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章
五 第一颗炸弹
律师函
北京晓庆文化艺术有限公司
刘晓庆董事长:
我们接受王建中先生的委托,作为原《火烧阿房宫》总发行人、北京晓庆文化
艺术公司发行部负责人王建中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就贵公司与王建中先生之间因发
行电视连续剧《火烧阿房宫》产生的债务关系,发表如下律师意见: 一、 贵
公司与郑州市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1996年11月4日签订的《协议书》、
1997年3月6日签订的《关于〈火烧阿房宫〉发行的补充协议》、1997年
8月22日签订的《〈火〉剧发行事宜补充规定》;贵公司与王建中先生任负责人
的发行部于1996 年11月8日签订的《关于对发行部超额发行的奖励提成协
议书》;及贵公司1999年5月4日的《关于〈火烧阿房宫〉广告征集中各种回
扣、提成具体操作规定》内容均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王建中先生负责
的发行部自1997年4月22日至1997年9月28日共签订随片广告合同1
2份,协议广告费金额共4,022。5万元人民币。超额完成了贵公司与郑州市
银企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规定的3700万元的广告费指标。因此,王建中先生已
经履行了前述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
三、按照前述合同的约定,贵公司应将发行总收入4,022。5万元扣除公
司应得3,705万元发行基数后,兑现对经办人和中间人的提成奖励和回扣共3
17。5万元,交由王建中先生提取经办,应将3,705万元发行收入的20%
共计714万元作为发行费用,由王建中先生担任负责人的发行部包干使用;还应
提取发行收入中2,501万元到3,705万元段超额发行奖励63。45万元
由发行部自行掌握处理分配权。
四、现王建中先生及发行部工作人员完成约定的工作后,至1998年6月2
4日王建中先生与贵公司交接发行部工作之日止,贵公司支付发行部实际开支约7
0万元人民币,并实际交付王建中先生及王先生负责的发行部发行费77。5万元
人民币。拖欠前述款项总计970万元。本律师在此向贵公司指出:贵公司与王建
中先生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相关的合同及证据充分。据了解贵公司现已收到
全部广告费(发行收入),贵公司承担的债务亦已到期,希望贵公司严格按照前述
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一次性支付拖欠王建中先生和王先生负责的发行部的
全部款项。
对上述律师意见,请贵公司在收到此函后七日内与我们联系给予书面答复。逾
期未收到贵公司答复的,我们将视为贵公司拒绝履行债务,对由此情况产生的纠纷,
我们保留提请有关司法机构解决的权利。
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莫少平
律师 刘东滨
2001年3月19日
试探气球破后,王建中抛出了上述第一颗炸弹。他不相信刘晓庆不出来。王建
中的想法是,要见刘晓庆一面,哪怕在法庭上,见她一面,要看看她对自己的今天
是什么眼神;要听刘晓庆一句服软的话,只要刘晓庆服软,哪怕1000万元他
一分都可不要。
但刘晓庆就是不见他,就是不给他这一句话。王建中感到好没面子。
这一枚炸弹抛出去了,却是一颗哑弹。刘晓庆还是无动于衷,不但不出面与王
建中对话,反而对媒体说她根本不知道有这回事。晓庆公司的人也说没收到什么函
件。
王建中被逼得无路可走。只有起诉。同时,最后一招,写书,把一切都揭示出
来,她刘晓庆逃得过起诉这一关,她逃得过我铺天盖地的书籍,逃得过新闻单位的
炒作和揭露吗?
于是,2001年3月23日,王建中出现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前,
递上了《起诉状》。正式拉开了诉讼的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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