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节:食权者的分肥原理(5)
吃漕饭的“漕口”,换成我们的话来说,其实就是寄生在漕运权力链条上的
一大“食权集团”。他们虽无收粮之权,却在某种程度上掌握着对州县官员的加
害能力,授人以柄的县官只能承认他们具有分一杯羹的特权。否则,他们就“阻
挠乡户完纳,或赴上司衙门,砌词控告”,轻则有损地方政声,重则坏了县官前
程。
当然我们不能将钟人杰等人与“漕口”相提并论,因为钟人杰闹漕的目的并
不是为了分食漕规,而是要革除漕弊。他们通过闹漕获得的权力及收益,与其说
来自其对官吏的加害能力,还不如说是来自对粮户的造福能力。
不过,出于对权力本性的悲观,我觉得一个地方的领袖从为民除害的英雄转
变成为己谋利的“食权者”,也并非全无可能,清代官员樊增祥记述说:某些健
讼的“刁衿讼棍”一经得逞,就会回去召集众粮户,说:你等能免遭粮蠹盘剥,
都是我上控之功。借此勒收讼费——钟人杰、金太和等人不正是这么做的吗?而
且,他们“从此声名一出,狡黠之吏役反结纳之,庸恶之官长亦畏惮之,而良民
之受其鱼肉者,较贪官污吏劣丁蠹役而更甚十倍矣”。我们也不能说樊增祥所言
全然是诬蔑之词。
食权者:州县上司与运丁
道光二十一年(1841年)秋,崇阳县新一任知县师长治匆匆抵任,准备开仓
收漕。和他前任遇到的困境一样,粮胥们又纷纷托词推诿,不肯承办。师长治
“辗转导谕,继之以威”,最后又承诺收漕的“造册、刷串、纸工、领斛、盘川”
等经费都由他负责,粮胥们才答应出来办差。
师长治按新章程收漕,还允许粮户“自斛而不争较”,杜绝了粮胥克扣浮收
之弊。众花户也踊跃完粮,“一月之间交纳过半”。不过,师长治也算过一笔账
:如果照这样子收粮,收上来的漕项(每石米加收二斗二升以及水脚每两征钱四
千六百文),仅仅够交纳按常例必须送给知府与督粮道的规费;如果算入上缴各
级衙门的办事费、支付粮胥的纸工饭食钱和“仓规各费”,则即使师知县将他自
己照例应得的那部分漕规、俸禄、养廉银都贡献出来,也是入不敷出的。至于县
衙的办公经费、他个人的日常用度,更是毫无着落。所以师长治打定主意,不计
较个人得失了,且收完这次新漕,图个安静之名,再另谋他就,总之崇阳这个地
方,简直不是官待的地方,怪不得前任金云门要抽身而退。
从师长治估算出来的账目中,你一定发现了另一个寄生在漕运权力链条上的
“食权集团”——州县上司,主要是知府衙门与督粮道衙门。作为“管官之官”,
府道直接掌握着对州县官的合法加害或造福权,所谓“官大一级压死人”,说的
就是这个道理。州县衙门每年浮收漕规,连“漕口”都可分一杯羹,上司焉能不
参与分肥?这分润上司的漕规,还有个名堂叫“漕馆”。
“漕馆”究竟是一笔多大的数目呢?我们且根据师长治的账目来推算一番。
崇阳县的漕额是七千石米,每石米加收二斗二升,总计可得到一千五百四十石漕
项,按当时米价,折银约有三千两。这七千石漕额还要加征水脚银约三四千两
(按每石米加征半两水脚银计算),崇阳县折钱征收,每两征钱四千六百文,官
府收上制钱再按市价兑银,至少可得七千两。两笔漕项加起来,约有一万两银。
由此可以推测,崇阳县每年送给府道衙门的“漕馆”为一万两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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