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生活
作者:活鬼
现实生活中的青年男女希望他们的生活将和父母生活不一样。第一包括拥有更
多的钱,从事自己爱好的事业,住在不同的城市。拥有更多的自由空间以及希望单
身时间更长一点!
愈来愈多的未婚男女同居在一起,形成了默契的“同居生活”。这是一种新潮。
在这种情况下,传统观念就退居二线了,在他们面前并不那么重要,语言和法律也
显得苍白无力!因为性的道德只受舆论谴责而不受法律制裁。对性道德态度的改变
就象对传统的婚姻方式看法改变一样,是非常正常的。人们普遍感到累,感到心浮
气躁,是因为竞争激烈,社会变化,环境影响!总之,在孤单寂寞,人需要别人的
安慰,尤其客居他乡。尤其一个异性的安慰,容易碰撞出火花。
有个女友已婚.应该说她的婚姻是很幸福的,可她偶遇我交谈也时常流露出对
我的羡慕。真想做一次情人,潇洒一把。那神情那慷慨浓烈的话语,让人不知所措
.我有点惊奇,像她向来正统、规矩的少妇,怎么想如此放纵自己呢?也许她在我
面前从不掩饰,伪装自己吧!她的话表现了那一刻槽绪的真实,仿佛要宣泄出心中
的压抑。是的,她没有找到正常的宣泄情绪的渠道吧!
我讨厌每天就看到一年情景的上班下班,然后回家,准备晚饭,做家务事。我
老公和我都是在很传统家庭里长大的。在那种家庭背景下,父亲辛辛苦苦上了一辈
子,母亲待在家里照顾家庭和孩子,我觉得我们没有逃脱我母亲的阴影,仿佛前面
的路早已设计好了,犹如固定的“木乃伊”。唉,家,真是累死人!我老公从来不
会想到去做饭买菜,或者做点家务。我承接我父母教育我们,而我们也在教育儿子,
这种方式古老而落后!儿子那么小就有抵触情绪,我现在不是为自己活着,为自己
活着要付出代价。有时候,我恨这个家,这个男人!虽然我知道他很忙,他并没有
虐待我,也从不犯错误。可我愤怒!
米丽,你觉得我这种做法是不是对家庭的厌恶,具有自私的心理。
很不幸,这种情形不大可能改变!甚至,假如她能够拥有经济实力她可以雇保
姆,她也会放弃自己的工作,她是个比较循规蹈矩的传统女性!各方面的荣誉制约
了她。尽管她有时语言激烈。她的婚姻曾一度出现过波折,订婚后她现在的老公要
与她发生关系,她很恼怒,一气之下,她抠到他老公的父母那里告状。一时弄得大
家都很尴尬!
我不想劝她,也没有更好的语言安慰她,一度我们曾断了来往!她劝过我,我
置之不理,她可能气愤了,所以不理睬我。为赌气的原因与理由我想我也不会苛求
她真正的理解我。只有她自己理解自己对自己不满意了,方能有再重归于好的可能
性。我这样想。
她变得越来越平庸,不求上进,按部就班,维护老公的面子,相夫教子,生活
的很幸福!没有多大的追求,也没有太多的苦恼。想穿什么时装伸手就买.只是审
美情趣滥了点!我还是拒绝她主动表示友好,送走她,我想我应该怎么办呢?唉,
顺其自然吧!她反对婚前性行为的主张比赞成更具有说服力!的确,婚前性行为带
来危险和不良的后果。年轻人盲目结婚对忠实的婚姻关系和幸福的家庭生活而言实
在是不幸的事!对女性而言,更不会得到什么好处,并且会带来因堕胎而产生的心
理打击及种种痛苦。
社会的急剧变化,人们在现代生活中的观念有一定的裂变。很多人认为婚前性
行为是很正常的,赞成的女性超过半数,男性的比例还要高,具有讽刺意味地是很
多男性认为未来的伴相保持着贞操。
精神病专家都说.许多男人都享有婚外关系,但都要考虑那是否破坏他们的婚
姻。其实,婚外关系中的女人更加优虑,性道德就双方而言,我认为两情相悦,这
种抚慰不伤害第三者.避免后患,那也很自然的事!爱情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性爱结
合。两个谈恋爱的青年男女难以克制了发生了性行为,你能说他们不道德吗?不同
人的时代不同的环境不同的风俗具有不同的性道德。
对于性最见人的性格、修养、素质,以及人生坐标。
建立在爱情之上的性行为都允许对方根据自己的选择去生活,从而不提出任何
强人所难的渴望和要求!总之,在这种性关系中,两个人真诚相爱,从不期望对方
违心的做任何事。这是建立两个人的世界的独立性,而不是侵害性。
倘若你与自己所爱的人结合,两个人都根据自己的意志行事,试想那是何筹文
明的情景,如果你极力反对,你可以不做,但没有权力指责相爱的人有过性行为。
更不应该骂人不道德。回头看看现实生活中的大多数人、他们都在为了爱而顽强的
生活着。没有爱怎么会同居?
我们每个人迟早都要离开自已的家人,离开自己的老师。都要经历孤独得令人
痛苦的生活!在光怪陆离的社会环境中求生存而且把自己的理想放在第一位。这些
人不抱怨自己,接受自己!他们知道,他们是人,是人就有七情六欲,只要是理智
地接受,理顺情绪,不去苛求和沉溺性爱,精神互补,在爱中能够积极生活,不矫
柔造作,热爱自然,热爱异性,随着生活的丰富多彩,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不断提
高,人们将重新审视同居生活、性行为、性之道德。总之,使自己的身体更好地为
自己服务!有个健康的好身体才能为社会做贡献!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