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化与再私有化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化与再私有化,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形式,早在19世
纪末就已经出现。一般来说,资本主义国家并不掌握生产资料和直接参与经营活动。
马克思曾经写道:“国家从经济上表现出来:的存在就在于赋税。”但是在危机期
间,为了拯救面临困境甚至破产的企业、银行,国家常常由国库拨款收购它们的股
票甚至整个企业;当经济复苏之后,又将这些重新盈利的企业再转让给资本家。
随着生产社会化的发展超越了一般私有制所能容纳的范围,要求集中统一的管
理,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便出现了由国家经营管理的邮电、铁路以及供水、电力、
煤气等公用事业部门。
与此同时,由于战争经济的需要,在风险较大的军工企业与一些同军事关系紧
密的工业部门,也出现由国家投资经营的大企业。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就建立一些宠大的重工业国营康采恩。著名的如工
业企业联合股份公司(简称维亚克公司,经营军工,冶金、硝石和电力,资金1 .
8亿马克)和希贝尼亚煤矿公司(资金7200 万马克)。1929年经济大危机爆发后,
如前所述,德国政府采取了更多国家参与经济的行动,以拯救面临破产的私营银行
和企业,国有化规模迅速发展。据当时的《德国统计季刊》的材料,1932年1 月国
家参与的银行和金融股份公司达83家,国家拥有资金7 .8 亿马克,占这83家银行
和金融公司总资产的56.6%,占整个金融行业总资金的17.4%. 参与其他工商业股
份公司的达463 家,国家拥有资金共约20亿马克,约占这些公司总资金的一半。
希特勒当政时,德国经济已越过危机的最低点,随后就在扩军备战的刺激下复
苏起来。这时,纳粹德国就将国家掌握的、重新盈利的企业和银行股票,再转让给
私人资本家,尽管纳粹党纲领上明文写着要求对大企业“实行国有化”。1936—1937
年,由于纳粹政府急需资金弥补大规模扩军面出现的财政赤字,再私有化的进程达
到顶峰。纳粹政府将国家掌握的联合钢铁公司、德席马格造船公司、汉堡南美航运
公司和德累斯顿银行、商业银行、德意志贴现银行等大企业和银行的股票,重新转
让给垄断资本家。尤其是在金融业领域,1937年纳粹政府清理了国家在各大私营银
行的股份。
如果说纳粹德国在银行业中再私有化进程比较彻底,那么,在工矿企业中同时
存在着再私有化与国有化的双向发展。在那些不能盈利或要冒很大风险的领域,纳
粹德国的国营企业和半国营企业有较大发展,尤其是随着强调“自给自足”和加速
扩军的第二个四年计划开始实施之后。最典型的就是赫尔曼·戈林股份公司。
这家国营大康采恩是按照希特勒关于四年计划所说的“如果私人经济认为对此
不能胜任,那么民族社会主义国家就会自动去完成这些任务”,由戈林于1937年7
月23日发布的一项政令而创建的。起初国家拨款500 万马克,1938年资金增至4 亿
马克(其中2 .65亿马克原始股由国家认购,土.3 亿马克优先股以强制性存入银
行兑现)。这家国营康采恩不是为了排挤私营经济,而是从战争需要的“自给自足”
原则出发,为开采和加工德国境内的贫铁矿而建立的。《法兰克福报》曾评论道:
“国家在开始阶段负责领导新建的公司这一事实,不管怎么说都不应被解释成国家
试图建立国营企业”;新建公司的大门始终是敞开着的,私营工业企业可以自由参
加。因此,在戈林公司的董;会中,除了有政府官员之外,还有私人大企业界的代
表。在战争爆发后,戈林康采恩进一步扩大。到1941年,它划分为如下几个大企业
:赫·戈林工业公司(资金2 .5 亿马克)、赫·戈林军需品与机器公司(资金0
.8 亿马克)、赫·戈林矿产与高炉公司(资金5 .6 亿马克)、赫·戈林内河航
运公司(资金0 .125 亿马克)和阿尔盅”斯采矿公司(资金1 .8 亿马克)。
总的来说,纳粹德国的国营经济所占的比重仍然是很小的,大约只有10% 左右。
如果撇开铁路和邮电部门(这两个部门是全部国有化的),国营企业< 包括银行)
的资金总额,1936年仅为19.4 亿马克,1938年为23.7 亿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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