定为反革命案件,是什
么性质的错误?”
答:“定反革命事件是上面决定的。”
问:“你派记者到天安门调查情况,情况是不是你汇报、反映的?邓小平与
天安门事件根本没有关系,为什么栽赃诬陷‘邓小平就是这项反革命政治事件的
总后台’?”
姚文元瞠目结舌、满头是汗,回答不出话来,最后表示对不起邓小平,说犯
了严重的错误。
问:“起诉书指控你与张春桥、王洪文等策动上海武装叛乱事实情况怎样?”
答:“上海武装叛乱一事,我看了起诉书才知道,1976年5 月7 日在北京我
曾向上海写作组成员陈翼德谈话时说‘文化大革命是暴力,天安门事件是暴力,
将来的斗争也是暴力解决问题’。是在对‘文化大革命’中阶级斗争的一点儿体
会,若我讲一句话起上海武装叛乱舆论准备作用的话,那我应负一定的责任。”
两次会见,使律师感到姚文元虽然对起诉书上指控的事实大都承认,但否认
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甘雨霈、傅志人律师会见陈伯达
1980年11月13日下午,陈伯达聘请的律师——北京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甘雨霈
和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傅志人,来到复兴医院会见被告人陈伯达。他因病离开
秦城监狱在这里治疗,住在医院主楼东北不远的三层小楼里。
陈伯达时年76岁,身高1.60米左右,体态较胖,鬓发灰白,一副黑框眼镜遮
住一对小眼睛,目光迟滞。一口纯粹的福建方言,与律师交谈需配有翻译。
谈话前陈伯达要了几张纸,作记录。然后谦卑地说:“我有一个请求: 我说
得不对的,应当取消的,应当推翻的,应当加以充实的,可以给我提出来。”
这话给人好感,使人感到他的认罪态度很好,很愿意交待问题,很愿意接受
指教,很愿意配合审判。实际上并非如此。
两位律师都是法律专家,在法律研究及司法实践中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针
对陈伯达的态度,在说明来意时,做了相应的工作。甘雨霈律师说:“今天我们
会见你,目的有两个。一是看你有没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和帮助。二是想就起诉
书所列的罪行,听听你的意见。哪些是事实,哪些不是事实,不实问题的真相又
是什么,都应由你本人一一说清。而不是像你方才所‘请求’的,让我们给你‘
提出来’。因为认罪态度是法庭对你量刑的酌定情节之一,不能由别人替代。律
师可以为你辩护,但不能取代你的自我表现。对此律师条例也有规定:律师的辩
护必须从独立的辩护人的立场出发,从法律和事实两方面进行。今天听取你对起
诉书的意见,就是从事实方面核对你与公诉机关认识的异同,对照证据,搜集辩
护材料。当然律师对你的认罪态度和自我辩护方面也并不是不能给予帮助。但这
个帮助只能是原则性的,指导性的。譬如说,对所犯罪行的认识,要事实求是;
不是你的罪行,你不要承认;是你的所作所为,要如实认罪。否则如控方当庭拿
出证据,而你却无言以对时,就会作为认罪态度不好,而影响法庭对你的量刑。
今天在咱们的谈话中,你也应该实事求是。否则,如果你的说法与证据相左,我
们不仅不能按你的意思为你辩护,反而给我们从认罪态度方面为你争取轻判带来
困难。我说得比较多,你都听明白了吗?”
“明白。”陈伯达说。
“有什么法律问题要咨询吗?”律师问。
“没有。”陈伯达说。
“那好,就谈谈你对起诉书所指控罪行的看法。先说决定批斗刘少奇问题。”
律师说。
“关于决定批斗刘少奇的问题,”陈伯达开始说:“检察院起诉书说是我与
江青、康生决定的,我不记得参加过这个决定……我再声明一下,我想过很多天,
我不记得参加过这个决定……江青他们要搞他,我并不知道。”
接着陈伯达说:“如果说这事,我完全没有参加,那不是的。但参与这事的
不止我们三人……说通过我了,我也马马虎虎通过了,但参加‘决定’,这事我
毫不知情。”
接下来陈伯达又说:“我对这事,不想摆脱责任,因为你参加了这个会,就
算你参加了决定,当然也是可以的。”
这些话给人的印象是陈伯达从不认罪到认罪的转变过程。其实他始终没认罪。
陈伯达谈的第二项罪行,是由他一手炮制的冀东冤案。开始阶段,他对此矢
口否认,说:“我没有说过关于冀东的那些话。”然后又改口说:“起诉书说我
说过冀东党组织可能是国共合作的党,实际上可能是国民党在这里起作用,叛徒
在这里起作用。这些话是从我口里说出来的,当然要负责,搞了这个大的惨案,
我要负责。”接着又提出怀疑: “所谓在‘陈伯达的煽动下’,我讲两句话就算
煽动?问题是那么严重的后果,我怎么就不知道……我的眼睛不行了,看见有人
证明我在冀东造成几千几万人死伤,请……法庭考虑要不要他们的证明。”
这些话表面上看是矛盾的,语无伦次的,给人似是而非的模糊印象。但实质
只有一个,就是拒不认罪。
此外,陈伯达对起诉书所指控的诬陷迫害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陆定一等党和国
家领导人的罪行,也均持同一态度:以不记得为名,拒不认罪。
陈伯达对起诉书中所列罪行的认识,只有一项例外,就是以炮制《人民日报
》社论《横扫一切牛鬼蛇神》为代表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
看来,要让陈伯达认罪,非有过硬的证据不可。
为什么陈伯达持这种态度呢?
