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 从“烟灰”、“炭末”到“斗拳状”——漫谈烧死
我们在本书开头例举的“张举烧猪”这一著名案例中谈到,有一妇人将其丈夫
谋杀后,放火烧了房屋,伪称她丈夫是被火烧死的。县令张举为揭露其谎言,命人
取来两头猪,一头杀之,一头活之,然后进行烧猪试验。结果证实被活活烧死的那
头猪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而杀死后再焚烧的那只猪口腔里却没有烟灰、炭末
附着。再检验那妇人丈夫的尸体,发现口里也没有烟灰、炭末。据此审问,那妇人
才只好认罪伏法。
历史上还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妇人与别人通奸,后来感到东窗之事已为其夫所
知,于是乘丈夫醉卧之机,将其勒死了。为掩益真相又纵火烧尸毁屋,尸体全身被
烧得焦黑一片,颈项痕迹模糊。该妇女自以为得计,于是报官验尸,哭诉其丈夫被
烧死经过,检验官说:“看你丈夫死后两手握拳,如果是活人被烧,即使喝醉了酒
也知道用手护痛,而现今死者紧握双拳,可见是由于不能活动形成的。你如果不吐
真情,是绝不会得到宽恕的。”该妇女最后只得低头认罪。
第一例中,张举根据烧死的一大征象,口腔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成功地破了
案。第二例中,检验官根据烧死的另一征象,尸体手足拳缩的斗拳状姿式,也将案
子破了。如果说第一例破得很成功的话,第二例破得未免有点侥幸和武断。尸体呈
斗拳状姿式,确实是烧死的一大征象,但这一征象并非是烧死所特有的,因为无论
是生前烧死还是死后焚尸,肌肉因高温作用而缩短,四肢屈曲,都可能出现斗拳状
姿式。因此,根据这一征象区分烧死或死后焚尸,是行不通的。关于这一点,宋慈
在《洗冤集录》中也曾明确地指出:“两手拳缩,未足为生前死后被烧之证。”
由于火焰、幅射热、灼热金属等的高温作用而引起的人体损伤,称为烧伤;因
烧灼而死亡的,称为烧死。在现实生活中,烧死多发生在火灾事故中,纵火自杀或
他杀的现象比较少见,但在杀人案件中,有时会遇到焚尸灭迹伪造现场的情形。因
此,检验烧死尸体,仍是法医检验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烧死的原因
最常见的是烧伤休克,即由于高温的作用,人体感觉神经受到强烈的刺激,产
生剧痛,导致中枢神经系统发生障碍而致休克死亡。其次是一氧化碳中毒,即由于
机体在被焚烧过程中吸入大量的一氧化碳而引起的中毒死亡。此外,有因体液大量
丧失而引起的继发性休克死亡,还有因烧伤创面感染而并发其他病症引起的死亡等
等。
二、烧死的外表征象
烧死尸体,一般外表征象明显,尸体上可以见到程度不同的皮肤组织烧伤。通
常烧伤按其严重程度可以分为4度:1度烧伤。又叫红斑期,为最轻度的烧伤。其特
征是局部皮肤充血、 发红,形成红斑,局部组织肿胀。2度烧伤,又叫水疱期。其
特征是红肿的皮肤上有水疱形成,水疱位于表皮与真皮之间,疱内充满液体,疱底
和周围组织充血。 3度烧伤,又叫结痂期或坏死期。其特点是皮肤全层组织凝固性
坏死, 形成痂皮,痂皮周围组织充血,烧伤可深达皮下组织和肌肉层。4度烧伤,
又叫炭化期。其特点是组织水分消失,蛋白凝固,组织变硬变脆发黑,出现炭化。
炭化组织,由于极度干燥收缩,皮肤可能裂开,形成类似切创、砍创或挫创助裂口。
而由于组织收缩,四肢屈肌缩短,关节屈曲的缘故,整个炭化尸体可以形成斗拳状
的姿式。4度烧伤是最严重的烧伤。
三、烧死的内部征象
(1) 呼吸道内有烟灰、炭末附着。活人在被烧过程中,由于具有呼吸能力,呼
吸时便会将火焰中的烟灰、炭末吸入呼吸道内。因此,在死者口、鼻、咽喉、气管
和支气管沟,可见到有烟灰、炭末附着。
(2) 血液中有一氧化碳。燃烧不完全的物质可以产生大量一氧化碳。这些一氧
化碳会随着被烧者的呼吸运动被吸入体内,与血液中的血红蛋白结合,形成碳氧血
红蛋白。因此,烧死尸体内脏呈鲜红色。取死者心血化验,如有碳氧血红蛋白存在,
即可作为烧死的确证。
(3) 呼吸道和内脏器官的改变。由于高热作用,烧死尸体会出现喉头、气管、
支气管粘膜充血、水肿或形成水疱,内脏器官充血、水肿、出血,脂肪变性、坏死,
死后硬脑膜外血肿等。烧后迅即死亡者,上述各器官一般只出现充血现象,其他变
化不明显。
检验烧死尸体,最主要的任务是区分是烧死还是死后焚尸。两者之间的主要区
别可归纳于下表:
烧死和焚尸的区别:
名称 红斑 水疱
烧死 可见 疱内充满液体,含白细胞和纤维蛋白,疱底和周围组织有炎性反应
焚尸 无 疱内气体多,液体少;疱底和周围无炎性反应
名称 痂皮 烟灰、炭末
烧死 痂皮下充血水肿,有白细胞浸润 喉头、气管、支气管内可见
焚尸 痂皮下无炎症反应 无
名称 碳氧血红蛋白
烧死 心脏和大血管内血中含碳氧血红蛋白
焚尸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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