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军委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
为了适应部队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需要,中央军委决定实行文职干部制度。
1955 年,人民解放军曾实行职员制度。当时将从事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和部
分专业技术工作的6 万余名现役干部改为无军籍职员,留在部队原岗位上继续工作。
由于这项制度初次实行,缺乏经验,实施后遇到不少问题。1960年将担任40 种职
务的3 万人改为佩带专业符号的军人。1965 年决定将在编职员改为现役军人,职
员制度遂告中止。这10 年职员制度的施行,实际上是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制度的
一次尝试。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军委领导认真研究了文职干部制度,认为在新的历
史时期有实行文职干部制度的必要。1980 年,邓小平在中央军委扩大会议上进一
步提出:“军队有些方面的工作人员可以改成文职人员、雇佣人员”。1982 年3
月军委办公会议认为,为使我军干部队伍达到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的
要求,适应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建设的需要,实行军衔制和文职干部制度,制
定军官服役条例、文职干部条例是必要的。
有关部门根据军委批示组织人员起草条例。鉴于当时国家和军队干部制度正处
于改革之中,我军实行文职干部制度还没有经验,加上我军干部制度在历史上形成
的一些问题,实行文职干部制度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因此,军委决定先制定
一个暂行条例,采取一些过渡性的政策和办法,既要积极,又要稳妥地实行这一重
大改革。1987 年底形成条例草案。
1988 年4 月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发布命令,
颁布《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这一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
役法》的有关规定和全军文职干部均由现役军官改任的实际制定的。条例共8 章27
条,规定的内容包括文职干部的性质、地位、编制、来源、培训、职务等级、任免、
晋升、奖惩、待遇、服务年限、转业和退休等。《条例》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
文职干部是军队编制定额内不授予军衔的干部,是军队建设的重要力量,也是国家
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由现役军官改任的文职干部保留军籍。文职干部承担着与现
役军官基本相同的义务,也享有与现役军官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政治生活、获
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的权利。文职干部的升迁调补、奖励惩戒、转业退休、犯罪
量刑等,均按军队的有关条令、条例办理。文职干部的工资水平、粮油定量、住房
面积、医疗待遇、休假、家属随军、优抚等生活福利等待遇,一律按照现役军官的
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工作需要,文职干部也可以改任现役军官。
文职干部编制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科学研究、工程技术、医疗卫生、教
学、新闻出版、文化艺术、体育等单位的部分专业技术干部职务;二是为机关、院
校、医院等单位内部服务的部分行政事务生活保障干部职务。
师以下作战部队试验训练部队和保障部队,有的负有作战任务,流动性大,有
的驻在边远艰苦地区,因此,原则上不编制文职干部。
依据文职干部暂行条例和中央军委、总部的有关文件,全军由现役军官改任文
职干部的工作于1988 年4 月开始,经过动员教育、定编定位、审批公布、总结经
验等步骤,经过3 个月紧张有序的工作,1988 年8 月3 日,我军首批现役军官改
任文职工作圆满完成,我军历史上第一次出现了一支10 多万人的文职干部队伍。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干部暂行条例》规定,文职干部不着统一的制式军
服。为了便于统一管理,1989 年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发出关于文职干部上班时间
佩戴文职干部胸章的规定,从1989 年8 月1 日起陆续给全军干部配发胸章。胸章
系铝质,呈长条形,长7 厘米,宽2 厘米,正面图案由八一军徽、陆海空三军色标
(正红、黑、天蓝)及“文职”字样组成,背面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字样。
为了加强文职干部队伍正规化建设,1992 年5 月1 日起,全军文职干部统一配发
制式服装,配戴文职肩章和领花。
实行文职干部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军稳步迈
向现代化的产儿。它对于干部实施分类管理,稳定专业技术干部队伍,加强国防建
设和军队建设具有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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