陈伯达胆小怯懦,贪生怕死,与其说他是在与法庭对抗,不如说他要保命。
按常理想要保命,就应该主动坦白交待,争取从宽处理,而不应该采取对抗的态
度。陈伯达之所以采取了有悖常理的做法,是因为他有一个认识误区,更是当初
他们“搞专案”,执行政策时的实践经验的总结,他以己度人,认为法庭也像他
们一样,把党的政策当作骗人的幌子,于是便硬着头皮采取对抗的态度。
1970年9 月6 日,庐山会议结束时,中央宣布对陈伯达隔离审查。从此,这
位昔日排名第五位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文革小组组长,便从他政治生涯
的颠峰一落千丈。但有着多年党内斗争经验的陈伯达,虽有失落感,却无恐惧感。
因为按党内斗争的惯例,是不会把党内问题转化为司法问题处理的。这样,只要
他人还在,随着政治风云的变幻,或许还有东山再起的时日。但是,当他收到特
别检察庭的起诉书副本后,陈伯达的病房里便一改往日之平静。他烦躁不安,坐
卧不宁,精神恍惚,时而自言自语嘟囔些什么,时而说:“完了,完了”;“坏
了,坏了”。半夜还传出陈伯达的哭声。尤其是在11月17日,当他收到法警送达
的开庭传票时,他感到好像末日来临,精神处于崩溃的边缘,惶惶不可终日。当
晚写材料时,精神状态十分异常。说电灯不亮,要添加蜡烛,点了一支,不行;
又点了一支,还嫌不亮,又要煤油灯。当晚服了三次安眠药也未能入睡,血压持
高不下。第二天一大早就要求马上见律师。
11月18日上午10时律师甘雨霈、傅志人赶到复兴医院。先由负责监管的霍同
志把陈伯达的现状作了介绍。然后,两位律师对陈伯达目前的心理状态,作了分
析:一方面是他的畏罪情绪严重,思想压力过大。另一方面又不相信党的政策,
不敢坦白交待罪行,而采取对抗的手段。越是对抗,思想压力越大。这样恶性循
环的结果,不仅会使陈伯达与法庭对抗到底,而且一旦精神崩溃,他是否能坚持
正常出庭接受审判,都存在疑问。如果万一因他不能出庭或者在庭审中出现意外
变故,使审判无法进行,不仅使法庭、检察厅及律师的大量准备工作付诸东流,
而且也会给这个历史性的审判带来缺憾,在国内外造成负面影响。因此两位律师
决定给他释压,让他放下包袱,正确认识所犯罪行,正确对待审判。
会见开始,陈伯达先澄清了上次谈话中,关于对诬陷迫害刘少奇罪行的认识。
这次不兜圈子了,十分明确地拒不认罪,说:“关于刘少奇的问题我昨天写了一
下,……江青、陈伯达擅自决定批斗刘少奇,这事我完全忘了。如果我真正参加
过这决定,是不会忘记的。我认为我没有参加这个决定。”然后又作了一些补充,
说他曾帮助周总理解过围,对围攻总理的一些不三不四的人说: “周总理是中华
人民共和国的总理,你们不听他的话,听谁的话。”还说刘少奇在天安门上对他
说,要找他谈一次话。又说:“江青与我结仇,她要把我送进监狱……”听他这
些话,好像他是“刘少奇的人”,是“保护”周恩来的人,又是受“四人帮”
“迫害”的人。
针对陈伯达刚才的话,律师开门见山地说:“我们应该负责任地告诉你,方
才你讲了那么多,对减轻你的罪责毫无作用。不仅不能从轻处理,还有可能从重
处罚。不知道你是怎么想的,是不是想破罐破摔了。”律师给他敲起警钟。
“当然不是……”陈伯达低着头,小声嘟囔着。
“那好,只要你和我们好好配合,经过我们努力为你辩护,还是可能争取到
法庭对你的轻判。”律师给他点燃希望。
“可能?真的?”陈伯达倏然睁圆了小眼睛,望着律师,目光中掠过一道久
违的光芒,是希望?还是兴奋?然而马上又被那惯常的呆滞目光所取代,说:
“那怎么可能呢?”陈伯达疑窦难解。
“可能不可能,要看你配合不配合了,”律师给他作耐心解释, “对你们10
个被告人,法庭会区别对待的。这个区别又是依据什么呢?‘以事实为依据’,
就从连续犯罪时间来看,你是最短的,自1970年被隔离以后,你就再也没有犯罪。
再有,林彪、”四人帮“的几个重大罪行,如阴谋杀害毛主席、策动上海武装叛
乱等你均未参与。所以按事实,你本应轻判。但如果你不配合,拒不认罪,我们
又拿什么去和其他被告人的罪行相比较,从而得出你的罪行最轻呢?即使我们费
了九牛二虎之力为你辩护,得出你罪行最轻,应该轻判的结论,但是你一句不认
罪的话,我们就前功尽弃了。如果你从现在开始认清形势,悬崖勒马,改变态度,
还来得及。只要在认罪态度上有好的表现,加上我们据理力争的辩护,法庭一定
会给你一个公正的、从轻的判决。”
“谢谢你们,谢谢你们,我一定,一定……”说到这儿,陈伯达哽咽无语,
潸然泪下。
这次,是真情吗?律师说不准。
马克昌、周亨元律师会见吴法宪
1980年11月15日,律师组负责人与司法部、公安部联系好,决定于次日上午
去秦城监狱会见有关被告人。16日晨,马克昌、周亨元等律师于6 时乘车,离开
