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理与现实的对立(上)
——从人权的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之争说起
《公共论从》第二辑发表了李林先生的《跨文化的普遍人权》一文。读后得知,
在人权适用性的领域内,有两种对立的观点,即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人权的普
遍主义(Unversalism )主张,人权是人之作为人,仅仅是因为他(她)是人而所
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生而有之的、普遍的、无条件的和不可剥夺的,是任何地
方的任何人毫无例外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存在着普遍的人权价值和共同的人权标
准,每个国家都应尊重这种价值并执行这个标准”(《公共论从》第二辑,85页),
而“相对主义”(Relativism)认为,“人权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和相对的权利,
它在不同的国家的存在和实现依赖于特定的经济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各个国家应
该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具体的人权标准”(同上,85页)。
两种观点都言之成理。但联系现实情况却产生了一个疑问:为什么那些有自由
传统,其国内人权得到较好维护的国家无一例外坚持普遍主义的观点;而那些坚持
相对主义的观点的国家也无一例外是那些毫无自由传统,只有专制极权传统,其国
内人权历来被践踏的国家。按事实与逻辑,立场应该相反才对,即有自由传统的国
家持相对主义观点——维护自由传统;苦于专制传统的国家则持普遍主义观点——
争取普遍的人权。
及参考哈耶克、何兆武与刘军宁等大师与前辈的巨著与文章后,得知保守主义
与自由主义也有类似的争论,即它们在个人自由的来源上持不同的看法。一般来说,
保守主义认为个人自由来源于传统,由社会承认与保障;自由主义则认为个人自由
是自然权利,是绝对的、先验的和无条件的,是自然法所赋予的。这个争论与人权
的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之争是同一个性质的问题,两组争论相对照与比较,使我大
受启发。
我想既然自由社会有公认的典范,个人自由与人权无论是作为一种观念还是现
实,它们的形成、发展与成熟过程是一种可以考察与确认的历史事实,那么对于同
一事实为什么产生了如此对立的理论并且在宣传上会有如此错位的立场呢?我认为
是这样的:
正如保守主义所言,个人自由的确是一个特定民族的文化传统的产物,这是一
个不可否认的历史事实,而且纵观世界各民族的历史后,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孤例。
它的存在与壮大与北欧(希腊罗马世界以北)特殊的地理环境中孕育出的特殊人种
的强悍、独立与虔诚的个性及其特殊的地缘政治环境所导致的特殊的历史机遇有关。
对于盎格鲁. 萨克逊人来说,个人自由是祖祖辈辈传下来的遗产,是自古就有的权
利,虽然历代统治者不时对其进行破坏,但它从来就没有彻底消失过。正是这种传
统孕育了宪政国家、自由社会与受到良好保障的人权这些好的结果,保守主义不过
是对这一历史经验的总结罢了。因此它得出了个人自由来源于传统,由社会承认与
保障的结论。但是,得出结论,进行宣传,并且打算说服别人,就意味着这个问题
已经从单纯的事实考证的阶段进入到了说理的程序中了。它要遵守说理的规则,不
能引用现实世界的孤例来为自己结论的正确性作辩护,而要寻找理性所认可的普遍
有效的证明即要符合逻辑。如果这个结论可以成立,那么它也可作为逻辑前提去推
导衍生结论了。下面我们就看看这个结论在说理程序中的遭遇吧!
按照那个被广泛使用又遭到深刻误解的三段论,它应由以下方式推出:
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传统,由社会承认与保障(大前提)
个人自由是个人的一种权利(小前提)
个人自由来源于传统,由社会承认与保障(结论)
这个结论也可作为前提来推导下一个结论:
个人自由来源于传统,由社会承认与保障(大前提)
某个社会有自由传统,承认并保障个人自由(小前提)
某个社会的个人享有个人自由(结论)
敏感的读者一看就会发现,两个小前提是关键,只要加以否定就可以推出相反
的结论。再看看:
个人的一切权利都来源于传统,由社会承认与保障(大前提)
个人自由不是个人的权利或非传统(小前提)
个人自由不受社会的承认与保障(结论)
以及,
个人自由来源于传统,由社会承认与保障(大前提)
某个社会没有自由传统,不承认与保障个人自由(小前提)
某个社会的个人不享有自由(结论)
人权问题也可如法炮制。
古往今来的一切反对人权与个人自由的势力都在这两个小前提上大做文章,或
进行理论论证,或引用事实批驳,就是要得出反对人权与个人自由的结论,而且大
有收获。古有专制有理的妙论,今有相对主义的高见。难怪自由主义与普遍主义都
坚持认为,人权与个人自由是绝对的、先验的、是不言而喻不证自明的,一句话,
就是“公理”,为的是避免在说理时留下被歪曲滥用的把柄。但这并不能使自己免
受批评,其中最有力的批评就是——违反事实,无法证明!人权的相对主义就是这
样批评的,“谁主张普遍的人权,谁就有证明的义务;而且只能以一种普遍的,能
取得一致的和可接受的理论来履行这个证明的义务”(《公共论从》第二辑,88页)。
这些要求既符合说理的原则,又合乎学术规范。自由主义与普遍主义该如何回
答?难道要求免除证明的义务?保守主义的说理方式已被滥用出了反对人权与个人
自由的学说,自由主义的说理方式又无法证明人权与个人自由的绝对正当性。难道
人们应该在理论上放弃对人权与个人自由的维护?是什么地方出了差错?
