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战交涉与《塘沽协定》(3) 第3 步,签订停战协定。何、黄等对日方条件等研究后,决定委派熊斌以军分 会总参议名义作为正式谈判代表,让黄绍急赴庐山向蒋、汪请示。29日,蒋、汪听 取黄绍报告后,分别回电何、黄,表示“欣慰”,准许谈判。 5 月30日,关东军派副参谋长冈村宁次为代表,率永津等7 人;中方派熊斌为 代表,率钱宗泽等6 人,于塘沽正式举行谈判。日方中山代办,藤原武官列席。下 午举行第1 次会议,双方交换委任状。31日上午召开第2 次会议,正式开始谈判。 冈村拿出拟定好的协定案,声言一字不得更改,限中方1 个半小时内答复。熊斌阅 后认为不违背中央所定原则,便提出《中国军代表停战协定意见书》,希望共同讨 论,遭到冈村拒绝。熊斌屈服于限定时间内在日方所提停战协定上签了字。其主条 文如下: (1) 中国军队撤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 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南以西;而后不得越过该线,又不得有一切挑战扰乱之行为。 (2) 日军为确认第一项之实行情形,随时用飞机及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方对 此应加以保护及予以各种方便。 (3) 日军如确认第一项所示规定中国军业已遵守时,即不再越线追击,且自动 归至长城线。 (4) 长城线以南及第一项所示之线以北以东之地域内治安维持,由中国警察任 之,但上述警察机关不可用刺激日军之武力团体。 (5) 本协定自签字后即生效力。《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 册,第940 ~941 页。 协定签字后,午后又以恳谈方式召开第3 次会议。熊斌 针对协定内容提出说 明性“协定节略”三项《抗战前华北政局史料》,第280 页。, 几经磋商双方同意 作为协定附件签署了一项备忘录:万一撤兵地域之治安发生扰害,非警察力量所能 镇压时,应由双方协议后再行处置。《抗战前华北政局史料》, 第282 页。 此外,尚有当时未予公布的日方口头提出的希望四项:丰宁西南之骑2 师应即 撤至限制线以南;速将平津附近华军40个师他移;白河口之防备违背案约,应即撤 去以示诚意;排日为中日纷争之源,望厉行取缔。《抗战前华北政局史料》, 第283 页。熊斌对前3 项表示允诺,第4 项当代转达。 从军事角度看,从日军进攻热河开始,继之发动长城沿线战役,进而侵犯冀察, 是一个完整连续的军事行动。《塘沽协定》则是日本帝国主义从东北到华北、从关 外到关内进行侵略的一个阶段总结。至此关东军大规模的军事侵略基本告一段落( 此时察东仍有战事) 。但不能认为这是日帝侵华之停止或割断。就连日本军部也不 把《塘沽协定》看作是“满洲事变”的终结,而将1933年6 月以后的死伤者,仍按 “满洲事变”的死伤者对待。江口圭一: 《十五年战争小史》第63页。 《塘沽协定》形式上是交战双方( 中国华北驻军、日本关东军) 军事首脑委派 代表签署的军事协定,但实际效力与两国政府间协定并无差别。其政治含义远远超 过军事意义。其一,它确认长城一线为日军占领线,等于默认了日本对东四省的非 法侵占;其二,设定由长城线至中国撤军线之间为非武装区( 停战区) ,使中国丧 失了冀东、平北19县与2 设治区( 一说22县) 之完全治权,日本得以涉足干涉,成 为日本进一步侵犯中国的前沿阵地。美国女学人多罗西·博格(Dorothy Borg)曾评 论:《塘沽协定》“等于授给日本侵袭华北之特许状。”《1933~1938年的美国与 远东危机》第37页。而后日本利用这张“王牌”继续侵略,终于发动卢沟桥事变, 进行全面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