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心正者才能成正果
杜重石被判刑8 年,却稀里糊涂的服了11年刑。等到他“释放”出来,等待他
的却是变相的“无期徒刑”。
幸亏周总理在临死之前向毛主席进了一句忠言,也幸亏毛主席在临死之前醒悟
到“民心”不可失。于是,他这个本来就没罪、而且已经“刑满释放”的“非战犯”,
又被列入战犯的范畴“特赦”了一次。
特赦回沪,家已破,人还在,不团圆。可悲!
63岁的老人,竟成为新进的工人,月工资36元。可叹!
历史不容亵渎!颠倒了的历史,又被人民颠倒了过来:“四人帮”打倒了,刘
少奇平反了,邓小平复出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被彻底否定了!
1980年,杜重石的冤案终于彻底平反。如果从1950年算起,足足30年!
尽管他已经是耄耋老人,但是对党的忠心不变,对祖国的爱心不变,对政府的
信任也不变。虽九死,仍无悔!
第一节 新生之后,劳燕分飞
杜重石被判有期徒刑8 年,刑期从1958年9 月30日算起, 按说到了1966年9
月30日,刑期就满了。怎么到了1968年暑假,他的两个女儿来看他,他还是“服刑
人员”,没被“释放”呢?
原因就在于他还有三年“剥权”。从法律上说,“剥权”是剥夺公民权,诸如
选举权、被选举权、著作出版权等等。剥权虽然也是一种处分,但那是算在刑期之
外的。按正规办,应该先释放,然后以管制分子的名义存在于社会上。也许是“文
革”期间的新发明新措施,也许是当时的劳改单位对于“法制”观念十分淡薄,特
别是远离城市的外地劳改队,为了省事,往往把“剥权”期也算在刑期里面,“合
并执行”。于是杜重石就在这些“省事者”的“照拂”下凭空多服了三年刑。
苦挣,苦熬,苦等,苦盼,苦苦熬煎了十一个年头,终于熬到了1969年的国庆
节前夕。不论是正式的刑期,还是附加的三年剥权,总算都熬满了。杜重石正喜孜
孜地做好了回上海与家人团聚的打算,到了队干事代表国家来宣布“刑满释放”的
时候,忽然平地一声雷,“执行通知书”上写的,是“刑满释放,留场就业”八个
大字!
什么叫“留场就业”?没有到过劳改农场的人,一定很难理解,必须作一番解
释。
“就业”,指的是没有工作或失去工作的人走上工作岗位。这本来是一件大好
事。但是在劳改农场,这却是一件谈虎色变、闻之丧胆的大坏事。
“文革”以前,凡是劳改犯,经过判刑劳改以后,除了服刑期间重新犯有重大
罪行依法加刑者外,一般是到期必定放人。执行得严格的,连半天也不差:上午抓
的上午放,下午抓的下午放,半夜里抓的,稍稍提前,黄昏以前一定放。宣布释放
以后,把铺盖行李搬到招待所去,然后办理各种手续、购买必要的生活用品,离开
之前,劳改单位还会派一辆马车把你就近拉到汽车站或火车站。到了自己的原籍,
凭释放证就可以恢复户口,然后由街道或民政部门安排适当的工作。
“文革”开始以后,各大城市“清理阶级队伍”,凡属于地富反坏右“黑五类”
分子的,大都押解回原籍监督劳动。哪怕是三代以前的祖籍,从来没有去过,村里
根本不认识这个人,也会从档案中把根儿“捯”出来,然后押了去。
因此,劳改释放的人,哪怕没有戴任何帽子,也为城市所不容。至少是北京、
上海、天津三大城市的人,中央公安系统有内部文件,规定“释而不放”,一律强
迫在原场或原厂“就业”,称为“就业人员”。
劳改释放,留场(厂)就业,并不是“文革”期间的发明。早在五十年代,国
家的劳改政策中就有“就业”的规定。但有几个前提:第一是自愿;第二是无家可
归的人,第三是有较高的劳动技术,生产上一时离不开的。这三条中,又一切服从
第一条:哪怕他根本就没有家,劳改释放以后他原意走,也只能让他走,不能拦他。
因为一旦释放,他就是公民。公民享有人身自由。至于生产上离不开,那也只能协
商,“请”人家暂时留下来“帮忙”,一旦有人接替,还是得让人家走。这种经过