其实这一切都是因为人们有意或无意忽视了说理的独特规律与局限性,误以为
说理绝对真实与准确以及说理无所不能而造成的。
人们生活在现实的世界中,观察与感受到的是具体的事件,却要运用理性分析
与综合现实世界,在头脑中建立一个理念的的世界。并且一厢情愿地认为这个理念
世界是或者应该是统一和谐,与现实世界一一对应,因此说理是完全忠于现实的,
是可以完美的说明甚至解决现实中的一切问题的。这是人类不可改变的本性,或者
更严肃的说这是人类独特的标志。但真实的情况则是,理念世界虽以客观世界为基
础,却不是完整忠实与简单被动地反映客观世界。理念世界可以脱离现实世界而独
立存在,并有自己独特的规律,两者并不能无条件相互说明。因此,说理未必说的
是客观真理,而经常是说理者的一孔之见或刻意的谎言。其理由是:现实世界中存
在的是各种具体事物,它们受各种复杂关系的制约,绝对遵守客观规律。例如绝对
不会出现永动机、亩产几十万斤之类的玩意儿。而理念世界是各种抽象观念的集合,
这些观念是具体事物的“共相”,它们已经无限简化了各种事物的特质以及相互之
间的制约关系。运用这些观念只需遵循思维的规律即逻辑,也只受思维的工具即语
言的制约。因此在理念世界中,往往有某些结论符合逻辑或语法,却不符合事实的
例子,最有名的就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的上帝”以及“放之四海而皆准,俟诸
万世而不惑”。说到底,理念世界是人类思维方式的产物,受人类思维方式与心理
定式的影响,并且与思想者的阅历、智力、性格尤其是政治道德信仰有关。实际上
人们由于各种限制或出于各种目的,编造出了一个个虚假程度不一的理念世界。因
此对于人们来说,知识环境与道德信仰的一致,才有可能保证理念世界的一致,才
有真实交流的可能,才能够进行真正的说理。其次,在一个诚实的观察者看来,现
实世界中各种互相对立和矛盾的事物可以同时存在;对于人类来说,在现实世界总
存在着未知的部分;而且现实世界中的各种事物的运动受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随时
间与空间的变化而变化。但在理念世界中,抽象的观念可以按逻辑和语法进行自我
组织、自我创造与自我完善来指代一切,因此人们在说理时往往不允许存在着互相
矛盾的结论,也不承认在理念世界中有未知的部分,人们就是要对事物做出绝对正
确与绝对完美的解释,来满足心理上自我满足与自我圣化的需要,这就是在说理时
一切歪曲滥用与刻意说谎的根源。最后,由于理论(即系统化的说理)有改变现实
的能力,因此在现实与理论不一致时,人们便倾向于改变现实。理念世界控制着人
们的头脑,指挥着人们的行动,而人们的行动就是现实世界的组成部分,所谓“理
论一经掌握群众,就将获得物质力量”(马克思语)。只要人们相信某种理论,人
们就可据此创造出一个相应的现实世界出来,从而反过来证明理论的正确性与可行
性,这成了一个循环论证的过程。当人们一旦相信理论的正确性而拒绝承认现实时,
理论就更加显示出它是绝对正确的,现实世界就显得越来越虚幻,充满了荒谬感;
只有当人们首先相信现实的客观存在,而对理论持合理的怀疑态度时,现实世界才
会显示出它存在的合理性,理论才不会在阐述现实的过程中僭越现实。正是在人类
应该相信与服从说理即理性的运用、还是事实即经验之所本的哲学争论中,产生了
两种对立的思想派别——唯理主义与经验主义。
自由主义与普遍主义所犯的错误正是唯理主义的特征。唯理主义把抽象的观念
等同于甚至代替具体的事物,认为凭借理性可以说明一切,解决一切。它使用的方
法是演绎法,认为所有正确的结论都是有正确的前提推理出来的,最后是必要追溯
到那个无法证明的“公理”即逻辑起点上去。但问题在于现实世界并不是根据逻辑
建立起来的,也不按逻辑来运行,也正如顾准所言“无论是理念世界还是第一原因,
最后都为全知全能的上帝留下了位置”。而且从法国大革命以来的历史来看,唯理
主义是通往极权主义的捷径。这种貌似科学的思维方式实质上也是一种巫术的残留,
它认为事物的名称等同于事物本身,唤出名称就可唤出事物的形态品质。相信名称
之间的相互作用就等于现实中事物之间的相互作用,而按某种规则使用名称就可以
指挥现实世界本身!自由主义与普遍主义犯这种错误也有其苦衷,当人们去宣传人
权与个人自由,尤其是针对那些专制社会中的人们进行宣传时,不可能声称人权与
个人自由是某个特殊文化传统的产物,因此人人都应该享有人权与个人自由,这样
宣传违背人们的思维习惯并且伤害人们的自尊心。
如果不打算违背事实真相,就只能先证明这个特殊的文化传统是最优秀、最先
进与最科学的,因而有强制权可以迫使每一个人都享有人权,都成为自由的人,然
后前面的结论才能成立。但是这样将导致殖民主义、帝国主义与种族主义的恶果,
对此非西方各国已经有充分的领教了。而且无视他人的信仰,强迫他人服从自己的
原则哪怕是有利于人权与个人自由的原则,这种行为本身就违反了自由主义的原则!
