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权制立法
墨索里尼在取缔反对党,清洗法西斯党内极端派,排斥异己势力的同时,授权
民族法西斯主义派领导人罗科等人为极权制立法。罗科是墨索里尼实现极权独裁统
治的主要策划者,一些重要法西斯法律的撰稿人,被墨索里尼称之为“法西斯革命
的立法者”。
阿尔弗雷多.罗科(AlfrMoRocco,1875—1935)于1875年9 月9
日出生于那不勒斯。大学攻读法律。1914年5 月意大利国家主义党举行第三次全国
代表大会时,成为该党的主要发言人和核心领导成员。他鼓吹极端民族主义,认为
在民族主义看来,对外扩张是必要的和不可避免的。他在《什么是民族主义》一文
中说:“帝国主义是民族主义的一种补充现象,是它理所当然的产物。扩张可以通
过和平途径实现,但主要手段是战争和征服”。他公开宣称,意大利“完全有理由
要求生存空间”,“向祖国的领土以外去扩张”。意大利进行扩张最适宜的方式是
使用武力进行战争。 国家法西斯党夺取政权阶段,罗科无保留地支持法西斯主义,
因而在第一届墨索里尼内阁中担任国库部副大臣。他与费德尔佐尼等人推动国家主
义党于1923年2 月并入国家法西斯党,成为民族法西斯主义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
1924年5 月,当选众议院议长。1925年1 月至1932年6 月任司法大臣。
作为极权制的主要立法者,罗科在他的任期内主持制订了《政府首脑及阁员职
责与特权法》,《特别法》、《劳动宪章》、《法西斯大委员会权力法》和《法西
斯新选举法修正案》等一整套极权统治的法律。其中几个影响深远的法律多半由罗
科本人亲自起草,深受墨索里尼的赏识,称赞他“作为记者、法学家和政府领导人
把毕生精力都献给法西斯主义事业”。1934年,罗科被指定为参议员。1935年8 月
28日病逝于罗马。主要著作有3 卷本《阿尔弗雷多.罗科政治论文及演说剿,由墨
索里尼作序。
罗科担任司法大臣期间,法西斯政权每年颁布的法律、法令多达2000多个。其
中1925年为2318个,1928年约3000个。
这些法律与法令都与强化法西斯统治有关。现将其中几个重要法律予以概述。
1925年1 月重4 日,罗科任司法大臣第三天,法西斯政府颁布由他参与起草的
法西斯新选举法。该法规定一个选区只选一名议员,以此阻止反对党候选人当选,
确保组成清一色法西斯议员的众议院。
同年5 月16日,颁布《反秘密团体法》,宣布取消集会与结社自由,就此取缔
了有军队高级将领,众多非法西斯议员和部分法西斯议员参加的、在政治上颇有影
响、其活动方式极其秘密的共济会。
6 月20日颁布新的法西斯《新闻法》,取消言论自由,“取缔颠覆性报刊”,
严禁新闻报导批评政府。
12月24日颁布《政府首脑及阁员职责与特权法》(简称“特权法”)。该法共
十条。 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首相改称政府首脑;政府首脑不再由众议院投票通过,
而由国王任免,政府首脑不再对议会负责,只对国王负责,国王任命政府首脑的命
令须由政府首脑联署,国王罢免政府首脑的命令须由继任政府首脑联署,内阁组成
范围、阁员人选及其职责均由政府首脑决定,阁员只对国王和政府首脑负责,政府
首脑为国务会议主席,未得政府首脑同意,任何提案均不能提交众、参两院讨论,
政府首脑有权在他认为必要时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令,各项法律的实施由政府首
脑负责;任何人犯有危害政府首脑生命、尊严或人身自由者处以死刑,任何在讲话
或行动方面反对政府首脑者处以半年至两年半徒刑。
1926年颁布的法律,主要有,1 月31日第100 号法,宣布法西斯“政府有权在
它认为紧急和绝对需要的情况下颁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准则”,使法西斯政权拥
有为其镇压革命民主力量和其他异己势力制订法律的权力。