国务院一招所前往秦城监狱。这时已是初冬,天亮得晚,气候已经转冷,开车离
开北京时,还是繁星满天,夜色未消,严霜铺地,寒气袭人。由于任务重大,一
行人都考虑着如何按照要求,做好会见被告人的工作,路上很少说话。秦城监狱
距北京100 多公里,车速不是很快,到达时已过8 时。经持司法部介绍信、公安
部通知与监狱当局交涉,在他们通过电话向公安部核实后才允许进入,并将律师
一行安排到管理区的接待室,由监狱长介绍有关被告人的情况。据介绍:吴法宪
态度比较好,认为起诉书是实事求是的,是合适的,他对自己的罪行能如实交待,
旁证材料也写得最多,揭发黄、叶、李的材料有20多万字。预审员预审,每次对
他的态度都给予肯定。他还给预审员下了一次跪,说:“我犯的罪很大,枪毙我
也是应该的,但我有老婆孩子,希望给予宽大。”送达起诉书时,他很紧张,表
示他不要辩护,说没有什么可辩护的,后来又问:“律师真能为我辩护吗?”经
过一番工作,最后他还是要求律师给自己辩护。介绍完毕,监狱当局给去监房会
见被告人的律师,每人发了一张去监狱区的通行证,并反复交待:此证必须妥为
保管,不能丢失,否则就出不了监狱区。这话引起每个去会见被告人的律师的特
别警惕。
马、周二位律师拿到去监狱区的通行证后,即在监狱工作人员引导下走向监
狱区。在监狱区的大铁门前,监狱工作人员向警卫战士说明律师要会见被告人吴
法宪,二位律师遂出示通行证,警卫战士看过后,当即开门允许二位律师进入监
狱区。监狱区内死一样地寂静,二位律师似乎只能听到自己走路的脚步声。走到
吴法宪被羁押的牢房前,二位律师自己向警卫战士说明来意,并出示通行证,警
卫战士似乎已得到通知,在看了通行证后,即招呼吴法宪的监管人员,监管人员
将两位律师引入预审室,然后又带躯体矮胖、精神沮丧的吴法宪出来与律师相见。
预审室不大,约十几平方米,里面摆有一张桌子,三把椅子。两位律师考虑到是
律师与被告人会见,而不是预审,尽管是在预审室里,也注意避免居高临下的架
势,而与吴法宪隔着桌子面对面地平坐。监管人员将吴法宪带到预审室即行离去,
这时屋内除律师和被告人外没有其他人在场。
“我们是北京第二法律顾问处的律师,听说你要求律师为你辩护,顾问处指
派我们担任你的辩护人,不知你是否同意?”马律师开门见山地说。
“报告首长,我同意!我同意!”吴法宪毕恭毕敬地回答。
“我们不是首长,是律师。”
“我叫习惯了。”
两位律师对他的称呼未再置可否,各自介绍说:“我叫马克昌,是武汉大学
法律系的副教授。”“我叫周亨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讲师。”然后对吴法
宪说:“既然你同意,请你写一个字条,写明‘同意马克昌、周亨元两位律师为
我辩护’。”
吴法宪当即展纸用笔写好,递给马律师。马律师看着递来的字体工整的字条,
不仅暗暗称赞:字写得不错。
接着两位律师向他说明: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他辩护,维护他的合法权
益的。根据法律规定,他享有辩护权,起诉书上对其罪行的指控,如认为不符合
事实,可以提出并据实加以陈述和辩驳。
吴法宪表示认罪,他说:“起诉书指控我的罪行,都是事实,有些地方只写
了一句话,其实我说得还多,没有全部写出来。”随后对自己罪行的严重性,概
括地对律师陈述说:“我是林彪反革命集团案的主犯,在‘九一三’之前,跟着
林彪,与他们搞在一起,在‘文化大革命’中,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凭着我们
的地位和权力,施展阴谋诡计,利用合法的与非法的、公开的与秘密的、文的与
武的各种手段,有预谋地诬陷和迫害党和国家领导人,妄图篡党、篡国,推翻无
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对党、对国家、对人民、对民族、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特别
是空军造成了无可估量的灾难,损失无法计算。我对党、国家和人民欠了债,做
了我们的敌人想要做而做不到的事。”他稍停了停又将话题转到起诉书上说:
“我对起诉书没有意见。起诉书中第3 、5 、6 、7 条列举江青、康生诬陷、迫
害许多领导人,没有写我,但我也诬陷了其中一些人。”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主要目的在于,听取他对起诉书上指控其罪行的意见,因
而吴法宪讲到这里,周亨元律师马上说:“起诉书上指控你的罪行,共有11条,
即第4 、9 、13、15、17、18、32、35、39、42、45等条,现在你一条一条给我
们谈谈你的看法吧!”
