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节:第二章战祸制造者的下场(21)
照冈村宁次的话说,何应钦与冈村宁次也是“老友”。
石美瑜的“金蝉脱壳”之计并未成功,他的请调报告一直未得到上峰的批准。
1949年1 月中旬,国防部一方面提拔他为国防部检查局局长,授以中将军衔
(原系少将),一面交给他一份密电,电文上面是石美瑜的头衔姓名,电文大意
为:淞沪警备司令汤恩伯呈请将冈村宁次宣判无罪,应予照准,云云。末尾署名
是“中正”。至此,石美瑜方明白国防部提拔他的用意,对蒋介石的密谕更是不
敢违抗。无可奈何之下,只得草拟了一份为冈村宁次开脱罪责的判决书,呈请国
防部军法局局长徐永昌审阅并签章,算是交了差。
时隔6 个月后,于1949年1 月26日,军事法庭对冈村宁次进行第二次公审。
由于公审的日期事先没有公开,故旁听席上只有20余名新闻记者,社会各界人士
均未参加。当时,特邀辩护律师江一平、杨鹏两人迟到,只有钱龙生一人在场,
检查官即宣布开庭。
上午的审判匆匆结束。下午4 时重新开庭。庭长石美瑜宣布了另两位战犯的
判决之后,开始对冈村宁次宣判:
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判决(民国三十七年度战审第二十八号)
公诉人 本庭检查官
被 告 冈村宁次 男 66岁 日本东京人 前日本驻华派遣军总司
令、陆军大将
指定辩护人 江一平律师
杨 鹏律师
钱龙生律师
对上述被告因战犯案由本庭检查员起诉,本庭判决如下:
主文
冈村宁次无罪
理由
按战争罪犯之成立,系以在作战期间肆施屠杀、强奸、抢劫暴行。或违反国
际公约,计划阴谋发动、支持侵略战争为要件。并非一经参加作战,即应认为战
犯。此观于国际公法及我国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第二、第三条之规定至为明显。本
案被告于民国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受日军统帅之命,充任中国派遣军总司令
官。所有长沙、徐州各大会战日军之暴行,以及酒井隆在港粤,松井石根、谷寿
夫在南京之大屠杀,均系发生于被告任期之前,原与被告无涉(酒井隆、谷寿夫
业经本庭判处死刑,先后执行在案)。且当时盟军已在欧洲诺曼底及太平洋塞班
群岛先后登陆,轴心即行瓦解,日军陷于孤立。故自被告受命之日,以迄日本投
降时止,阅时八月,所有散驻我国各地之日军多因斗志消沉,鲜有进展。迨日本
政府正式宣告投降,该被告乃息戈就范,率百万大军听命纳降。迹其所为既无上
述之屠杀、强奸、枪劫,或计划阴谋发动,或支持侵略战争之罪行,自不能仅因
其身份系敌军总司令官,遽以战罪相绳。至在被告任期内虽驻扎江西莲花、湖南
邵阳、浙江永嘉等县日军尚有零星暴行发生,然此应由行为人及该辖区之直接监
督长官落合甚九郎、菱田元四郎等负责。该落合甚九郎等业经本庭判处罪刑奉准
执行有案。此项散处各地之偶发事件,既不能证明被告有犯意之联络,自亦不能
使负共犯之责。综上所述,被告既无触犯战规或违反国际公法之行为。应予谕知
无罪,以期平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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