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
也就是说,法院之所以裁定刘晓庆是四川刘晓庆公司的投资人,并应承担债务
责任,惟一的理由是该公司1993年所填写的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没有任何其
它的辅助依据。
刘晓庆的另一位代理律师王家路提出,申请书上明确载明申请书应“由申请本
人填写”,而事实是:申请书上的字迹不是刘晓庆本人的,同时,也没有任何证据
证明该申请书是由刘晓庆所授权;成都市郫县审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证明上,写明
380万元投资资金均来自四川省富德发展公司,尚无证据表明该公司与刘晓庆有
关。
到场的北京大学法学副教授佟强就此提出疑问,他说:“就刘晓庆和律师提供
的证据来看,确实不足以证明刘晓庆是投资人。不过,在工商局的证件审核栏中,
有身份证一项。这个身份证是谁的呢?”为此,记者电话采访了靖军,据靖军介绍,
申请书是由一个与刘晓庆无关的人填写的,刘晓庆并不知情,申请时所出具的身份
证也是四川富德公司的人的证件。当记者问:“那你们为什么要填写刘晓庆为投资
人呢?”靖军回答说:“至于申请时我们的想法,外人尽可以去猜测、去设想,我
没有必要说出我们最初的想法。但事实是,钱是由富德公司出的,刘晓庆没有出过
一分钱。我不理解的是,法院为什么仅按照申请书就认定晓庆是投资人,为什么不
依据验资证明来取证呢?”
中国政法大学程序法专家隋彭生教授谨慎地谈了自己的观点:“我最初拿到判
决书时,第一印象判决是正确的。无论从判决书的主文、理由和结果来看,都没有
任何问题。然而,现在出现了一个取证的问题。刘晓庆说,申请书上不是她的笔迹,
也没有她的证据就到此截止,没有新的证据的话,就足以说明这个公司不是刘晓庆
投资的。投资人和刘晓庆的姓名在法律上是两个不同的关系,不可混为一谈。”
成都市知名律师、四川鼎立律师事务所主任施杰指出,按照适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中的规定,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应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
负责,四川刘晓庆公司在判决中被裁定为有限公司,因此,如果法院认定刘晓庆是
投资人,那么,刘晓庆确实应对该公司的债务负责。然而,认定投资人应该以工商
档案中明确记载的《公司章程》为准,其中应记载刘晓庆是股东的出资方,并写明
出资额,而且必须有刘晓庆本人的签名或盖章。而现在法院仅以开业申请来举证,
是有问题的。
“四川刘晓庆公司拖欠成都进出口公司债款”一案的二审审判长、四川省高级
人民法院经济审判第二庭的何学敏法官说:“认定刘晓庆是投资人确实是以工商登
记档案中的开业申请书为依据的,此外,并无别的证据。”当记者问:“是否应有
刘晓庆的亲笔签字或委托书呢?”他回答道:“那不一定。现在,刘晓庆没有相反
的证据证明她不是该公司的投资人,那我们就维持原判。”据此,中国政法大学博
士许兰亭指出:“第一,举证应该由原告提供,被告没有义务举证;第二,注册申
请书不是刘晓庆的字迹,也无她的签字或授权委托书,这已经足以推翻这一证据。”
就4套住宅被拍卖一事,刘晓庆接受《中国青年报》、《华西都市报》等十余
家媒体采访时说:“我认为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4套房子的强制执行和实施拍
卖,是完全正确的。尽管50万元的欠款不是我借的,而且这场民事官司与我刘晓
庆个人毫无关系。但是,我作为一个中国公民无条件地积极配合了成都市中院执行
法官的工作,很快,成都进出口公司将收到50万元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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