“好!”吴法宪说。
“先从起诉书第4 条开始。这条指控陈伯达和你等人利用一个传单诬陷国家
领导人,你们谈到传单案的后台时,你说:‘还不是第二个大走资派’。实际情
况是不是这样?”律师问。
“我当时讲的,不只是这句话。在碰头会上,陈伯达说:‘这个传单的口气
很像邓小平,’可能是陈让他的秘书搞的。第二次在毛主席那里,陈又重复说,
口气很像邓小平。我还说了:‘要联系各方面考虑,看与’二月逆流‘的人有没
有关系?要查一查!’”吴法宪承认起诉书上所写的属实,并作了补充交待。
“第9 条指控林彪和你等人诽谤、诬陷朱德是‘黑司令’、‘老机会主义者
’、‘军阀’,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律师继续询问。
吴法宪的态度与回答上一个问题时一样,他说:“‘黑司令’、‘军阀’出
身是我讲的。1966年林彪就对我讲过,1968年在井冈山,林彪又对我讲”朱德名
义上是总司令,实际上是毛主席指挥,毛主席是总司令,朱德是‘黑司令’。在
华北组,当着朱德的面,我说:在井冈山你是反对毛主席的,你不是红司令,而
是黑司令,当面污蔑朱总司令。“想了想又说:”在空军传达八届十二中全会时,
我污蔑朱是‘军阀’出身,还对当时的副总理、副委员长等很多人说过污蔑的话。
我犯的罪很大。“
“第13条指控林彪指使你编造诬陷贺龙在空军阴谋夺权的材料,你把写的诬
陷材料送给林彪。你说说是什么情况?”律师问。
“1966年8 月,林彪找我汇报。他说:你们的会,贺龙插了手。我说:空军
中傅传作到贺龙那里去,说吴法宪领导不了空军。贺龙说:那你就领导。林彪说
:你看,这是贺龙要夺你的权。我写了报告说:贺龙是一条黑线指挥空军党委。”
吴法宪说。
“第15条指控林彪派黄永胜和你等人参加诬陷、迫害聂荣臻的北京部队常委
扩大会,你去了吗?有没有讲什么话?”律师继续询问。
吴法宪作了简短回答:“去参加了,没有讲话。”
“第17条指控江青、陈伯达、你和谢富治等诬陷陆定一是‘叛徒’、‘内奸
’、‘军统特务’。你究竟说了什么?”律师问。
“陆定一专案组,由陈伯达、我和谢富治负责。专案组写了报告,要把陆定
一关起来。陈伯达写了同意,谢富治画了箭头表示同意,我也画了箭头表示同意。
我传达时说,‘陆定一是反革命分子’,是‘叛徒’。”吴法宪说。
“第18条指控林彪、叶群等人和你诬陷、迫害罗瑞卿,诬陷罗‘里通外国’、
是‘内奸’、‘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你谈谈实际情况。”律师对此已有所
了解,因而这样提出。
果然,吴法宪与前几次只作简单的陈述不同,一开始便说:“这一条我的罪
多了。”接着便一桩桩道出:“在林彪、叶群指使下,我犯了如下罪行:
“1. 1965 年在江苏太仓搞四清时,叶群就向我宣传:罗瑞卿反对林彪,反
对突出政治。
2. 1965 年11月,叶群在苏州,他们向我要一架飞机,到杭州去见毛主席。
后来叶群告诉我,他们是向毛主席诬告罗瑞卿。
3.上海会议斗争罗瑞卿,之前,叶群打电话告诉我说:参加会议的名单有你,
来上海后先到我家。在上海她家,叶群对我说:罗反对突出政治,反对刘亚楼,
还有要林彪下台的‘四条’。我编在邓小平同志小组,总理问我:罗瑞卿有什么
错误?刘少奇主席也问了我。我按照叶群给我讲的告诉他们:罗有要林彪下台的
‘四条’,但他们都不相信。回到北京后,叶群就给我关于罗瑞卿反对林彪的材
