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战争拓展新空间
信息化战争与传统机械化战争相比,在战场空间和维度上最大的一个变化,就
是对公海大洋、外层空间和电磁空间的利用率越来越高。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两
个:一是战争法总是滞后于战争实践。国际法虽然对公海大洋和外层空间等进行了
一般性的法律界定,但尚未对这些领域进行常规局部战争、尤其是信息化战争交战
规则方面的严格限制,所以在这些空间领域遂行信息化战争将有巨大的法律空间可
资利用;二是对三大空间开发和利用能力的限制。世界上只有少数几个国家具有使
用外层空间作战的能力,很少国家具有在公海大洋对敌国内陆纵深进行全纵深精确
打击的能力,更少国家具备在电磁空间进行信息战、网络战和一体战的能力。正是
因为没有多少国家具备这样的能力,所以美国等发达国家才先入为主,利用这些空
间进行非对称作战。
自从海湾战争之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任何一次战争或冲突中,都大量利用外
层空间和电磁空间,主要是用来进行侦察、监视、预警和通信,在战争中则是占领
制天权和制信息权,以便对战场进行全面控制。苏联解体之后,俄罗斯海军只能在
近海沿岸执行任务,所以美国海军在公海大洋上再也找不到一个与之相匹敌的对手。
在这种情况下,美国就开始利用海洋向陆地投送兵力,对沿岸国家进行军事威慑,
甚至使用舰载飞机和海基巡航导弹对地面目标进行远程打击。美国在进行此类军事
干预的过程中,最常用的一个策略就是打擦边球,寻找国际法的空子,以“维护公
海航行自由”等为由,强行介入局部战争,或作为导火索点燃战火。1986年3 月和
4月,美国以利比亚制造了洛克比空难事件为由,出动3个航母战斗群计40艘舰艇、
250 架飞机穿越“死亡线”,闯入利比亚的所谓领海之内,进行多次空袭;1998年
8月美国驻非洲肯尼亚使馆被炸,美国当即用100枚巡航导弹炸毁了苏丹和阿富汗境
内的大量目标;1999年美国带领北约十几个国家空袭了南联盟,战后又逮捕了米洛
舍维奇,并送往海牙前南战争法庭受审。2001年美国在我南海进行军事侦察的过程
中,还与我飞行员发生了撞机事件。这些都是潜在的危机。
按照美国人的观点,任何海域,无论发生什么冲突或危机,都不能影响它在公
海等国际水域进行遏制和炫耀武力的所谓“航行自由”权,否则,美国就要动用武
力来威胁或强行通过。对于第三世界国家而言,美国等海洋大国经常到距离自己国
土如此近的海域内活动,感到很不安全,所以都极力反对。在处置这类争端的问题
上,美国一般是采取三种措施:一是在外交上从一开始就不承认沿海国宣布的领海、
专属经济区等为合法;二是在法律上为军事行动提供广泛支持,所有军队师以上
(海军编队以上)指挥员全部配备专职军法官,负责涉外法律的解释和争议海区航
行的法律咨询;三是有计划有目的地在争议海域内制造事端,通过军事冲突、舰机
相撞、武力威慑、强行进入等强硬方式,甚至不惜以爆发局部战争的极端方式来维
护所谓的“航行自由权”。
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对真正犯法者行使法律权利,伸张正义,也可以保
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强权政治的时代,法律只能成为强权者粉饰自己的工
具。美国在进行战争之前通常都要寻找开战的借口,法律常常成为一个重要的论据
;战争中,如果误伤误炸或造成大量附带损伤,法律将提供解释空间,为战争罪行
进行开拓。有实力再有法律,在信息化战争中制胜的可能性就很大。利比亚、伊拉
克、南联盟,没有实力,又不注重法律建设,吃了哑巴亏,而且没处去讲理。这样
的战争教训,在进行军事斗争准备的过程中,非常值得其他国家汲取。
海湾战争期间,美国人在对巴格达阿米尼亚地下防空洞的袭击中,炸死了许多
平民,这是直接违反战争法中关于目标区分原则和保护平民原则的,是一种明显的
战争犯罪行为。但事件发生后,伊拉克用微乎其微的声音在控诉美军的暴行,没有
人能够听到。而美军却恶人先告状,用全世界都能够听到的一种最强音在反诉伊拉
克,说那本来是一个军事指挥部,但当天晚上伊军官兵的家属藏进了那个指挥部,
美军轰炸时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所以造成了误伤。这种解释就把一种事实上的战
争犯罪自圆其说成完全符合战争法了,因为是平民钻到军事目标中去了,美军轰炸
的是军事目标不是平民的防空洞,所以成了对合法目标的轰炸。伊拉克赔了夫人又
折兵,到头来还一身的不是。不仅如此,美军还说伊拉克如何把米格—29等先进的
武器装备藏到受战争法保护的清真寺附近,以免遭多国部队飞机的轰炸等等。类似
的例子还有很多,令人真假难辨,结果给人感觉总是美军按照国际法办事,是“正
义之师”,而伊拉克是法盲,是“邪恶之旅”。信息战往往就是在这样一种黑白颠
倒、是非混淆的情况下使一个国家失去全世界人民的支持和同情。
美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军队中师以上指挥员全部设有法律顾问,指挥员下达的
一切作战命令必须经由法律顾问的签字或咨询,仅海军就有大约800 人的军法人员。
因此,在与美国军队的军事交往中,特别应该注重法律方面的问题,绝不能想当然,
更不能按照传统的习惯性思维去处理国际性事务。比如,按照美国的法律逻辑,其
军舰和战机在中国12海里领海范围以外活动是完全合法的,台湾海峡及南海的广大
海域,在海上航行方面应视为公海性质,任何情况下必须保证美舰美机的自由航行
和飞越,如果谁影响或阻碍了这种航行自由权,冲突和战争将在所难免。而我们则
认为除12海里领海外还有200 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并认为台湾海峡是中国领土和领
海的一个组成部分,任何国家未经许可不得进入上述领域,更不能进行军事活动。
危机时或战时,我们完全有权对台湾海峡、台湾全岛、甚至岛屿东侧海域,以及南
海海域进行海空全面封锁。相比之下,中美双方在法律认同上存在相当大的差距,
作战的构想显然是相互冲突的,所以应格外引起注意。
——转自泉石小说书库——
亦凡公益图书馆(shuku.net)
下一章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