因此抛开具体事实的限制,坚持抽象的、绝对的原则,诉诸普遍的理性与人性
来适应千变万化的现实世界,这是说理时唯一可行的选择!就像宗教尤其是基督教
宣传那样,“把人本身作为考虑对象,而不去注意国家的法律、习俗和传统在人们
的共同本性上加入了什么特殊成分”。其“目的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的一般权利与义
务,而不顾及社会形式”。因此“能为一切人所理解,也能到处为人仿效”(均引
自《旧制度与大革命》,51-52 页)。
对于自由主义者与普遍主义者来说,人权与个人自由就是他们的上帝,是他们
一切主张的出发点,又是他们一切主张的归宿,必须先信仰后理解!因此,人权与
个人自由对于人们来说就是信则有,不信则无。自由主义与普遍主义对于人们来说
就是信则正确,不信则荒谬。
保守主义的思维方式是经验主义的,经验主义认为“一切判断都得自归纳,归
纳所得的结论都是相对的”(《顾准文集》,402 页)。它不赞成将任何结论与判
断绝对化,主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前面所举的三段论推理的例子,保守主义就坚
决反对。它认为逻辑推理本身不等同于真实事件的运作,何况这种推理将前提、判
断与结论绝对化,而且前例三段论的大前提并没有穷尽一切可能性,不能任意周延。
经验主义认为理性是有限的、有错误的、决不能独立发挥作用,主张尽量用事
实说话;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认为实践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反对将理论生搬硬套
到现实中,或将现实削足适履来适应理论;应该说这是一种明智、诚实与合理的态
度,是研究一切学问与探求一切真理的最可取和最恰当的方法!
只是学术规则不如自然法则那样有强制性,说谎与歪曲滥用不会有送命之虞
(何况并没有什么人真正愿意搞学术),因此反对人权与个人自由的人,抓住保守
主义的困境——根植于特定的传统之中,不可与传统分离——在独特的传统上大做
文章,只要说明本国无自由传统,就可名正言顺的拒绝人权与个人自由了。
作为自由思想史上的晚出者,自由主义对保守主义的困境有充分的了解,并且
试图超越这个困境,因此它在理论上斩断了与传统的联系,直接诉诸普遍的理性。
这样做虽然使得自由主义成为一种准宗教的东西,但这样做也有好处,首先是它使
“权利成为绝对的东西”(伯林,《两种自由概念》),使一切学派都不可能回避
这个问题,迫使一切学派在这个问题上公开表态;其次这样做更接近了问题的本质,
即自由是个信仰问题。自由就如同康德的“自在之物”,不能通过理性来认识,只
能通过信仰来理解。要求说理其实就是意味着理智上不相信,有所怀疑。当你不相
信自由时,你如何能理解它?当自由存在时,你不相信它的合理性时,你就会想尽
一切办法去消灭它;当自由不存在时,你不相信它,它就更不会变为现实。
其实,人们追求自由如同追求爱情,说不出什么高深的学理,也无法进行严密
的论证,有的只是热情与冲动。自由的真正吸引力并不在于它是确凿的事实,而在
于人们意识到了自由并且希望享受自由。热爱它的人们不会在乎它是以什么方式来
临的,当有自由传统时,他们就倾向于用经验主义来解释,以保守的态度来接受;
当没有自由传统时,他们就要用唯理主义来解释,以激进的态度来争取了!
英国是保守主义的发源地,美国的自由主义因受法国启蒙运动的影响而沾上了
浓厚的唯理主义色彩,但这些差别并不妨碍它们都成为宪政国家与自由社会以及在
今天对人权与个人自由持普遍主义的观点;而那些持相对主义观点的国家,无一例
外是非宪政与非自由的国家。由此看来,普遍主义与相对主义的真正差别不在于思
维方式上的不同而在于对人权与个人自由的态度上的不同。
这种态度的差别既是对立的根源,同时又是对立的后果。当人们越是相信并愿
意捍卫人权与个人自由,自由制度就越是巩固与强大,就越有助于人权与个人自由
获得保障。当人们越是怀疑以至于拒绝争取与捍卫人权与个人自由,人权与个人自
由的理念就越显得虚假不可信,自由社会就不仅是一个空想与假象,更像是一个罪
恶丛生的地方,充满了一切非正义的东西,人权与个人自由就没有任何可信度与吸
引人们的地方了。
要获得或维护人权与个人自由,最有效的手段就是培养对人权与“对自由的爱
好”(《旧制度与大革命》,203 页)。反之,就是培养对人权与对自由的憎恨了!
这就是最后的结论。
写于1998年十二月至1999年四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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