料,要我第二次发言。
4.因为‘四条’是叶群捏造的,谁也不能证明,后来叶群就通过我要翟云英
(刘亚楼的妻子)作证明,还让我派人作记录。翟云英说刘亚楼只伸出了4 个指
头。随后叶群又打电话说要统一口径。我把翟云英证明有‘四条’的记录,念给
叶群听。
5. 1965 年12月,林彪要我把刘亚楼给我讲的问题写信告诉他,我给他写信
说:刘亚楼讲,罗瑞卿在全国到处看地形,想自己指挥军队。又一次到北京,叶
群给我打电话说:你到底是跟罗瑞卿还是跟林彪?我说:当然是跟林彪,不跟罗
瑞卿。从此,我就污蔑罗瑞卿,向党伸手,夺取军权,要林下台。
6. 1968 年叶群给我一个材料让我看,材料说北京释放了一个特务,是经罗
瑞卿批准的,林彪认为抓住了罗的罪恶,说罗十分狡猾,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
子,不要给罗动手术开刀。就此事我问过罗,罗承认是他批准的。我们在给‘专
案组’的报告中也用了林彪、叶群的话,说罗是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报告是
我写的,黄永胜的名是我签的,都是在林彪指使下,为了紧跟林彪而干的。“
吴法宪诬陷、迫害罗瑞卿的罪行,起诉书中只是概括地作了说明,并未展开
;他则详细地供述了一些细节,表现出他愿意认罪的态度。律师看到这一问题谈
得可以了,便往下提问:“起诉书第32条第三段,指控你诬陷、迫害空军的大批
干部、群众。你说:‘你不斗他,再反扑过来,就要杀我们的头。’被你直接诬
陷、迫害的有174 人,顾前、刘善本被迫致死。这些是不是事实?”
“这些都是事实。”吴法宪毫不辩解地明确承认,然后分别就“迫害空军干
部”和“镇压群众”两方面具体加以陈述:“先说迫害空军干部,被迫害的主要
干部有成钧、刘震、何廷一等,说他们是‘叛徒’、‘走资派’、‘特务’、‘
搞地下活动’、‘要夺权’。受我直接迫害的有174 人,间接的3000多人,被株
连的更多,对受迫害的人刑讯逼供,严刑拷打,都与我有关。‘你不斗他,再反
扑过来,就要杀我们的头’,这句话我确实讲过。我迫害干部是最大的罪恶。在
空军,在我直接间接的影响下迫害有3000多人。再说镇压群众。一个学生由于把
林彪的名字去掉了,判了几年徒刑。我们以林彪站队划线,以我站队划线,造成
了空军的分裂,造成打砸抢、武斗。西南空军学院,两派都打伤了人,极大地破
坏了空军的建设。空军本来和各大军区是一致的,在林彪、江青、陈伯达指使下,
以致空军同各大军区闹对立。我欠空军的血债没有办法还啊!”对迫害顾前、刘
善本致死,吴法宪承认,但没有细说。
“起诉书第35条指控叶群让你把江腾蛟找来北京,借口江青的一封信落在郑
君里等人手里,要江腾蛟去上海抄他们5 个人的家。在这一事件上,你做了些什
么?”律师问。
“我只把江腾蛟找来北京,带他去见叶群,不久江腾蛟去上海抄了他们5 个
人的家后又来北京,要我看他抄来的材料,随后,叶群来了,不让看。这一条是
我主动揭发交待的。”吴法宪简单地作了回答。
起诉书第39条对吴法宪的罪行的指控,写得较长,律师加以概括后问吴法宪
:“起诉书第39条指控你受林彪指使,任命林彪的儿子林立果为空军司令部办公
室副主任兼作战部副部长,并且说:‘空军的一切都可以由林立果同志指挥、调
动’,以致以林立果为首组成反革命‘联合舰队’。实际情况是不是像起诉书上
所说的?”
