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部队正式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
1986 年8 月10 日,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发出通知,明确规定预
备役部队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其师、团级单位授予番号、军旗。
预备役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兵役制度。建立预备役制度在和平
时期储备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后备兵员,一旦战争爆发,能够快速动员,以满足战争
的需要,这是建设现代化国防的一个重要方面。我国的预备役制度是在民兵的基础
上建立起来的。1955 年为了适应我军的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国家颁发了第一部
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由于缺乏经验,在强调预备役制度时,忽略和放松了民
兵建设。后来受到“左”的思想影响,又一度放松了预备役工作,致使我们的后备
力量建设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未能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与现代战争的要求不相
适应。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党的实事求是思想路线指引下,我国认真总结
过去的经验,提出把民兵制度和预备役制度结合起来。1984 年5 月31 日第六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条明确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
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恢复了预备役登记工作。为落实《兵役法》有关规定,
进一步完善预备役制度,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
政治部于1990 年底联合发出通知,确定从1991 年起,逐步开展转业军官预备役
登记统计工作,并对1988 年9 月1 日以后被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的转业
干部和武警部队转业警官,进行预备役登记的年龄、时间等作了具体规定。1991
年1 月上旬,我国军官预备役登记统计工作在北京、辽宁、陕西、山东、江苏、四
川、广东等省试行。
我军在总结后备力量建设经验,吸收国外一些做法的基础上,为适应战时快速
动员的需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战时快速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
设,中央军委决定建立预备役部队。从1983 年开始,各军区普遍组建了预备役部
队。1983 年3 月25 日,中国第一个预备役师——锦州预备役师,在辽宁省锦州
地区正式成立。锦州预备役师的成立,标志着我军后备力量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
史发展阶段。此后,通过不断试点推广,在全国各重点地区相继组建陆、海、空三
军包括步兵、地炮、高炮、装甲、工兵、防化、通信等诸兵种在内的数十个预备役
师(团)。1983 年5 月31 日,总参谋部根据中央军委《关于组建预备役部队的
指示》精神,对预备役部队的番号作出规定:凡经总参谋部批准组建的预备役师、
团,均授予番号。陆军师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地名)陆军预备役师”,一地
组建两个师的依次称陆军预备役第一师,预备役第二师。炮兵师称“中国人民解放
军××(地名)炮兵预备役师”,高炮师和坦克师的番号按炮兵师格式类推。师属
步兵团的番号,以地区为单位统一排列,同一地区两个团以上的排列依此类推。
师属炮兵团称“××预备役师炮兵团”,师属高炮、坦克团按师属炮兵团格式
类推。预备役汽车、通信、坦克、防化等独立团,分别称“中国人民解放军××
(地名)××(性质)预备役团”。海空军组建的预备役部队其番号参照上述格式
执行。组建预备役师、团要按总参谋部的计划进行,由军区或军兵种按照上述规定
授予,并报总参谋部备案。
预备役部队的最大特点是平时寓兵于民,战时可以用最快速度动员转为现役部
队,成建制地补充野战军或单独执行作战任务。它既区别于现役部队又不同于一般
的民兵组织。其具体组织形式和训练方式有如下一些特点:
一、它是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组织起来的。
师、团、营和部分连队的主官以及机关部门、科室的主要干部是现役军人,其
余是地方干部、退伍军人、基干民兵和经过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二、凡按照中央军委计划,经总参谋部批准组建的预备役师、团,属中国人民
解放军建制序列,分别是我军的师、团级单位,授有番号、军旗,实行统一的编制。
平时隶属省军区,战时归指定的野战部队指挥(海、空军预备役师归海、空军建制,
平时受海、空军和省军区双重领导)。
三、按总参制定的军事训练大纲要求,有计划成建制地分期分批进行军事训练,
并定期进行动员演练。
四、就地就近储备相应的武器装备和各种后勤物资,对战时所需要的车船、工
程机械等军民通用的装备物资,平时都制订计划,做好征用的准备。
五、预备役部队同其他一切武装力量一样,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预备役部
队都建有党委,受省军区党委和同级地方党委的领导,实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
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在党委领导下,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预备役部队不断提高
军政素质,增强现代条件下快速动员的作战能力,切实做好随时转为现役部队执行
作战任务的各项准备工作。动员教育预备役人员在没有战争的情况下积极参加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在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中发挥骨干作用。
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
设,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在广泛征求意见、深入研究、总结实践的基础上,拟
订了预备役军官法草案,经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同意后于1995 年2 月提请八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同年5 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预备役军
官法》,确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使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走上了正规化法制化的
轨道,为顺利开展预备役军官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1996 年4 月,中央军委发出
《关于评定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作的指示》,决定1996 年为全国预备役军官评
授军衔。指示规定,评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范围限定在: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
现役部队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人员,以及经兵役机关登记,未编入预备役部队和
未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确定评授预备役军官军衔工
作分两批进行,第一批为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
1996年7 月底以前完成军衔的授予工作,8 月1 日起佩戴军衔肩章、符号。第二批
为其他预备役军官评授军衔,年底前完成军衔的授予工作,1997 年1 月1 日起佩
戴军衔肩章、符号。评授预备役军官军衔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完善人民解放军军官军
衔制度和预备役军官制度,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重要措施,是预备役部队正式
列入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后的一个重大举措。
经过10 多年的建设和磨硕,我军预备役部队已经发展为一支包括步兵、炮兵、
装甲兵、工程兵、通信兵、防化兵等兵种师、团和空军、海军部分专业技术兵种在
内的国防新旅,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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