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资关系和劳动工资的国家控制
按照极权主义国家观,法西斯政权在1927年颁布《农业法》《劳动宪章))等
一系列法律、法令,对组织生产、劳资关系、劳动就业和工资制度实行国家控制或
统一规定。《劳动宪章》公然宣称国家“对经济生产进行干预”,因为生产是为国
家而生产,“生产的利益就是国家的利益”。《劳动宪章》规定,劳资双方的一切
活动都必须服从国家的最高利益。具体地说,资方“在确定生产计划时要对国家负
责”,这是因为“私人组织生产是一种涉及国家利益的活动”。劳方服从国家利益
的具体表现是,“劳动,不论其组织和实施形式如何,不论是脑力的、技术的,还
是体力的,均为一种社会义务”。法西斯当局抹煞意大利存在着尖锐的社会矛盾和
阶级对立,无视工人与资本家有着各自不同的需要和利益,以“国家是劳资全部利
益的唯一体现者”的诡辩,强调国家的至高无上性,强化国家干预。
第一,建立行业的生产监督机构,也就是后来的职团组织。
其任务是协调各经济领域的内部关系,减少劳动冲突,挖掘生产潜力,使企业
能良好地为国家利益服务。这些机构可以根据政府的要求,就“规范劳动关系和协
调生产做出强制性规定”,据说这“将使意大利能最大限度地发展生产,更有利地
在国际市场上与别国竞争”。
第二,取消个人合同,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这种集体劳动合同,只能由官方
的法西斯工会和法西斯雇主协会签订,其他个人或团体均无权签订。《劳动宪章》
规定,“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并接受国家监督的(法西斯)工会,方有权在法律上代
表整个同行业的雇主或工人,有权在国家和其他行业协会面前保护他们的利益;有
权签订本行业全体成员必须履行的集体劳动合同”。
集体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劳动纪律、试用期、工作时间以及工资的标准与支
付等。《劳动宪章》在解释实行集体劳动合同制的意义时说,实施由国家控制的集
体劳动合同制有益于“调和雇主与工人之间的对立利益,并促使他们服从生产的最
高利益,因而它是生产的各方之间团结一致的具体体现”。
第三,实行“合理工资”制。所谓“合理工资”,是以国家按照“最大限度地
满足劳动和经营需要”的原则确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事实上,合理工资是国
家以行政手段强迫工人接受的低工资。国家进行这种干预,旨在确保经济军事化计
划的实施,亦即确保军备生产的发展;保证垄断资本获取高额利润;增加就业人数,
缓解因失业造成的社会紧张。
法西斯政权为它实行低工资制解释说,“生产危机和货币现象的后果应由生产
的各种要素共同承担”。也就是说,工人要分担经济危机的后果,说什么这符合劳
资双方“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这条法律是在因里拉人为升值而引
起“稳定危机”时颁布的。法西斯政权公开将危机转嫁给工人阶级,1927年5 月宣
布工资普遍降低10%.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后,政府宣布从1930年12月1 日起工人工
资降低8%;农业工人工资降低15% 和25%.仅此一项就使企业主受益10亿里拉,大地
产受益12亿里拉。劳动者的收入日益减少,工资指数逐年下降(详见附表)。
第四,宣布实行“纳工税”。所谓“纳工税”,就是法西斯政权为了缓解因失
业而造成的社会紧张,除颁布法令压缩工时,降低工资以增加就业人数外,要求企
业主像履行纳税义务那样,雇佣一定数量超过生产需要的工人。但是,这一措施并
未真正实施。法西斯政权作为因既有生产关系而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特定阶级、
亦即资产阶级的代理人,它所进行的干预只能是捍卫它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利益。
规定这种有损于其利益的措施,只是做做样子而已,并不是真的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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