吴法宪对这一指控有点紧张。他看着起诉书回答说:“这是我最大的罪恶。
1967年春季,叶群就要把她的儿子送北京空军,开始想让他到华北空军,我就安
排他在空军司令部,让周宇驰培养他。后来我和周就介绍他入党。1969年我去林
彪家,叶群对我说:我们的儿子都在空军,是我们对你和空军的信任,是为了保
你的权,防止别人挖你的墙角,你要信任他,放手让他工作,不会拖你的后腿,
你放心!我当时表示一百个放心。1969年12月2 日我向林彪汇报时,林问:林立
果在空军工作不错吧?我说很出色,大家很信任他。林说:可以让他当办公室副
主任和作战部副部长,他可以向我汇报。我表示同意。回到空军,我就找周宇驰、
王飞,对他们说:空军的一切要向林立果汇报,都可以由林立果调动、指挥。这
样就把空军的作战权,私自交给了林立果。
“在林立果作所谓‘活学活用’报告时,周宇驰就将我的话讲出去了。对林
立果的所谓报告,大家说好,我也说好,说林立果是天才,又将这份报告作了简
报,向林彪作了汇报。林立果利用我给他的权力,大肆活动,组成‘联合舰队’,
我为他们进行反革命活动、搞武装叛乱提供了条件,还为他们培养了骨干王飞、
周宇驰,对空军的建设造成的损失是难以估量的。”
“起诉书第42条指控林彪、叶群阴谋带领黄永胜和你等人南逃广州,另立中
央,分裂国家。你谈谈这一指控的情况!”律师问。
“这一指控,看到这个材料我才知道,阴谋带我走,我不知道。”吴法宪简
单地作了回答。
“起诉书第44条指控你销毁了与林彪、叶群等来往的信件、材料等罪证,实
际情况是怎样的?”律师问。
对此,吴法宪扼要陈述说:“‘九一三后’,我很害怕,便把与林彪一起照
的照片都烧了,叶群写给我的诗也烧了,为了掩盖罪行,主要是烧的照片。”对
吴法宪的罪行的指控,这是最后一个问题,他作了回答后,又对自己的问题加以
概括说:“总起来,我的罪行:第一,参与了组织林彪反革命集团,为林彪提供
了骨干,把王飞、胡萍等介绍给了林彪;第二,诬陷党和国家领导人,诬陷广大
干部和群众;第三,破坏了空军的建设。我的罪恶大,我天天想到自己的罪恶,
我看了《刑法》第90条、第98条、第100 条、第23条,我都触犯了。特别法庭按
照我的罪行怎么判我都接受,我认罪服法。”谈到这里,他停住了,欲言又止。
“你还有什么要说的吗?”律师问。
“我16岁参加革命,没有一天离开过解放军,最后堕落成为林彪反革命集团
的主犯,这是由于我的个人野心所造成的。罪行犯了,没有办法,按照我的罪行,
判我什么刑都没有问题,我要求给我一条生路、出路,给我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赎一下我的罪行,重新做人,再也不敢犯罪了。如果再犯,法院可以抓起来枪毙
我。”
律师看到吴法宪已经没有什么再说的了,便对吴法宪说:“你要相信特别法
庭会实事求是,你对自己的问题也要实事求是。今天就谈到这里吧!”随后律师
招呼监管人员将吴法宪带回监房。
一件重大的任务完成了,二位律师感到一阵轻松,看看手表,谈了一个多钟
头,摸摸口袋,里面的通行证保存完好,于是他们告别了羁押吴法宪的灰色砖砌
楼,稳步走出警卫森严的监狱区的铁门。
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
特别法庭于1980年11月10日向李作鹏送达起诉书副本的同时,告知可以委托
辩护人,李作鹏表示不委托律师,后经法庭工作人员对律师制度以及有关法律规
定作了说明和解释,李作鹏经过一番考虑,于14日上午提出“请求委托律师为我
辩护”。当天晚上,决定选派张思之、苏惠渔律师接受委托,并向二位律师通报
了李作鹏的状况和特点。其时离开庭时间已经很近,律师于11月16日上午去北京
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他因心脏病严重,由秦城监狱转押在医院边治疗边候审。
会见手续办得特别快,“两案办”一个电话通知就全部解决了。会见开始,律师
说明来意,作了自我介绍,重点阐明了我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辩护制度以及辩
护律师职责的规定。李作鹏的态度既认真又平淡。双方在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办
妥委托手续。至此,张思之、苏惠渔两位律师从法律上正式成为林彪、江青反革
命集团案主犯之一——李作鹏在受审中的辩护律师。律师接着听取李作鹏对起诉
书指控的罪状的意见。事实上,起诉书中指控的内容,对李作鹏来说应当并不陌
生,早在预审过程中,针对这些内容早就对他进行过反复的、详细的讯问,因此,
提及对起诉书的意见,他稍加思索就滔滔不绝地讲述起来。由此推知他对于律师
的工作愿意配合,但给人的感觉也并不是那么迫切或寄予期望,他说:“本来我
不想找律师辩护。”但接着又表示:“我是搞军事工作的,对法律没有什么研究。
