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伦堡法律
希特勒取得最初这些外交政策方面的成就之际也正是他在国内加剧对犹太人的
迫害之时。一九三五年九月十五日,希特勒在纽伦堡召开的纳粹党代表大会上宣布
了新的法律。
法律重新褫夺了犹太人自从十九世纪开始以来所享有的公民平等权力。法律规
定,犹太人不再是“国家公民”,而使他们沦成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国家
属民”,他们不得担任官方职务。法律严禁德国人与犹太人通婚;严禁犹太人与德
国公民以及与具有德意志血统的人“发生非婚的性关系”,同样禁止四十五岁以下
的非犹太女性在犹太人家庭中受雇。犹太人甚至不允许使用德国人使用的颜色和旗
帜。
在纽伦堡法律的基础上,在而后几年中,国家又颁发了十三条补充法令。这些
法令强迫犹太人离开他们所从事的自由职业并逐渐剥夺了他们在德国谋生的权力。
犹太人不允许当医生、兽医和药剂师;不允许作法官,专利律师、经济事务检查员
和税务顾问;也不允许作房产住宅的经济人和婚姻介绍人。
纽伦堡法律在国外引起了一场愤怒的轩然大波。然而,这既没有丝毫改变外国
政府对接收犹太流亡者所持的审慎态度,也没能使希特勒的官方政策产生一星半点
儿的回心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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