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六章
经过激烈的法庭辩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如下的一审判决:
法庭经过审理认为:一、华泰之声演唱会是否是一个骗局,虽然和本案有一定
联系,是被告刘晓庆发表言论的一个起因,但毕竟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不能成为侵
权是否成立的条件。二、被告认为原告华泰公司在经营中有不讲信誉行为的理由不
能成立。三、被告刘晓庆在参加1993年7月5日的招待会时,是以一个房地产
投资者的身份面对昆明市房地产管理的有关行政机关的人员和新闻记者发表言论的,
言论内容已超出了对演唱会的看法和意见,其性质是诋毁原告华泰公司的商业信誉,
使原告华泰公司名誉受损,侵害了华泰公司的名誉权。
本院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法律关系的正常流转,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第2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
则〉若干意见》第14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责令被告刘晓庆向原告云南华泰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开赔礼道歉;
二、由被告刘晓庆赔偿原告云南华泰房地产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3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支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刘晓庆负担。
宣判后,审判长宣布闭庭。书面判决书将在法定时间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原告诉讼代理人表示服判。
而被告一方,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感受与原告截然不同;被告律师蒋京川和
张新华在回答记者采访时,都一致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将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刘晓庆当然不服,除了取得胜利,刘晓庆有过“服气”的时候吗?在《我的自
白录》一书中刘晓庆为这个官司作了如此结尾: 在宣判那天,我心里觉得已稳
操胜券。甚至,我给法庭的感谢信都写好了。我准备一接到昆明的电话就将感谢信
传真过去。
可是结局大大出乎我所料。我打败了。太阳居然从西边升了起来。
法院把那个公司究竟骗没骗我这个事实放在一边,而判我不该在那样的场合、
地点说。
我不明白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多少条的规定。我不知道法院是真不懂呢还
是不懂装懂搞出这么一个活报剧似的结论。我说它是骗子,它告我污蔑,我拿出事
实来证明它骗了我,这就得了。什么不该在那样的场合、地点说?这绕的是什么弯
子?故弄什么玄虚?我不该在那个场合、地点说,那么该在什么场合、什么地点说?
难道去向那个骗子说吗?难道我被骗了,连说都不能说一声吗?
这简直是滑天下之大稽,好比一个人打了人,被打的人喊痛,并且告诉别人:
那人会打人,要小心提防,结果判决被打的人就是痛也不该在那种场合、那个地方
呼喊。那在什么地方喊?关起门来自己喊给自己听?
假使一个人要杀我并且杀到了我,我不能跟别人说他杀人。跟那凶手说,又有
什么作用?我当然应该大声疾呼,揭穿他的凶相,让别人不要被他迷惑再让他杀死。
面对强大的法律,刘晓庆这样一番貌似理由十足的抗议没有用。但她却在新闻
报道和自己的大作里,赢了这分“理”。她讲的这一番话确实赢得了很大一部分人
的掌声,赢得了很多人的同情,人们也看到了她的正义感和杰出的辩才。而对那家
赢了官司的华泰。她将如何追究到底?
明眼人可以看出,这些并不是刘晓庆所要的,输与赢对她本身并无太大的实际
意义。实际上,她要的是毫无顾忌地批驳华泰公司时的痛快发泄,要的是人们记住
她。何况,同样是做房地产生意,借此把对方好好贬损一顿,除了她,小人物岂敢
如此胆大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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