2 月4 日颁布第237 号法,宣布废除议会选出的市长,代之以领袖任命的波德
斯塔(Podesta),取消一切地方自治。作为该法的补充,同年9 月3 日,
墨索里尼发布命令,将原来市区一切权力属于市议会和市政府改为一切权力归波德
斯塔,并规定波德斯塔由中央政府任命。
4 月3 日颁布第563 号法,宣布禁止罢工。罢工被视为犯罪。确认法西斯工会
是唯一合法工会。
同日还颁布第660 号法,亦即地方《行政长官职权法》。该法规定,各省市行
政长官有权解散本省市的政党与团体,只要他认为这些政党和团体的活动危害了国
家利益。其目的在丁为·地方法酉斯政权取缔一切非法西斯政党与团体提供法律依
据。该法还规定,省行政长官作为中央政府驻该省代表由内政大臣任命,只对内政
大臣负责。其主要职权包括:监督省行政机关工作;解释和执行国家法律;指挥全
省警察;检查本省新闻;维护社会秩序;控制并主持该省议会会议,并有权否认议
会决议;掌握全省最高行政权。墨索里尼很重视第660 号法,他于1927年1 月5 日
就此发出的通知说,“我庄严地宣布,省行政长官是国家派在省的最高当局”。
11月6 日颁布1848号法,重新把警察作为法西斯镇压机器的主要工具。该法宣
布,给警察配置新的装备,警察有自行处置权,提高了警察在极权统治中的作用。
11月26日颁布《国家防御措施》、即《特别法》。该法共8 条。主要内容是;
取缔一切从事反政府活动的党派、团体和组织,增设流放的刑罚,用以对付那些从
事或旨在从事用暴力颠覆国内社会、经济和国家秩序的人;制裁偷越国境者,对于
越境者可以开枪射击;在各法西斯民兵兵团指挥部设立政治调查机构;对所有危害
国王、王后、王储和政府首脑生命、尊严和人身自由者处以死刑,对挑起反对政府
的叛乱和鼓动内战者处以死刑;对煽动谋杀者处以5 至30年徒刑;对在国外进行有
害于国家利益者处以5 至10年徒刑。
1927年有关极权统治的法律、法令,主要有:1 月4 日颁布设立《国家防御特
别法庭法》,审判《特别法》中所列“罪犯”。该法规定,特别法庭的判决是不能
申诉的终审判决,它拥有追溯既往的权力,对过去已判的罪认为量刑偏轻可以重判。
4 月21日颁布《劳动宪章》,这个由30条内容组成的法律宣布在意大利建立法
西斯职团国家。
1928年颁布的对极权制关系重大的法律有两个:《法西斯选举法(修正)》和
《法西斯大委员会权力法》。
1928年12月2 日,法西斯政府颁布由106 条内容构成的选举法,作为对1925年
1月14 日选举法的修正。主要内容包括:法西斯大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具
有国家立法机关的地位;议员从535 人减至400 人。由法西斯大委员会提出400 名
候选人名单。作为唯一的等额的候选人名单,选民只能对这个名单表示赞成或是反
对,不能只选其中的某个或某些人,更无权选举名单以外的人。选举法还规定,当
选议员要作效忠宣誓。
该法使议会成为法西斯大委员会的表决机器。就连一向支持法西斯主义的议员
奇科蒂都表示反对。他说,这次选举法的修改与颁布“是法西斯党和政府有关独裁、
国家和革命三者的虚假概念的结果”,说明“法西斯政权从中央到地方一样,都是
一种特殊的专制政权形式”。
1928年12月9 日颁布《法西斯大委员会权力法》。该法和1929年12月14日《法
西斯大委员会组成法》的内容,已在前面作了简述。
上述诸法的制订与实施,奠定了法西斯极权统治的法律基础。其中1925年的《
政府首脑及阁员职责与特权法》、1926年的《特别法》、1928年的《选举法》与《
法西斯大委员会权力法》,可以被看作是法西斯极权制的主要立法,它们从法律上
确立墨索里尼独裁者的地位。用墨索里尼自己的话说,此后在法西斯政府内,所有
阁员和各部大臣、副大臣与军队的士兵一样,一切行动都要遵从领袖的命令。他说
:“我告知他们止则止,动则动。
在法西斯统治下,不应再有昔日所用之方法。唯有实行军队之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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