脱胎换骨重新做人的“新人”,就业以后,通称“职工”,国家政策规定:各种待
遇都与没有劳改过的外聘职工完全一样,工资按国家劳动局定的级别发,有工会组
织,被评上先进生产者的,一样可以得到各种奖励,包括到疗养院疗养等等。这样
做,应该说是完全正确的。
但是“文革”期间的“就业人员”,在“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前提下,统统划
入了“牛鬼蛇神”系列,而且依旧是专政对象,政策规定一律由原劳改管教部门管
理,与“劳改人员”、“劳教人员”合称为“三类人员”。
“文革”开始后的就业人员,待遇比劳改、劳教略为好一些,例如有通信自由,
但来往信件依旧有被“抽查”的时候,还不是暗地里查,而是光明正大地剪开信封,
看过以后,能给的印上一个“信件检查”的条戳发给各人,认为有问题的,特别是
国外寄来的信件,不声不响地就没收了。例如有人身自由,但星期假日外出仍需请
假,而且只限于到本场几个分场去看看以前一起劳改的“朋友”,最多能到附近几
个村子去买点儿东西。再例如有选举权,但只规定你选场长或政委做人民代表,选
别人是不行的,当然也不会有被选举的可能。
既然是“就业”,当然应该有工资。但是这工资的数目极低,基本上只够买饭
票的,要做件衣服穿,就得从牙缝里省。“就业”政策是全国性的,但工资标准却
各地不一样。拿农田工来说,北京地区的劳改农场,1969年最高的三级工工资是43
元,二级工是36.50 元,一级工是32元,等外一级是27元,等外二级是25元。 四
级工直到八级工名义上也有,但谁也拿不到。个别人或体力特别强,或技术特别高,
或特别善于迎合队长的喜恶,一个中队里也许有一个两个四级工,工资则是48元。
杜重石在安徽劳动,但又属于上海市劳改局管,不知道他们执行的是上海的标
准呢,还是安徽的标准,总之,发给他的月工资是12元!
政治待遇差、工资低,这都还可以忍受。无法忍受的是:判刑有期,就业无期。
从理论上说,就业是安排工作,不是处分,当然没有期限,但是又带有强制性质,
释放以后,你不愿就业也不行。如果你不辞而别,除了新疆之外,户口哪儿也报不
上,一旦抓回来,罪名则是“逃跑”。轻则批斗一两场,重则送“毛泽东思想学习
班”,变相的刑罚,整得你不敢再逃才算完。
这样的“就业”,难怪劳改释放的人闻之丧胆了!
但是“胳膊拧不过大腿去”,杜重石没有三头六臂,只能乖乖儿地在这里廉价
地出卖劳动力。可他这一年已经57岁,再过几年,力气卖不动了,奈何?
十一年时间,盼来的是“变相的无期徒刑”,杜重石心情的恶劣,可以想见。
原指望出来以后,法制也许健全一些了,再依法申诉,以免冤沉海底。可是看看
“文化大革命”中的所作所为,哪一件是讲法律的?看起来,自己这一生,是只能
“枉死”在这里不可了。
在这种心情下,加上他与妻子重聚的希望已经没有,于是他“获得新生”以后
办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写信给妻子,告诉她这里的实情,宣布与她离婚。
但是这封发出之后,没有接到家里的回答。直到很久以后,才知道妻子在上海
的遭遇:
造反派第三次来抄家,妻子拿出丈夫写的信:“我和杜重石已经离婚,划清了
界线,我现在不是反革命家属了。”
他们恶狠狠地反问:“既然离了婚,为什么还不嫁人?不嫁人就是还有联系,
就是界线没划清楚!”
一心向着红太阳的造反派呀,他们手中居然会有这样大的权力!“我虽未杀伯
仁,伯仁由我而死”,为免妻子受这无端的牵连、无尽的痛苦,还是那句话:长痛
不如短痛,情迫之下,只好含悲忍泪,从此劳燕分飞,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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