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节:二靠什么来保护自己?(6)
批示还要求各地把所属农场的工作都检查一次,对这类违法乱纪的行为,应
在查实后严肃处理《中共中央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湖南有些农场干部迫害下乡青
年问题的调查报告的批示》,1965年5 月20日……
从这份批示看,即使是中央,对下面干部的这些作为,也没有明确认为是在
犯罪,而是当作人民内部矛盾来处理的,既然严重违法乱纪、压迫剥削青年的行
为,都只不过是" 官僚主义" ,至多也不过是" 严重的官僚主义" 的话,那么干
部们还有什么可怕的呢?
农垦部对于这类问题,还是重视的。它所属的国营农场,毕竟属于" 王法"
可以管得到的地方,而在一些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地方农场,问题则更为严重。即
使在中央有关文件发布之后,仍然是" 尚未引起领导重视" 。按照中央安置城市
下乡青年领导小组于1965年4 月向中央作的关于安置工作会议的报告中说," 更
严重的是有些地方既不上报,也不检查处理。还有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和法院,对
严重污辱和迫害下乡青年的案件,不告不理,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无。会议认
为,这些都是阶级斗争的反映。"
可见,在其他有些地方,问题可能比农垦部所属各国营农场更严重。
这类问题在农村生产队也同样存在,只是表现方式略有不同而已。除了像农
场一样对知青政治上歧视之外,主要表现在与社员同工不同酬、劳动强度大和女
青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等几个方面。亦即如当时中央文件所指出的,有相当一
部分青年劳动" 底分" 过低,加之生产队派工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生活不能自
给;有些年少体弱的青年,因劳动强度大,休息时间少而影响健康,特别是有些
水田地区,百分之八九十的女青年患妇女病,甚至发生死亡事故。这是在全国普
遍存在的问题。
农民的物质生活在当时已经十分贫困,但有些地区的知青,甚至达不到一般
农民的水平,这一方面是因为农民不愿知青分沾自己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是出
于对" 城里人" 的一种敌视心理。有的地方对知青在劳动上要求过急过高,甚至
专派重活给他们干,理由便是" 让他们尝尝当农民的味道" 。据各地反映的情况
看,如陕西扶风县黄浦公社89%的回乡青年口粮都比一般社员低,而且质量差。
又如不少地方给知青的自留地分得很少甚至不分,有的地方按社员一分五、知青
一分的标准分配自留地,甚至如安徽肥东县电站大队从1963年冬到1964年春回乡
的4 名知青,到5 月还没分到自留地。还有很多地方的知青,住房问题迟迟得不
到解决,只能住到生产队的办公室或仓库甚至马棚里。
插队女知青与农场女知青面临的,是同一个问题,中央文件谈到:
现在,有不少下乡青年,尤其是女青年,早婚的很多,对他们的进步、劳动
影响很大。应该加强晚婚节育的教育。有的地方发生过逼婚、骗婚、污辱妇女的
现象,应当及时处理,并防止今后再发生这类问题。《中共中央批转共青团中央
书记处关于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业社会主义建设的报告》,1964年4 月24日。
如果说国营农场尚有国家的纪律管束的话,对于农民,则连这点约束都难以
奏效,事实上直到" 文革" 以后,对于下乡插队知青的处境,始终无人能拿出真
正有效的解决办法。
总之,从上山下乡运动一开始,为了能够将这场运动顺利地、长期地进行下
去,国家就十分重视解决在这一过程中所出现的各种具体问题,但是始终收效甚
微。究其原因,除了受当时种种政治、经济的大原则的制约之外,关键在于没有
健全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知青无法将保护自己的" 武器" 掌握在自己手里,
而只能企盼于" 上面" 的眷顾,即靠得到中央的注意和中央发布文件。而中央即
使对于解决这一问题的决心再大,做法再严厉,说到底也只不过是一阵风。大风
刮过,依然故我,这已是多年来干部群众都习以为常的我国政治生活中的突出现
象。结果便是知青的状况,始终未能得到根本的改变," 文革" 期间这类问题一
而再、再而三的发生,直至中央不得不采取将几名罪大恶极者处以极刑以平民愤
的方式,却仍然无法杜绝,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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