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制外汇与外贸
国家干预对外贸易,是18—19世纪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早就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资本主义国家实行保护贸易政策,通过关税制度和同外国订立各种通商条约,保护
本国资本家的利益。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这种国家干预对外贸易,从“防卫性”
发展为“进攻性”,其主要目的是扩大本国的商品和资本输出,以确保垄断资本的
超额利润。德国在世界市场上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尤其是在1929年爆发的经济大
危机冲击下,德国垄断资本集团更加迫切需要通过国家的强有力干预,包括战争手
段,确保
自己独占“本国”的市场和夺取世界市场。
20年代的德国并不存在国家对外贸的管制。除了谷物等某些产品以外,对外贸
易一般均由私人资本自由经营。1931年7 —8 月间,在德国银行体系面临崩溃的形
势下,布吕宁政府颁布政令,将所有外汇业务集中于国家银行,在确保德国马克的
金位基础上,确定各种外汇行市,强制出口商将手中的外汇(各种外国债券)卖给
国家银行,然后由国家银行统一掌握进口和资本输出所需的外汇。目的是消除外贸
赤字,使对外债务与债权平衡,避免黄金大量外流,以稳定马克的黄金平价。
纳粹政府继续执行这种控制外汇的政策,未能制止大量外汇和黄金外流。因此,
沙赫特于1934年3 —8 月间,陆续抛出一套更加严格控制外汇、外贸和外债的总体
方案。其主要措施是,第一:根据优先原则分配有限的外汇,即首先分配给生产出
口产品的部门(因为出口产品可获得更多的外汇)用以进口原料和设备,其次满足
扩军的需要,最后才考虑其他的进口(实际上全面缩减民用消费品的进口):资本
输出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能获得外汇。沙赫特还设立进口监督机构,1934年成立包
括有色金属、橡胶、油料、化工品、钢铁,棉花、木质纤维等25个此类机构,1939
年增至28个,负责监督与分配进口商品。一般采取同有关的工业经济组和专业组等
经济社团组织协商之后,对每项进口发放外汇许可证。
第二,把外债与外贸结合起来,规定德国出口商所获外汇必须交由国家银行控
制,用以支付进口或抵销外债。外国债权人所获得的,仅是以自己的名义在德国银
行存入马克,用以在德国购买产品,或者转售给购买德国产品的外国商人。这种获
得诸如债务马克、冻结马克、登记马克之称的马克,往往只能以低于其面值使用或
转让,结果增强了德国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
第三,在德国同东南欧国家之间推行“物物清算”的贸易方式。德国通过同这
些国家签订双边清算协定,德国用马克向它们购买产品(一般是存放在德国银行的
专门帐户上),而它们只能用这些马克从德国采购产品。这种“物物清算”方式,
加强了德国的出口,促使东南欧国家逐渐陷于依附德国的地位。例如:保加利亚进
口量来自德国的比重,从1929年的29.8%上升到1937年的58.2%、1939年的65%.1933
—1937年下述国家进口量中来自德国的比重,罗马尼亚从27.8%增至40.1%,南斯
拉夫从29.3%增至42.7%,匈牙利从39.7%增至44.2%,1939年更上升到48.4%.
黄金储备仍大量流失。面对1934年金融外贸状况急剧恶化,沙赫特推行的干预措施
也是杯水车薪。国际经济地位脆弱的德国,垄断资本集团已无法用一般的手段加以
解决。正是在这种背景下,纳粹德国提出“自给自足”方针,大肆扩军备战,最终
走上对外发动侵略战争的道路。
(本章撰稿人,李巨廉、邸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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