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在德国,工9 世纪是工业资本占优势的时代,20世纪是金融资本统治的时代。
金融资本作为银行与工业垄断组织互相渗透、融合的产物,从20世纪初起就在德国
经济生活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统治地位。如果忽略银行对工业和国家经济生活的控
制,我们就不可能全面认识德国的经济结构。
20世纪20年代,在德国金融业中占居统治地位的9 大银行是:国家银行、德意
志银行、贴现公司、沙夫豪森合作银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达姆斯塔德银
行、柏林贸易公司和国家信贷银行。除了国家信贷银行一家具有“国营”性质之外,
其他都是私营银行。正如我们在前面已经提到过的,国家银行是一家享有货币发行
权、但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私营银行,它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流通领域,即只负责发行
货币、国家证券的再贴现和交易,不直接参与工商业的借贷和投资活动。
1929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爆发之后,德国银行承受着最大的冲击。1931年夏,从
达姆斯塔德银行和德累斯顿银行倒闭开始,各大银行相继关门,终于在是年7 月14
—15日全国所有银行都宣告关门。为了恢复金融系统的运转,布吕宁政府动用国库
支持私营银行,由国家按票面价值收购已贬值的私营银行股票,承兑它们的汇票和
提供存款担保。仅为恢复德累斯顿银行的生机,国家就花费了4 .45亿马克。结果
到1933年1 月纳粹党执政时,国家已成为德国大银行的主要股东和债权人,也可以
说这时德国的相当一部分大银行已不再是“私营”了。当时德累斯顿银行的1 .5
亿马克股金中,国家直接控制的达重.03亿马克,通过黄金贴现银行控制的3300万
马克,两者合计占该银行全部股金的90甲d以上。
尽管纳粹党一再宣传要使大银行“国有化”和打破“利息奴役制”,尽管1933
年工月国家已经掌握银行大量股权,希特勒当政之后却按照金融资本集团的意志,
实行银行的“再私有化”(关于“再私有化”情况将在下一节阐述)。1931年7 月
银行危机时,布吕宁政府曾成立一个专家委员会,经两个月的研究得出结论:无需
将私营银行置于国家的控制之下,只要委派一名国家专员,负责对银行活动进行观
察,用提建议的方式施加影响即可。于是,在1931年9 月19日发布有关法令,翌年
1月9日签订一项固定各种借贷利率与方式的银行协定。希特勒于1933年8 月7 日颁
布法令,确认1932年这项银行协定。随后,希特勒批准由沙赫特主持,成立一个调
查委员会,研究有关拟定新的银行法的问题。这个委员会的15名成员中,绝大多数
为大金融资本家,尸有凯普勒和弗德尔两名纳粹党人。在该委员会开幕的第一次会
议上,凯普勒代表希特勒声称:总理不再把经济问题看成是“政治性的”,银行问
题只应从“业务的”角度加以考虑。这个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必须保持银行系统
的现存结构”,否定了国家控制银行的原则,连“公私合营”的原则也被摒弃,决
定把一些已由国家掌握大量股份的银行重新私有化。
以蒂森为首的大工业界,虽然从保障私有制原则出发,反对实行银行国有化,
但出于对抗日益加强的银行控制工业的趋势,也主张国家应严密控制各大银行。曾
积极支持希特勒上台的银行家冯·施罗德代表地方银行的利益,支持蒂森的主张。
纳粹当局仍然屈从于金融垄断资本的意志,只是加强国家对银行的干预措施,根本
没有触动金融垄断资本统治的集中化结构。
1934年12月4 日,根据上述调查委员会的结论,纳粹当局颁布《全国信贷条例
》,成立信贷检查局乙该局由国家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内阁财政、经济、农
业和内政等部部长组成。
1931年设立的国家专员乃被保留,成为该局决议的执行者。根据这项条例,国
家加强了对银行的干预,规定银行、储蓄所和保
险公司增减资金,采取合理化措施,合并、调换领导人以及开办分支机构等,
均应正式通知国家专员。为了恢复储户对银行的信任,规定库存现金不得低于存款
总额的10—30%.规定银行发放贷款(包括投资、承兑、发行债券等)与自身财力
(资本与储备金)的比例为5 :l等。国家银行在信贷检查局中占有某种优势地位,
它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尚未引起结构性变化。
正如沙赫特本人所说,这些国家干预的目的仅在于,集中银行系统的全部力量,
协调现有的或未来的库存现金,停止冒险业务,减少意外开支,促使银行合理分工,
消除过分的和有害的竞争。
随着纳粹当局越来越强烈要求国家银行无限制地为德国扩军备战拨款,希特勒
同沙赫特发生了分歧和冲突,以至分道扬镳。1939年6 月15日,纳粹当局颁布新的
银行法,将国家银行置于政府总理的直接领导之下。规定今后国家银行购买和销售
国库券的总额,以及给予国库的预付款总额,均由政府总理确定。这项法律使国家
能够比以往更容易地从国家银行无限提取现金,其结果导致国家银行不得不依靠滥
印钞票和各种债券,为通货膨胀敞开大门,但并没有根本改变金融系统的结构。德
国的金融业仍然由私营大银行集团所把持。即使是国家银行本身,其股东仍然主要
是私人垄断财团。虽然他们的权限受到某种限制,他们却获得高于国家规定的5%的
股息。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国家银行的资金保持1 .5 亿马克,股息固定为5%;
如果利润允许较高的股息,其超过部分属于国家。该法律又规定,每张面值500 马
克的国家银行旧股票,可换取500 马克新股票,外加500 马克利率为4 .5%的国库
券。这样,股东所得实际股息达到9 .5%. 事实上,与其说纳粹国家是银行机构的
主宰,毋宁说纳粹国家是在屈从和确保金融资本集团权益的前提下才是银行机构的
“主宰”。对于广大中小银行和储蓄所来说,纳粹国家加强控制,确实成了它们真
正的主宰者。这些为数众多、分布很散的中小银行和储蓄所,在金融业领域内并无
举足轻重的实力与地位。
它们吸收了为数众多的个人小储户的存款,这成了纳粹德国为扩军备战而筹措
资金的一个重要掠夺目标。至于德国的金融垄断资本,不仅控制着德国的工业,因
而也就控制了德国的经济,而且通过大量的国债,控制着纳粹国家的财经命脉。正
如我们前面揭示的那样,纳粹德国的国债,从1933年3 月的116 .3 亿马克猛增到
1939年8 月的373 .4 亿马克,超过1938—1939年度国家预算总额(318 亿马克)。
大银行和大康采恩掌握其中的90—92% ,只有他们,才是纳粹德国真正的主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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