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权及其分配(2)
日本资本在台土地占有中特别引人注目的是糖业资本之所为。据《台湾糖业统
计》各年度的报告,台湾制糖、明治制糖、大日本制糖、盐水港制糖和帝国制糖等
几个主要制糖会社所有地面积,在1918年为51646 甲,1922年为52562 甲,1923年
为57199 甲,1928年为67217 甲, 1931 年为67441 甲,1934年为72221 甲,1935
年为76121 甲,1940年度缺乏总的统计数字,但仅台湾、明治、大日本和帝国4 大
制糖会社所有耕地面积便达109500甲。浅田乔二:《在台日本人大地主结构》,《
台湾风物》31卷4 期。此外,通过贌耕、资金前贷和水利操纵等手段而被其间接控
制的台湾人土地也不在少数,这样,日本糖业资本就成为台湾最大的民间地主。但
是,此一地位的获取并不是与土著资本公平竞争的结果,而是凭借殖民宗主国资本
的特权地位,在总督府的支持下达成的。
矢內原忠雄指出:“在前资本主义时代的台湾,为欲新设资本主义的企业,需
要大面积土地的集团收购,而此收购,则属不易。这因颇多农民不欲出卖土地,至
少不欲按照企业家所出的价格出卖。特别是这不仅为经济关系,此外还有政治的及
社会的原因,即外来压迫势力(日本人)的资本发展,使土地的收购,更加困难。
不过,总督府的政策,是在开发资本家企业的台湾经济。因此,政府对于资本家收
购土地,给予援助;援助的方法,是靠警察的权力劝诱或强逼出卖。南部、中部的
制糖会社以及私营农场,其收买土地,都曾得到这种‘官宪的援助’。”矢内原忠
雄:《日本帝国主义下的台湾》,台湾银行,1964, 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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