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节:食权者的分肥原理(1)
而当权力成本膨胀到小民不堪重负,决心“一较”时,距帝国的整部权力机
器完全瘫痪,估计也为时不远了。
食权者的分肥原理
古人提到“权力”时,常常用“柄”、“赏罚二柄”、“威福”等词代称。
我们细心一想,应该佩服前人的命名之妙。柄,即利器之柯,换言之,掌权即相
当于手握利器,放权则无异于太阿倒持;“赏罚”、“威福”宽泛点理解,则是
造福与加害的意思。古人的说法,一针见血地点破了权力的本质——权力就是利
器,就是造福与加害的能力。“赏罚”与“威福”在语境上又稍有不同,“赏罚”
往往指君王与官僚的正式权力,讲究“赏罚我无私”;“威福”则常作“擅威福”,
有恃势弄权之意,是一种缺乏合法性的隐权力。
我曾用“权力值”一词来评估权力收益,那么权力值的大小取决于什么呢?
古人的命名给了我启示:权力值通常与柄权者的造福与加害能力成正比,造福与
加害能力越强,权力收益就越大。我将这概括为“食权者”的分肥原理。所谓
“食权者”,指那些挥舞着权力这柄利器、剔食民脂民膏的官僚集团与隐权力集
团。而他们凭恃的造福与加害权,既包括合法的“赏罚”,也包括擅自窃取、篡
夺的“擅威福”。
率先出场的食权者:州县官吏
最能淋漓尽致地体现权力分肥原理的场域莫过于帝国的漕运码头,因为收漕
的油水最肥,最容易将权力兑换成哗啦啦响的真金白银。清人说,每到征漕之时,
“州县如饿虎出林,绅衿如毒蛇发动,差役如恶犬吠村”,瞧!各类张牙舞爪的
“食权者”都出动了,争食“漕规”这块大肥肉。
我们的分析也从一起发生在清道光年间的“闹漕”事件讲起。道光二十一年
(1841 年) 冬,湖北省崇阳县的生员钟人杰(人称钟九),为反抗官吏浮收漕粮、
勒索粮户,率领众户攻入县城,并杀了知县,此事惊动了朝廷,道光皇帝下旨派
兵镇压,钟人杰等组织头目被抓获,并遭杀害。当时有一个叫做陈瑞兆的落魄文
人撰写了一首长达万字的七言山歌《钟九闹漕》,记述这一事件,使得“钟九闹
漕”的事迹在湖北民间广为传播。
道光年间是闹漕群体性事件频仍暴发的时段,南北漕运省份都有粮户集体闹
漕抗粮。这里略举数例:道光二十年,江苏丹阳县乡民因“完粮折价”过重,聚
众破坏官署,拒交钱粮;二十一年,江西新喻县有监生纠众闹漕抗官;二十二年,
山东潍县乡民在纳粮时与县衙吏役争哄;二十三年,江西安仁县也有“棍徒”聚
众抗漕,拒捕伤官;二十四年,湖南耒阳县的“痞棍”纠合千人之众,“哄堂塞
署,挟制减粮”。这些闹漕的组织者,既有普通乡民,也有所谓的“棍徒”,还
有地方士绅集团的成员。
闹漕的导火索几乎都是官吏浮收过重、勒折过甚。清代的漕粮,除了正米,
还要加征各种“漕项”,什么“随正耗米”、“运军行月钱粮”、“水脚银”、
“轻赉银”,等等,这是法定的附加税。但在正附税额之外,还有各种税外费,
即所谓“漕规”。比如州县长官会擅自提高附加税的税率,或者加派各种名目的
规费。如果折色征收,每石米的税额竟要征银四五两,而按道光年间的粮价,一
石米大约值二两银,相当于粮户交三石米的价钱,只够纳完一石米的漕额。于是
“每办一漕,额多之州县官立可富有数十万(两银)之巨资”。抢劫银行,来钱
都没有这么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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