对于你们来,我表示欢迎。我的罪行、错误不要求你们辩护,是我的,我承担;
只要有真凭实据,我不抵赖。我的肩膀还是硬的,扛得起!”可是,他又说:
“因为事情比较复杂,有些问题法院有法院的看法,我有我的看法,看法不一样
没有关系。判我的罪,我没有意见。怎么判我,我都接受。有的问题,我只是保
留看法。我要求把我的档案保存下来,保留三百年到五百年,留待史学家去研究,
作出结论。”看来他对法庭会怎样判决也已有了一定的揣测。
当问李作鹏对辩护律师有什么要求时,他若有所思地说:“请你们来,我只
有三点要求:第一,实事求是,希望按这条原则办事;第二,维护党的政策,该
怎么样就怎么样;第三,维护国家的法律,合乎法律的不希望你们说话。”接着
再次表白:“我自己有什么罪,该承认的我会承认的,一句话也不希望你们讲。
我的罪行涉及高层活动,我这些年已经写了10万字以上的材料。对审讯中提出的
问题我都作了回答,有些不同意的我也回答了,当时讲得太多了不太适当,成了
不认罪。预审时,有些有保留的重大原则问题我都提出来了。给我辩护,要看看
这些材料,大体上有个数。”接着又说:“将来公开审判时,我不想多说话。身
体不好,有心脏病,一激动就犯病。我不愿死在法庭上,那样影响不好。反正许
多话我在预审时都讲过了。”这时,律师告诉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对起诉书上指控的认定,都是要经过庭审调查的,证
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庭审中被告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这是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李作鹏听后似乎并不以为然地说: “必要的话,我
会回答的。但不愿意详细讲不同的意见,也不进行激烈的争论,因为一争论,就
犯病。我性情很急,压制不住。有必要时请你们帮我回答若干问题,如你们认为
没有必要,可以不吭声。”
李作鹏的心脏病看来不轻,会见中不时大口喘着气,说话不紧不慢,讲一会
儿停一会儿,断断续续。只是讲到关键处,非常激动,时而又好像在有意识地克
制自己。不等律师作答,李作鹏转过话题,想听听律师的意见,说:“你们可以
给我提点意见。”
这时,律师先是表示愿意提供意见,但从辩护工作的实际出发,还是想尽量
多听听他的想法,于是启发他继续谈下去。张思之律师说:“你对律师提的3 点
要求是合法的,与诉讼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也是一致的。你说你还有一些保留,可
以谈谈。”
李作鹏虽然一再声称“有什么罪,我承担,我不抵赖,我不想多说什么,不
愿意详细讲”,其实却并不如此。当律师具体地问他究竟还有哪些保留时,他的
回答表明他对起诉书的每一条对于他的指控、每一句提法都作过仔细的琢磨,并
结合切身利害经过思索。他说: “我看了起诉书,感到有些问题不实事求是。有
些我可以接受,有的我保留。对迫害干部问题,讲我直接迫害了120 人,雷永通
等3 人死亡,我还没有看到证据,我有怀疑,对直接诬陷、迫害的‘直接’应该
怎么样解释法,我还没有弄得很清楚。过去预审时讲海军里有3000起冤案,我批
驳了这个观点,站不住脚。现在起诉书改写为直接诬陷、迫害120 人,还有3 条
人命,不知有什么证据。如有真凭实据,我认。关于雷永通的死,不是我迫害的。
他是海军学院的政委,我的老战友,从1934年到1937年我们一直在一起工作,平
常我与雷的关系是好的,二万五千里长征我们也在一起。说我迫害死他,没有根
据。海军学院在南京,造反开始与”红纵“是一起的,”红纵“是张春桥支持的,
开始反省委,武汉”七二0“事件后反许世友,反得很利害,我和许的关系是不
错的,他是个好人,我就给南京发了个电话稿,说不能打倒许世友,时间是1967
年8 月底。接到我的电话稿以后他们马上转过来支持许世友,在南京到处贴我的
电话稿,一直贴到兰州,对此,许世友当然很感激我,”八二七“派就慢慢在南
京占了优势。”
“后来军委指示要军事学院交给军区整顿,南京军区把海军学院交给了江苏
军区,江苏军区派的工作队到海军学院搞刑讯逼供,给雷永通安的罪名是叛徒,
把他整死了。这个事情许世友和他的老婆都知道。南京军区两次派人到海军道歉,
表示对不起海军。对此事,因为当时确实比较乱,我们也就谅解了,但对这样搞
法我们是有意见的。对这个问题我可以请许世友和许世友的夫人以及请南京军区
来证明,他们是知道的。这件事,我过去写的材料里都没讲过。”
除此之外,李作鹏还表示:“预审中还提到迫害苏振华的事。我当时是冒了
极大风险保护苏振华的。现在起诉书里没有写上,这一点我很高兴。”
“看了起诉书,心情很沉重,比原来想象的严重得多,一晚上没有睡觉。但
