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组建 1983 年4 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北京成立。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决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内部执勤任务的部队 同公安部门实行兵役制的武装警察、边防警察和消防警察统一组建而成,是中华人 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中担负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武装组织。 其基本使命是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维护社会治安,保卫党和国家的重要目标,保 卫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隶属公安系统,在公安部直接领导下,设中国人民武装警 察部队总部。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设总队,下辖支队、大队、中队和站、所, 受上级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领导,并在当地中国共产党委员会、政府和公安部门的 领导下进行工作。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从中央军委的统一领导,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兵役法,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条令条例,结合本部队的特点进行建设。 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战争时期,为了适应对敌斗争和巩固人民革命政 权的需要,许多革命根据地、抗日民主根据地和解放区建立过名称不一的执行公安、保 卫任务的武装部队,如1938 年5 月至1947 年3 月在延安建立的警察队。中华人 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 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部分陆军部队的基础上组建了中国人 民公安部队。以后经过多次整编,使用过“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公安军”、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名称。1983年4 月,重新组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为加强武警部队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授衔后, 1989 年1 月21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授予武警部队将官警衔仪式在北京举行。 仪式上,宣布了由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签署的命令状,授予中国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司令员李连秀中将警衔,授予政治委员张秀夫、副司令员范志伦、 副政委张海天等29 人少将警衔。从1989 年1 月21 日起,武警部队统一佩戴警 衔、符号。武警部队的组建和正规化建设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巩固和加 强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 泉石书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