也有高兴的地方,一是把康生列入了主犯,我高兴。”
“在康生问题上我也受了大冤屈,”四人帮“一被打倒,我就说康生是”四
人帮“的后台、靠山、谋士,听的人当然要向上汇报,又说我是反康生了,差不
多两年我不吭声,心里有数。对康生的揭露我是有功的,现在把他列入主犯,我
完全拥护。他的罪行还没写够,还有很多。”
“另外,起诉书没有把李雪峰列入主犯这一点我也高兴。1978年给我传达永
远开除我们党籍时有李雪峰,当时我就讲,把李雪峰列入黄、吴、李、邱一起不
公平,不能相提并论,黄、吴、李、邱的罪重,李雪峰的罪轻。这一次我看李雪
峰没有被列入主犯,做得对,我高兴,符合我的想法,符合实际。”
“第三个高兴,没有把残酷迫害苏振华加在我的头上。现在起诉书上讲的直
接诬陷、迫害了120 人,不知是哪些人,我将来看了证据再说话。我估计,个别
的陷害我可能有,大部分大概是王宏坤、张秀川办的,因为他们是搞干部工作的,
由我签了字加了圈是可能的。如果是这样,我也只是参加,完全加在我一个人头
上,我不同意。”
以上这番谈话主要是李作鹏针对起诉书第32项中“李作鹏伙同王宏坤、张秀
川诬陷、迫害海军大批干部、群众”、“李作鹏直接诬陷、迫害的有120 人,雷
永通等3 人被迫害致死”的指控所表述的“想不通”及“保留”之处。有些尽管
已经偏离了起诉书对他直接指控的内容,但毕竟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中“迫
害、镇压广大干部和群众”有一定联系。如果他因此感到“心情很沉重”,“一
晚上没有睡觉”,那是很自然的。
起诉书第43项关于林彪叛逃、山海关机场放飞的指控,是案中最关重要的问
题之一,李作鹏知道问题的严重性,谈起来不免忧心忡忡,疑虑重重。他说:
“关于山海关机场问题,我总的态度,我负责。它是海军的机场,我是海军的政
委,不管判我什么罪,我承担。但事实有出入,我在侦查、预审中都谈过,谈了
11条意见。”
最后他还表示:“起诉书里的其他意见,可以接受,当然确切一些更高兴,
不过要求搞得完全准确也不容易。”
两位律师告诉李作鹏,会认真对待他这些意见,要等查阅了全卷、研究了证
据才能作出律师的判断。
李作鹏对起诉书里的其他问题虽然表示可以接受,但这种表示毕竟是含糊的
不明确的,事实上对起诉书中的指控“可以接受”也好,有“保留”也好,特别
法庭在庭审中都会逐一调查,而后认定或否定。而李作鹏在庭审中对每一件事实
的调查和证据的质证相信也绝不会马虎,因为这涉及罪与非罪,或者罪重与罪轻,
总之事关切身利益,他怎会不认真对待!
会见历时一个半小时,不但办完了委托手续,还听取了被告人对起诉书所指
控内容的大致想法,有的为查阅案卷材料提供了线索,可以说是比较圆满地完成
了初见预期的任务。
在法庭辩论开始之前,张思之、苏惠渔律师会见李作鹏两次:以上所述是第
一次,第二次在法庭调查结束以后法庭辩论之前的12月17日。
当时,“两案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得到狱中发来的报告,说李作鹏天天都在
写东西,自称是“最后陈述”。写时很诡秘,似在防着看管人员,因此无法知道
内容。
审判庭庭长伍修权在军中曾是李的直接上级,对他深有了解,也猜不出他会
写些什么,又担心他在法庭上不顾三七二十一地扯出不好收场的问题,于是要求
律师“再去见见,摸清底数”。张思之、苏惠渔两位律师奉命于12月17日再次去
复兴医院会见李作鹏。
会见的气氛是轻松的。先是言不及义地问了他的近况,然后再次交待了特别
法庭的审理程序,扼要说明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李作鹏听完就来了一句:
“我写了份自我辩护提纲。”律师正专注地听着,他却拐了个弯,似乎是漫不经
心地说道:“缝到棉袄里了。”随着用手捂了捂厚厚的棉衣,又跟了一句:“谁
也拿不走!”这句“谁也拿不走”仿佛是有的而发,张与苏交换了一下眼神,心
想:要是他竟能料到此次来会见的目的,他可太“鬼”了。经律师两次提出可否
了解一下,李作鹏才拿出那份经过充分思考和准备的长达五六千字的自我辩护提
纲。在这份提纲中,善于思考的李作鹏为了应对即将进行的法庭辩论,确实又仔
细琢磨了起诉书上对他的每一项指控,全面回顾了特别法庭起诉以来的全部庭审
调查,最终归纳了关于“告密”、关于山海关机场“放飞”以及关于“诬陷、迫
害罗瑞卿、叶帅”等几个问题作为他自我辩护的主要内容,对每一个问题都作了
辩解。其中对山海关机场“放飞”问题辩解较多,但表示对此愿意承担全部责任。
同时要求把材料保存起来,让后人来作结论。律师听取了这些情况后离去,第二
次会见就这样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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